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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各国关于食品包装上日期标示的相关规定

2024-01-30 0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综述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食品包装上的日期是反映食品质量最直接最基本的内容。食品包装上经常出现有效日期、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名称;在国外可能会看到shelf life, best before date, use by date等字词,其实在不同国家的定义都会稍有不同,例如use by可对应有效日期或最后食用日期;best before可对应赏味期限或最佳食用日期;shelf life可对应保存期限或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准则》: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说明产品时的日期。文章来源:antion.net

“包装日期”是指食品被置入将直接用于最终销售的包装容器中的日期。文章来源:antion.net

“出售截止日期”是指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后日期,此日期后仍能在家中酌情存放一定时间。

“此日期前最佳”(“最佳食用日期或赏味日期”)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将保持完全适于销售并继续具有所有默示或明示的特定品质的时段的截止日期。超过此日期,食品仍可能完全符合食用要求。

“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可能将不再具有消费者通常预期的质量属性的估算时段的截止日期。在此日期后,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根据台湾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的对食品日期定义可建立如图1所示的关系。赏味期限是指在此日期之前,食品可保持最佳质量,而在这日期之后,并非表示食品不安全或变质,但再过一段未知的时间,就会开始变质且存在危险。而企业通常会将有效日期订在赏味期限与产品开始变质之间,也有企业较严格,即直接将赏味期限订为有效日期。保存期限则是指食品制造日期到有效日期之间的时间,例如某天/某月/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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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日期之间的关系

二、各国日期标示规定

2.1 中国

2.1.1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1.2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1.3 标示方法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来源:GB 7718

2.2 韩国

2.2.1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的定义:是指产品除了包装之外不需要再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日期(是指经过与包装后灭菌及杀菌等一样的其他生产工艺的产品完成最终工艺时),其中胶囊制品是指充气、成型结束时的日期;分装销售的制品是指分装用原料制品的生产年月日;未改变原料产品的储藏性,仅经过简单加工处理的产品将原料制品的包装日期定为生产年月日。

生产日期标示适用于以下食品:

(1)即食食品中盒饭、紫菜包饭、汉堡包、三明治

(2)白砂糖

(3)食盐

(4)冰果类(ice cakes)

(5)酒类(但啤酒、米酒及药除外)

2.2.2 生产日期标示方法

(1)生产日期须在主标签面或总标示面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标示“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

(2)生产日期不方便在主标签面或总标签面标示时,须在适当位置明确指示生产年月日的标示位置。

(3)在进口的食品上标示输出国的生产日期“年月日”的标示顺序与(1)的标准不一样时,为了使消费者容易理解,需要举例说明“年月日”的标示顺序。

2.2.3 流通期限或保质期

流通期限的定义:从产品的生产日开始到向消费者销售为止的许可期限。

保质期的定义:按照符合食品特性的保存方法或标准保存时,相应产品固有的质量 可以维持的日期。

流通期限或保质期适用于生产、加工、分装、进口的食品(自然状态的农、林、水产物除外)。但食糖、冰果类、食用冰块、零食类中口香糖类(仅限小包装制品)、食盐和酒类(啤酒、米酒及药酒除外)以及标示有保质期的食品可以省略流通期限。

2.2.4 流通期限或保质期标示方法

(1)流通期限可在主标签面或总标签面进行标示,标示方式为:“XX年XX月XX日截止”、“XX.XX.XX截止”,“XXXX年XX月XX日截止”或“XXXX.XX.XX截止”。

(2)有效期限不方便在主标签面或总标签面标示时,须在适当位置明确指出流通期限的标示位置。

(3)在进口的食品上标示输出国的生产日期“年月日”的标示顺序与(1)的标准不一样时,为了使消费者容易理解,需要举例说明“年月日”的标示顺序,仅标注有“年月”时,相应“年月日”的“日”需标示为相应“月”的1日。

(4)标示了生产日后再标示流通期限时,可以标示为“从生产日开始到XX日为止”,“从生产日开始到XX月为止”或“从生产日开始到 XX年为止”。

来源:《食品等的标示标准》

2.3 日本

2.3.1 赏味期限(best-before)

