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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公示

2024-03-04 1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修编完成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拟将以下条文设制为强制性条文:

    4.1.5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表4.1.5-1和表4.1.5-2的规定,如果体形系数不满足表4.1.5-1和表4.1.5-2的规定,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5-1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气  候

分  区

建筑层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30

≤0.26

 

表4.1.5-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气  候

分  区

建筑层数

≤3层

4~11层

≥12层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3

≤0.40

    4.1.9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气流的短路;

    3  应方便地对室外机换热器的安装、维护和清扫;

    4  对周围环境不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  支架稳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2、表4.2.1-3、表4.2.1-4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及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2的限值。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必须按照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序号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1

屋面

0.30

0.40

0.40

2

外墙

0.35

0.50

0.60

3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50

0.50

4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0

0.60

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6

分隔采暖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7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8

周边地面

1.10

0.83

0.56

9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20

0.91

0.61

表4.2.1-2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序号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1

屋面

0.35

0.45

0.45

2

外墙

0.45

0.60

0.70

3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4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6

分隔采暖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7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8

周边地面

0.83

0.56

——

9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

    注: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4.2.1-3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体形系数(S)

序号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D≤2.5

D>2.5

S≤0.40

1

屋面

0.8

1.0

2

外墙

1.0

1.5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4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2.0

5

分户墙和楼板

2.0

6

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

3.0

0.40<S≤0.43

1

屋面

0.6

0.8

2

外墙

0.8

1.2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4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2.0

5

分户墙和楼板

2.0

6

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

3.0

S>0.43

1

屋面

0.5

0.6

2

外墙

0.8

1.0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4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2.0

5

分户墙和楼板

2.0

6

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

3.0

 

4.2.1-4 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气候分区

序号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D≤2.5

D>2.5

温和A区

(温和干热区)

1

屋  面

0.80

1.0

2

西向外墙

1.0

1.8

3

东、南、北向外墙

1.5

2.0

温和B区

(温和干冷区)

1

屋面

0.80

1.0

2

外墙

1.5

2.0

    注: 1.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

    2.  平均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按附录B 的规定计算。

    3. 当外墙使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小于0.5的反射隔热外饰面层时,外墙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m按下式 修正:Dm′=β·Dm 

    式中 Dm′— 修正后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

    Dm  —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W/㎡·K)

    β  — 修正系数,根据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的范围按注表4.2.1中取值。

注表4.2.1  修正系数β

Dm

Dm>3.0

2.0<Dm≤ 3.0

Dm≤2.0

β

0.80

0.85

0.95

    4.2.2 不同朝向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不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  不同朝向的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

传热系数限值和遮阳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外窗面积

(以外窗洞口尺寸计算)

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K  W/(㎡·K)

外窗(含天窗)

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w

(东、西向 / 南向/ 北向/天窗)

户内空间

公共空间

严寒地区

外窗面积≤4.0㎡

2.2

2.5

--/--/--/0.50

外窗面积>4.0㎡

1.8

寒冷地区

外窗面积≤4.0㎡

2.5

3.0

--/--/--/0.50

外窗面积>4.0㎡

2.0

夏热冬

冷地区

外窗面积≤6.0㎡

2.5

3.5

0.50/0.55/--/0.40

外窗面积>6.0㎡

2.2

0.45/0.50/--/0.40

温和地区

外窗面积≤6.0㎡

5.0

6.5

0.45/--/--/0.40

外窗面积>6.0㎡

4.0

 

    注: 1.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等于30°)至偏南60°(包括等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

    3.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的面积按每个房间外窗面积累加计算。

    4.表中的遮阳系数系指外窗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

    窗的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 UPVC塑料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C进行计算。

    4.2.3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不同气候区凸窗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区

传热系数限值K  W/(㎡·K)

严寒地区

0.7

寒冷地区

1.0

夏热冬冷地区

2.0

    4.2.4  严寒地区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5.1.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5条和4.2.1条表4.2.1-3中序号3、4、5、6、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5.1.3、5.1.4和5.1.5条或5.1.6条的规定计算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5.1.2  当采用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进行计算和判定时,屋面、外墙、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必须满足4.2.1条、第4.2.2条中的各项规定值。

    5.1.3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1.4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5.2.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5条和4.2.1条表4.2.1-1和表4.2.1-2中序号3、4、5、6、7的各项规定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

    5.2.2  计算得到的所设计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小于或等于附录A中的表A.0.1-2的限值。

    6.1.1  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不应设计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1.7  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必须具备住户分户热量分摊的条件;设计时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6.2.3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6.2.3中规定的数值。

表6.2.3  锅 炉 的 最 低 设 计 效 率  (%)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烟 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

 -

74

76

78

80

82

燃 油、燃 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6.2.8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结算依据。

    6.2.12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阀。

    6.2.19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应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6.2.20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6.3.3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备。

    6.4.3  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中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7.1.8  被动太阳能采暖为主的建筑,南向玻璃窗的开窗面积必须保证在冬季通过窗户的太阳得热量大于通过窗户向外散发的热损失。南向开窗面积大小及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按照表7.1.8中不同集热方式来选取。当南向开窗面积不符合限制规定时,需要进行节能性能计算。

表7.1.8  被动太阳能采暖南向开窗面积大小及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

集热方式

冬季日照率

建筑热工参数

规定限值

直接受益式

日照率≥70%

窗 墙 比

≥0.5

传热系数限值W/(㎡·K)

≤2.5

70%>日照率≥55%

窗 墙 比

≥0.55

传热系数限值W/(㎡·K),

≤2.5

集热蓄热墙

日照率≥70%

传热系数限值W/(㎡·K)

≤6.0

70%>日照率≥55%

≤6.0

附加阳光间式

日照率≥70%

窗 墙 比

≥0.6

传热系数限值W/(㎡·K)

≤4.7

70%>日照率≥55%

窗 墙 比

≥0.7

传热系数限值W/(㎡·K)

≤4.7

    7.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7.3.3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用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7.3.5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的总释热量宜与总吸热量相平衡,不平衡率不大于10%。当总释热量与总吸热量不平衡时,应有冷热源的调节措施。

    现予以公示,若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8月16日前反馈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及电话:牟  斌   028-85568205

              党召军   028-8556820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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