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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

2024-06-29 17: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答: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未达标导致的股份回购或补偿等情形,比照《办理指引》办理。

  此外,根据《暂行规则》《办理指引》和《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置通知》)第三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申请,本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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