定义:根据规定的方法保存时,认为能充分保持产品全部的品质,用年月日标示期限。但是 超过该期限时,认为仍可能保持其品质。

适用对象:零食、方便面、罐头、牛奶等。(一般来说,品质劣化比较平稳的食品)注:即使过了此期限也不是马上就不能食用。

2.3.2 赏味期限(best-before)标示方法

标示:超过3个月以上用“年月”标示,3个月内用“年月日”标示。

2.3.3 消费期限(use-by date)

定义:根据规定的方法保存时,腐败、变质并伴随其他品质劣化,认为其缺乏安全性,用年 月日标示期限。

标示:用“年月日”标示。 适用对象:盒饭、三明治、面条、食用肉、家常菜等。(一般来说,是品质劣化较快的食品)

注:过了此期限最好不要食用。

来源:日本消费者厅《日期标示概述》和《加工食品的标示问答 Q&A》

2.4 美国

美国联邦对食品日期标示没有统一立法(婴儿配方食品除外)。根据美国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如果使用食品标示日期则要详细到月、日(稳定性强的食品和冷冻食品可用到“年”),与它相邻的必须是一个短语,说明该日期的含义,比如“销售截止日期”或“食用截止期”。

2.4.1 日期标示对象

保鲜截止期主要用于易腐性食品,比如肉类,家禽类,蛋类,和奶制品。密封或编码日期可用于稳定性强的产品,比如灌装或瓶装的食品。

2.4.2 日期标示类型

(1)产品售卖截止日期(Sell-by):告知商家产品的售卖日期。消费者应当在日期截止前购买。

(2)最佳食用日期(Best if Used By (or Before)):保证最佳风味或质量的建议日期。该日期不是购买或安全(食用)日期。

(3)保存期(Use-By):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终建议日期。该日期是由产品的生产商决定。

(4)密封或编码日期(Closed or coded dates):生产商使用的包装编码。

来源:美国农业部

2.5 欧盟

2.5.1 保质期(Minimum durability)

根据欧盟规定强加了其他类型的日期标示,则下列物品无需标示保质期:

-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未去皮、切块或类似处理过的马铃薯。不包括发芽的种子及类似的食品,例如豆芽;

-葡萄酒、利口酒、气泡葡萄酒、加香葡萄酒和从葡萄酒外的水果中获取的类似产品,属于CN编码220600用葡萄或葡萄汁酿造的饮料;

-酒精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

-通常在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食用并保持其本身特性的焙烤食品或面饼食品;

-醋;

-食盐;

-固体糖;

-含有加香和(或)着色食糖的糖果制品;

-口香糖以及类似的咀嚼食品。

2.5.2保质期(Minimum durability)标示方法

(1)日期之前应加入下列词语:

-标明至某日时,应注明“最好在……之前(食用)”(“best before…”)。

-其他情况,应标注“最好在……底之前(食用)”(“best before end…”)。

(2)日期应按日、月、年(可能有)的顺序,且非编码形式标示。但是,如果食品:

-保存不超过3个月,标示日和月即可。

-保存3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标示月和年即可。

-保存超过18个月,标示年即可。

2.5.3 保存期(Use by date)标示方法

(1)日期之前应加入下列词语:

-标明至某日时,应注明“在……之前(食用)”(“use by…”)。

(2)日期应按日、月、年(可能有)的顺序,且非编码形式标示。

2.5.4 冷冻日期(Freezing date)或者首次冷冻日期标示方法

(1)日期之前应加入词语“在……冷冻”)(“frozen on……”);

(2)日期应按日、月、年的顺序,且非编码形式标示。

来源:欧盟法规(EU) No 1169/2011

2.6 澳新

2.6.1 日期标示定义

(1)烘烤即食日期(baked-for date):就面包而言,a).如果面包在正午前烘烤,则为烘烤日期(baked-on date)b). 如果面包在正午后烘烤,则为烘烤日期的次日。例如,某日正午后烘烤的面包“烘烤即食日期”为次日。

