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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2024-07-13 0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偿付能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

  一、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是通过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的平衡来实现管理目标,平衡的基础是对风险和收益的科学计量。

  1.风险的定义:1)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2)风险是指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3)风险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值的偏差。

  3. 从是否可以计量的角度,风险又可以分为三类。

  (二)金融机构的资本与风险的相互关系

  各种基于风险的资本的概念有:

  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合格资本。

  资本最本质的属性是吸收风险损失。

  二、金融业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金融业资本监管的理念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本监管是风险防范的底线

  第二阶段:科学精细的资本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为有效和具有广泛影响的监管工具

  (二)偿付能力监管从准备金监管发展到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管。

  三、偿付能力三支柱监管的本质、作用和意义

  (一)从风险管理理解三支柱的关系

  (二)从监管组成理解三支柱框架

  (三)从监管流程理解三支柱结构

第二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

  一、理论基础

  (一)资本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有效和具有广泛影响的监管工具

  (二)资本监管与保障基金制度

  (三)资本监管与消费者代理人的理论

  (四)资本监管与监管者的能力理论

  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保障

  (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根本保护

  (二)治标与治本

  三、偿付能力监管在防范风险上的重要意义

  (一)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防范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偿付能力监管是风险与价值并重

  四、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实意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坚实基础。

第二章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比较

  第一节  保险业与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比较

  一、银行业具有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

  (一)银行业国际监管的发展历史

  (二)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

  二、保险监管体制走向全球统一的趋势日益明显

  (一)国际保险监管体制尚未统一

  (二)全球保险监管体制有趋同趋势

  (三)IAIS正加紧推进全球保险监管规则的统一

第二节  业务风险特征的比较

  一、保险和银行业务模式的差异比较

  保险业通过承保得到资金的融入,银行业通过社会一般融资(储蓄)和行业内的银行间市场获得短期的融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体系内,而资金运用来自金融体系之外,保险公司则正好相反,其资金来源完全来自金融体系之外,而主要的资金运用则是在金融体系内。

  二、保险业和银行业的风险特征比较

  (一)关于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的比较。银行业的风险通常为资产的期限过长、负债期限过短,因而出现净现金流的缺口。

  (二)关于系统风险的比较。

  (三)关于顺周期特征。

第三节  资本监管的比较

  一、原则导向的设计理念

  从目前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资本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看,都是采用原则导向的设计理念。

  二、“三支柱”监管框架

  (一)保险业和银行业的资本监管的整体框架均采用三支柱的体系

  两个资本监管体系的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是重合点最多的部分。两个监管体系的风险分类和计量原理也是近似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相近的。第二支柱的核心原则是完全相同的。

  (三)保险业和银行业资本监管三支柱内容的不同之处

  在第一支柱中最突出的不同点是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需要明确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明确资产负债评估原则或具体方法,银行业资本监管中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与会计评估没有本质的差异,银行业与保险业最终的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采用了不同的量纲和监管要求。

第四节  风险计量方法的比较

  目前国际上银行和保险监管主流的资本充足率计算的一般公式为:

  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风险资本(产)

  保险业和银行业在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在风险管理实践上也有很多可以共享的经验和技术。关于市场风险的是保险业与银行业最为共同的风险类型。特别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风险因素完全相同,风险敞口的形态也基本相同。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采用全资产负债表法,银行业至始至终都将其资本监管的关注点放在资产方。

  保险业传统上已经建立了关于承保标的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基于经验分析的统计建模技术。

第五节  实际资本和资本补充机制的比较

  监管机构在确定实际资本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实际资本的计算:确认和计算实际资本金额;实际资本的组成:确认资本工具的质量和适当性,以及确认的金额。

  保险业和银行业的资本补充渠道和资本来源相似。

第三章  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欧盟偿付能力II

  (一)欧盟偿付能力II的整体框架

  欧盟偿付能力II的核心是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其中,三支柱即定量要求、定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在偿付能力II下,资产负债计量基于市场一致性原则。在偿付能力II下设置了两个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计算方法分为标准模型和内部模型两种方式。

