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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4: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开办舞会、音乐茶座和专业

艺术人员参加対外演出录音等活动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1〕248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现将《关于开办舞会、音乐茶座和专业艺术人员参加对外演出录音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开办舞会、音乐茶座

和专业艺术人员参加対外演出已核对

录音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的活跃和对外旅游业的发展,广州地区一些宾馆、文娱场所陆续开办了舞会,各式音乐茶座也不断增多。为了使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健康开展,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公安部、文化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现对开办舞会、音乐茶座以及专业艺术人员参加对外演出、录音活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开办舞会

  (一)对外开放的宾馆、俱乐部在内部开办营业性的舞会,应限于接待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不得任意扩大服务对象,国内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二)一些文娱场所(如工人文化宫、青年文化宫等)供各单位举办舞会活动,应限于为各单位组织的群众联欢晩会提供场地,其目的是为活跃群众文娱生活服务,不得以联欢为名,搞变相的营业性舞会,不得在社会上售卖舞票。这些场所可以向包场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与包场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制定适当的管理办法,使联欢活动健康、文明,有良好秩序。

  (三)对外宾馆开办营业性舞会,需经所在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管理局批准。公共文娱场所经常为各单位提供联欢舞会场地的,应经所属省、市文化部门批准,报当地公安分局备案。这些场所均须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主办舞会单位,要组织力量维持秩序,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凡违反有关规定以致妨碍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者,各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出批评意见,原负责批准单位及公安部门可进行干预,根据情节轻重,可责令其暂停开放或予以取缔。

  (四)除经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开办营业性的舞会,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酌情处理。

  二、关于开办音乐茶座

  (一)音乐茶座要具有艺术欣赏特点,既应具有一定的音响设备,能演奏、播放一定的音乐节目,还要有具备音乐常识的管理人员。

  (二)音乐茶座要遵循党的文艺政策。所播放和演奏的音乐节目,必须是内容健康的。要播放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各国的优秀音乐作品,不得播放不经正当渠道传进的国外、港澳的唱片、卡带,不准播放内容反动或低级下流的节目。

  (三)开办音乐菜座,在广州市须经区以上文化部门批准(在市镇须经县文化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原来没有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开办音乐茶座,在经文化部门批准后,还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音乐茶座演奏、播放的节目,应定期报有关文化部门备查。文化部门要重视音乐茶座这一阵地,在业务上给予关心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同时,要有重点地帮助办好一、二个音乐茶座,做一些音乐普及工作,可以组织专业音乐曲艺工作者前往演出和给予辅导。对于办得好的音乐茶座要予以表扬,对滥放内容不健康的音乐节目者应予批评教育,直至没收其卡带、唱片或撤销其营业证件。

  (四)接待外宾、港澳同胞的宾馆在内部开办的音乐茶座,要注意播放、演奏我国各民族优秀歌曲,扩大我国文化的影响,也要适当照顾宾客的正当欣赏习惯。这些宾馆所设音乐茶座,应经所属省、市旅游部门批准。如邀请专业文艺团体演出,其节目内容由专业文艺团体负责;如从社会上组织人员演出,其成员和演出队应按文化部门有关条例办理登记手续,演出节目,须经过审查,并报市文化局批准,领有演出许可证,方可演出(邀请在职人员参加演出,应事先征得其所属单位同意),这种乐队由所属宾馆会同有关文化部门共同领导。

  (五)对一些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开办音乐茶座条件,为了招佛顾客,打着“音乐茶座”牌子,大量播放不健康的、不经正当渠道传来的外国和港澳卡带节目,增加公共场所的噪音,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应予制止。

  (六)所有冬类音乐茶座,均不得擅自邀请港澳歌星艺员前来演出。如属文化交流性质,须按规定事前办理呈批手续。

  三、关于专业艺术人员参加对外演出、录音等活动

  (一)国家电台、电视台、唱片社、录音录像厂等单位,邀请专业文艺人员演出、录音、录像,必须经其所属单位同意,不得以私下成交的办法,随意拉专业文艺人员进行演奏活动,更不得采取高工资、高报酬的办法,动员专业文艺人员《自动离职”,变相把专业文艺人员挖走。各文艺表演团体应积极支持这些兄弟单位的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二)国家电台、电视台、唱片社、录音录象厂等,邀请专业文艺人员演奏录象所付报酬,应统一交专业演出团体。各文艺表演团体可按集体协作和借用公家乐器设备情况,扣除一定的费用,其余由单位或小人分成;小额酬款原则上归个人。企业单位借用专业文艺团体人员,应另计劳务费用,付给专业文艺团体。

  (三)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包括艺术学校)成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自行组织跨团、跨队的演出队,自行对外营业演出。违反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80)艺办字4号文件精神,加以劝说,劝说无效者应追缴其所得收入,并视情况作适当处理。

  在本规定下达前开办的营业性舞会、音乐茶座等,须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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