(2)烘烤日期(baked-on date):就面包而言,是指烘烤面包的日期。

(3)最佳保质期(best-before date):就售卖的食品而言,是指按规定条件储存的包装完好的食品仍可销售并保持其明示或暗示品质的截止日期。

(4)食用日期(use-by date):就售卖的食品而言,是指是指按规定条件储存的包装完好的食品,一旦超过该日期,因健康安全问题不应再食用的评估截止日期。

2.6.2 日期标示对象

(1)日期标示信息包括:食用日期;食品的最佳保质期,或货架期小于7天的面包:最佳保质期或烘烤即食日期或烘烤日期。

(2)食品最佳保质期为2年或2年以上或单份冰淇淋或雪糕不需要标示日期。

(3)如果是小包装食品,只需要标示食用日期(如果有的话)。

2.6.3 日期标示方法

(1)必须使用以下词语:

i)最佳保质日期必须使用“Best Before”;

ii)食用日期必须使用“Use By”;

iii)烘烤即食日期必须使用“Baked for”或“Bkd for”;

iv)烘烤日期必须使用“Baked On”或“Bkd On”

(2)必须附加日期或标签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3)最佳保质期或食用日期必须使用数字形式,并且月份可以表示为数字形式大写或小写字母,年份必须使用数字形式,标示全年或至少年份的后两位数。

来源:澳新标准1.2.5

2.7 新加坡

2.7.1 日期标示类型

食用日期(Use by)(日、月和年)、销售截止日期(Sell by)(日、月和年)、截止日期(Expire date)(日、月和年)或者最佳保质期(Best before)(日、月和年)。贮存方式也要标示在标签或包装上,所有的日期标示都是基于该贮存条件下的保存期。

生鲜类食品(包括:肉,肉馅或小块肉,内脏,鱼,甲壳类和贝类)应当按如下方法标示:包装日期(“Packing on”,“Packed on”或“PKD”, 日、月和年)。

2.7.2 日期标示方法

日期应用数字标示,个位数日期要在前面补零。月份应用3个字母的月份缩写标示,按照日,月和年的顺序标示的可以用数字标示。年份应用数字标示,标示全年或者年份的后两位数。若日期与“食用日期”、“销售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最佳截止日期”、“包装日期”或经过批准的其他标示方法分开标示,则应在文字后面指明日期标示的地方。

来源:《食品法规》第三部分

2.8 加拿大

2.8.1 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是指,超过该日期生产商不建议食用该产品,不能确保标签上声称的微生物和物理稳定性及营养素含量。

截止日期只适用于特殊膳食类食品。特殊膳食类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经过特殊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如下所示:

1)配方液体膳食(全营养膳食,口服或管饲)

2)低能量膳食(仅由药剂师售卖或有医生处方)

3)代餐(配方食品本身可替代每日饮食)

4)营养补充剂(作为补充能量和必需营养素的食品)

5)母乳替代品(婴配)

这些食品一旦超过截止日期则不能食用,因为这些产品有严格的成分和营养规格。

2.8.2 其他日期标示

其他日期标示,比如销售截止日期(“Sell by”dates),准备日期(“Prepared on”dates),冷冻日期(“Freeze by”dates)和生产日期(“Manufacture on”dates)。

2.8.3 日期标示方法

先标示年份,当食品保质期进入下一年度,则年份必须标示,至少标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年份后面标示月份(如果有年份的话)。月份必须同时使用法语和英语,或者双语符号。月份后面标示日期,用数字标示。

来源: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

三、总结

各国规定强制标注的日期类型是保质期,有些国家还选择了生产日期和保存期等作为必要标注的信息。强制标注的日期范围如表1所示。

表1强制标注的日期范围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保存期

说明

中国

保质期和/或保存期

韩国

日本

美国

仅适用于婴儿食品

欧盟

易酸败的食品可不标保质期,而改标保存期

澳新

当使用包装日期时,货架期超过7天时应标注保质期,面包类制品应标明“焙烤日期,baked on”

新加坡

保质期(best before)与保存期(use by)意思相同;散装食品应当标示生产日期或截止日期

加拿大

另外,各国日期标示方法有所差异,如表2所示。

表2 各国日期标示方法

中国

年、月、日

韩国

生产日期、保质期(意为销售日期)YY/MM/DD

日本

YY/MM/DD

美国

MM/DD/YY:仅适用于婴儿食品

欧盟

Best before…(产品较稳定)Use by...(易腐), DD/MM/YY,

澳新

Best   before…Use by..., DD/MM/YY,

新加坡

DD/MM/YY

加拿大

YY/MM(法语和英语)

文章来源: a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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