  当保险公司不满足第二支柱的定性要求时,监管机构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资本追加。定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二是监管审查程序。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是通过市场力量监管的重要途径。偿付能力II中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公开披露与监管报告两部分。

  (二)欧盟偿付能力II的主要特点

  1. 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II和Ⅲ趋同。

  2. 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3. 体现了保险监管的前瞻性。

  4. 细致地考虑了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以合理体现风险分散效应。

  5. 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

  6. 注重可操作性。

  7. 强调数据的当地化。

  二、美国RBC

  (一)美国RBC主要内容和特点

  1. 监管预警

  监管预警在实际中的重点是财务比率和其他一些与保险公司安全激励因素有关的保险公司特征。监管者利用预警系统的结果划分保险公司的优先级,每个保险公司通常每隔三至五年要接受一次详细检查。

  NAIC和各州监管部门所使用的偿付能力审查系统主要包括IRIS和FAST两个体系,此外,还包括现金流量分析等。

  2. 州保证基金体系

  1970年后期以来,美国各州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保证基金制度。

  3. 监管控制和风险资本要求

  RBC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目的是提供一个资本充足性的标准,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和风险相关;二是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安全性;三是各州标准一致;四是在实际资本低于这一标准情况下监管者有权采取措施。

  4. 监管行动

  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呈报的风险资本报告确定应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

  2008年以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进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在对国际保险、银行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进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美国现行的以风险资本要求为核心手段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重点关注五个领域:资本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评估、再保险和集团监管。

  三、其他国家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一)英国

  目前采用的以双峰法为主要特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双峰法主要是为了弥补欧I体系在估值原则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市场敏感度不高的不足。随着欧II体系进入实施阶段,双峰法将被欧II新标准取代。

  (二)澳大利亚

  2013年正式实施的LAGIC采用与欧II和巴塞尔协议一致的三支柱框架,三个支柱覆盖了资本定量要求、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信息披露。LAGIC相对欧II更加简洁和清晰,特别是在第一支柱计量方法上比欧II简单。

  (三)新加坡

  2014年实施新一代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提升风险覆盖度和风险敏感度,主要特点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指引,引入风险及偿付能力自评估(ORSA);认可保险公司在监管授权范围内使用内部模型;符合三支柱监管框架。

第二节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偿付能力监管

  一、IAIS保险核心原则

  2011年10月IAIS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其中直接涉及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原则有四项: ICP14,估值;ICP15,投资;ICP16,风险管理;ICP17,资本充足性要求。其它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核心原则有:ICP7,公司治理;ICP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ICP9,监管审查和报告;ICP13,再保险和其它风险转移形式;ICP20,公开披露;ICP23,全集团监管;ICP24,宏观审慎监测与保险监管。

  二、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

  “共同框架”是国际保险界面向跨国保险集团提出的监管体系,引领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集团监管的发展。从总体框架来看,“共同框架”有3个显著特点:

  1. 覆盖了保险集团监管的全部重点内容。

  2. 确定了集团监管有待解决的重大基础性概念。

  3. 突出了保险集团监管的宏观审慎特性。

  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主要通过机构破产后会给全球金融体系和更广范围的经济形势带来的影响和困难来衡量,这一点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原则一致。全球首批G-SIIs名单(9家)是:

  美国:美国国际集团、大都会人寿保险、保德信金融;

  英国:英杰华集团、保诚集团;

  法国:安盛保险;

  德国:安联保险;

  意大利:忠利集团;

  中国:平安保险。

第三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格局

  一、现状:全球统一模式尚未形成

  现行全球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模式:欧盟体系(偿付能力I、I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RBC)。其他国家大都借鉴了欧盟或美国的监管模式。还有一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在欧美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具有较鲜明的自身特点,但其国际影响力不如欧美模式。

  二、趋势: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不断扩大

  第一,偿付能力监管范畴由定量监管扩大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第二,偿付能力监管对象由单个保险公司扩大到集团公司。第三,偿付能力监管增加了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

  三、路径:美欧两条路线仍存差异

  美欧偿付能力监管路径的差异首先体现在设计理念和监管目的上。第一,风险计量方法不同。美国RBC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公司资本要求,欧盟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计量公司资本要求。第二,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基础不同。第三,风险量化模型不同。第四,内部模型运用不同。   第四章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和改革

第一节  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一、偿一代的发展历程

  (一)1995至2003年——起步探索阶段

  1995年,《保险法》第一次对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2001年保监会发布并在所有保险公司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二)2003至2007年底——偿一代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2003年3月,保监会发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1号令), 2004年之后,保监会陆续发布了16个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和若干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至2007年底,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三)2008年至2012年——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2008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偿一代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二、偿一代的主要内容

  偿一代监管框架借鉴了欧盟监管三支柱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监管三层级的优点,建立了以监管流程为主线的监管框架,主要由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适时监管干预、破产救济五部分内容组成。

  三、偿一代的监管机制

  (一)对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的要求。

  (二)保监会会机关工作机制

  2008年8月,保监会成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有效防范了偿付能力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会机关与保监局的上下联动机制

  保监会建立了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四)分类监管机制

  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执行力,提升了监管效率,形成了监管合力,有效识别和化解了各类风险隐患。

  (五)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

  按照偿付能力管理的要求,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积极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

  四、偿一代总结分析及其历史作用

  (一)对偿一代的总结分析

  1.偿一代从资本要求的总量看,能够覆盖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的。

  2.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3. Campagne模型不适用高速发展的新兴市场。

  4. 偿一代标准没有体现出风险导向,资本要求与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程度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5. 偿一代标准对不同规模公司的影响差别较大。

  6. 新业务首年亏损和费差损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非常大,是保险业在快速发展阶段的突出风险因素。

  7. 现有寿险法定准备金未能合理反映未来预期责任。

  8. 整体看,偿一代标准比欧II宽松(欧II尚未实施),比美国RBC略微严格。

  (二)偿一代的历史作用

  偿一代是我国保险监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偿一代的建立使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使我国保险业第一次树立了资本约束的经营理念,使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行业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偿一代制度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

第二节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行业背景

  一、行业快速发展

  一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都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2009年以来,保险市场的高速增长有所回落,但仍然保持了较高的速度增长,我国保险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保险业本身的市场化改革还远没有完成。

  二、行业发展方式面临转型

  我国保险业粗放式发展带来的产品缺乏竞争力、渠道发展不畅、行业形象不佳、发展定位模糊、市场增长乏力等瓶颈性问题,在行业增速放缓的条件下,这些问题日益凸显,保险行业发展模式转型的任务迫在眉睫。

  三、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保险业承担的风险规模不断增加,风险因素更加复杂,风险管理难度日趋增大。随着风险规模扩大和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管理要求不适应,核心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凸现出来,保险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升。

  四、行业监管改革和创新步伐加快

  保险监管围绕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不断深化保险监管体系改革创新。

第三节  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亟待改革完善

  (一)偿一代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一是整体框架有待完善。二是总体上无法科学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三是欧盟偿付能力I的坎佩模型不适合中国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四是偿一代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不一致。

  (二)偿一代在实践中的不足

  偿一代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不利于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型,也不利于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还容易产生重复监管、监管尺度不协调的问题。

  (三)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现实急迫性

  在新形势下,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在前端已经放开的情况下,切实管住风险是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一大挑战,对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提出了更急迫的现实要求。

  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趋同步伐加快

  国际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了客观要求。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机遇

  (一)国际机遇

  国际监管模式 “存异求同”是发展趋势,这为我国提出适合自身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提供了国际机遇。

  (二)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偿一代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也是我国保险业自身发展的现实要求。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具有良好的基础

  与国际两种主要的保险监管模式,即欧Ⅱ和美国RBC相比,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具有统一市场和新兴市场的优势,同时,偿一代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四节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进展

  保监会2012年初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13年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启动了15个偿二代技术研究项目,目前各项目组标准研究工作进展顺利。2014年,保监会计划完成所有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制定,目前,已经完成了产险第一支柱标准,正在进行行业公开测试,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规定也初步制定,正在向行业征求意见。

第五章  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及其创新特色

第一节  偿二代的建设规划

  一、偿二代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二)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

  (三)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二、偿二代的整体框架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三、偿二代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

  (二)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

  (三)以风险为导向。

第二节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第三节  偿二代的主要技术原则

  一、偿付能力充足指标

  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指标有三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

  二、实际资本

  实际资本等于保险公司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根据损失吸收能力的大小,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三、最低资本

  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各类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四、风险分类

  保险公司的风险分为两大类:能够量化的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能够量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保险风险,在第一支柱反映;难以量化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第二支柱反映。

  五、第一支柱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原则

  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评估原则应尽可能保持一致;相同的保险业务应适用相同的资产负债评估原则;资产的评估原则应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尽可能一致;等等。

  六、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的基本原则

  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原则上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方法,时间参数为1年,置信水平将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依据行业定量测试结果确定,例如99.5%或其他数值。

  七、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

  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的计量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可选择情景法或者风险因子系数法。不同的风险模块可以选用不同的方法。

  八、第二支柱流动性监管

  对于流动性风险,持有额外的资本不是最恰当的监管方法,而应当主要通过定性监管手段防范流动性风险。

  九、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

  风险综合评级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对能够量化风险的评价(在第一支柱反映)、对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在第二支柱反映)和对所有风险的综合评价(在第二支柱反映)。

  十、第二支柱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二支柱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和评估,是对保险公司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全部风险的管理要求和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不仅包括可量化的风险,还包括不可量化的风险。

  十一、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

  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及时性原则、真实性、公平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四节  偿二代的创新特色

  一、整体框架的创新特色

  (一)提出偿二代区别于欧美的三大制度特征

  偿二代体系具有三个中国特色的制度特征。一是统一监管。二是新兴市场。三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

  (二)引入三支柱的监管框架

  偿二代借鉴国际最新的资本监管理念,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三)突出强调将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作为监管的基础

  以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作为监管基础,是我国偿二代区别于欧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的创新特色

  (一)资本要求由偿一代的规模导向转变为偿二代的风险导向

  (二)引入成熟的数学模型计量各类风险

  (三)使用中国的实际数据进行测算

  (四)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三、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创新特色

  (一)建立了风险综合评级制度

  在偿二代体系下,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以此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

  (二)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二支柱进行监管

  体现了新兴保险市场的客观实际和我会实事求是的监管态度,有利于发挥和调动保监会相关部门的作用,提升监管效力和效果。

  (三)建立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联系

  偿二代将第二支柱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联系起来,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调整其资本要求。

  四、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的创新特色

  (一)强调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二)注重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关主体的培育和引导

第六章  偿二代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和有关思考

第一节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偿二代第一支柱中的调控性资本要求、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综合评级和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三支柱中的市场约束机制等要求,都将促使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和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新资本监管制度将调整资本要求的结构,通过科学设定资本要求,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三、偿二代有利于健全资本补充机制

  偿二代将建立更加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吸引各种社会资本。

  四、偿二代有利于健全资本约束下的市场竞争体系

  通过资本监管转型,监管部门可以放心地把本应归市场的还给市场;偿二代将有效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第二节  支持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一、偿二代支持前端放开,切实管住后端

  (一)偿二代强化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

  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保监会在积极推进产品、投资、市场准入退出等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着力建设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支持前端放开,切实管住后端。

  (二)资本监管是维护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平衡的主要力量

  新的偿二代资本监管体系将确保管制的放松在为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偿二代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的协调

  偿二代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减少保险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的差异,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弥补监管真空,构建全面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

第三节  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一、偿二代有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

  偿二代将推动中国保险机构走出去、促进保险业对外开放。

  二、偿二代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话语权

  偿二代的建设是我国实现“三足鼎立”战略目标的载体,对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的程度、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偿二代有利于体现新兴市场的诉求

  偿二代将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特点,以新兴市场数据为基础,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量化资本要求标准。

第四节  偿二代建设的有关思考

  一、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将制度建设和提高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充分结合

  二、偿付能力监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力度

  三、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偿付能力监管资源的投入

注:

[1]本文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简本,课题负责人为陈文辉,课题组成员包括赵宇龙等。 在“2014 • 金融四十人年会暨专题研讨会” 平行论坛之保险专场“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上,赵宇龙就本文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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