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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中世纪

2024-07-12 1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雷诺兹在书中具体讨论了中世纪人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的证据和表现。她指出,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意识,见之于她所考察的历史时期的很多法典、法庭记录、宪章和编年史。这些证据表明,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意识,不仅表现在日常的生产、互助、地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也表现在法律和政治实践当中。在中世纪,不成文的习惯构成整个西欧社会的基本法律,就此来说,中世纪是习惯统治的社会⑨。各种共同体的存在是习惯法存在的前提,因为当时对法律的任何表述,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以共同体的名义进行的。国王是作为王国这一大共同体之“首”制定和宣布法律的,有义务与国王协商的那些人,即贵族,也是作为各种共同体的代表(当然也是共同体的统治者)参与协商的。在中世纪人的观念里,他们是有资格代表集体说话的人。西欧中世纪有关集体性或协商性审判的例证是非常丰富的。她以法国著名史学家杜比的研究为根据提出,过去认为“封建的”或“私人的”法庭取代了加洛林王朝的“公共”法庭,进而结束了集体审判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关10-12世纪法律诉讼方面的大量证据证明,审判主要是以各种“会议”(assembly)的方式进行的。集体性审判是当时的常态,是一种规范⑩。雷诺兹认为,无论是各种权利宪章,还是10世纪后期逐渐开始的“上帝的和平”运动,如果离开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以及这些行为和意识体现的共同体,就不可能获得合理的解释。因为,各类宪章的基本共同点,是把集体权利、集体责任和集体意识,视作理所当然。“上帝的和平”运动的发起,同样依赖于这些因素。共同体既可以起诉,也可以被起诉;集体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责任,甚至接受集体性处罚。在中世纪人的观念里,集体权利跟集体责任是联在一起的,人们用同样的方式看待它们(11)。总之,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往往是“自发的、普遍的,并且构成世俗社会的基本生活”。这种集体行为成为“社会各个层次的特点,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农民的村庄到王国。”(12)中世纪共同体是在长年的生活实践中自发地形成的,在雷诺兹看来,习惯法对于共同体的形成和巩固起了特殊作用。她指出,虽不能说习惯法作为独立的因素创造了共同体,但法律实践促进了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意识。因为,正是法律实践推进了集体讨论、集体协商和集体行动,强化了人们的共同体意识,也培养了人们作为共同体进行实践的能力(13)。

雷诺兹对中世纪共同体的这番认识,已经突破了旧的模式。共同体一词的含义至此显著扩大,但同时又不失其主要特征。特别应注意的是她的认识对于“纠偏”所具有的意义。有关西欧中世纪文明的传统看法,总是不同程度上强调日耳曼人的独立性、个体性,甚至将此作为近代西方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一点,自19世纪以来就充斥于西方有关中世纪研究的学术传统当中,20世纪的研究很大范围内仍然延续了这种传统。例如,以冈绍夫为代表的“狭义封建论”者,将中世纪贵族阶级内部的关系释为基于“封建契约”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以个人之间的保护和服从为基本联系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14)。再如,传统认识总是低估中世纪人的“国家”观念和公共意识,甚至认为中世纪人根本没有“国家”的观念,缺少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这些看法在有关中世纪国家问题的论述中是常见的。雷诺兹的考察突出了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集体观念的重要意义,这对于论者反思有关中世纪研究的学术传统并重新认识中世纪社会,自然有着不应否认的启发价值。不难发现,雷诺兹从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意识上界定共同体,其实是对整个中世纪社会进行再认识,这种再认识展现出来的是另一个中世纪。雷诺兹的研究是富有挑战性的,因为她面对的不是个别的论者和观点,而是累积多年的学术传统。她在《王国与共同体》中始终是在回顾和驳难学术史的过程中阐述自己对共同体问题的认识的,这也是雷诺兹治学的鲜明特点,她批驳“狭义封建论”的力作《封土与封臣》,同样具有这一特点。

二、共同体与封建制度

既然把共同体作为存在于中世纪一些基本制度之内的普遍现象,就需要解释共同体与这些制度的关系,或者说,需要说明人与人之间纵向与横向的社会联系之间的关系。其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解释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此处为广义的封建)与共同体的关系。已经指出,有关的学术传统既已将共同体作为封建制度的“另类”看待,也就把封建统治与共同体作为二元对立的两极:前者体现的是权力和强制,后者代表的是自由和平等,至少是自由和平等的萌芽。雷诺兹反对把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与共同体对立起来的做法,认为两者是一体的关系。她指出,现代人在认识上真正走进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的一个关键环节,是要消除封建统治与共同体之间的二元对立。

把自由、平等与中世纪的共同体联系起来,甚至视共同体为自由、平等的载体,是19世纪形成的学术传统。在这一传统之下,中世纪的封建统治与共同体之间自然就是二元对立的关系。然而雷诺兹认为,在中世纪人的政治和社会观念里,统治权与共同体是一体的,试图将两者区分开,是后中世纪人给自己设定的一种认识困局。统治权与共同体的结合实在是中世纪社会的一个内在特点,也是中世纪人固有的价值观念,用后中世纪的观念体系对立它们其实是一种时代错乱(15)。她解释道,国王是中世纪所有统治者的代表,国王一旦登基,其治下的共同体成员随即都成为国王的臣民,服从、效忠国王。中世纪的国王并不拥有绝对全权或主权,他既需向上帝负责,也需向他治下的共同体负责。因此,与他治下的各个共同体的代表,也就是地位在国王之下的那些掌权者、统治者协商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就成为国王统治的必要程序。那些地位在国王之下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国王的那些掌权者、统治者,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表其他人,因而自然就是各个共同体的代表,同时也就是共同体的统治者,他们也需向他们治下的某种共同体负责。因此,中世纪社会的治理是分层进行的,每个层次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每个层次上,臣民都有服从的义务,但统治者也有协商并依习惯维护公平的义务。在中世纪人的价值观里,地位与权力,公平与习惯,同时受到尊重。或者说,在现代人看来,中世纪人的很多观念是互相冲突的,但历史的实际就是如此(16)。她认为,把中世纪人的权力思想概括为互相对立的自下而上的权力观与自上而下的权力观(17),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中世纪并不存在这样互相对立的理论和观念,“对立的理论是现代的,而不是中世纪的。”(18)所谓“共同体”,并不意味着共同体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等级、不平等,是中世纪社会的某种规范,它们与各种共同体有机结合。相对于“共同体”一词在现代观念下的种种含义和现代人对这一概念的各种联想,中世纪的所有共同体有着更多的等级性和强制性(19)。总之,中世纪的共同体是与统治权力和等级联在一起的,“王国与共同体”并不是“对立的社会和政治形态。王国被认为是共同体,所有的共同体看来也总是尊重在我们眼里并不民主的那种权力”(20)。

不过总体来看,雷诺兹对于封建制度与共同体之关系的解释,是经验性的。一方面她反对把中世纪的共同体描绘成挣脱了封建制度、权力强制的自由、平等的小社会,拒绝将中世纪的共同体作为“民主”或“宪政”发生的直接土壤。另一方面她也指出,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毕竟存在着基于共同体利益的“互惠”,很多集体行为的发生并非通过统治者的命令,中世纪社会存在着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价值观和规范。相对于封建制度与共同体二元对立这种简单化的模式来说,雷诺兹的这些解释有助于深化对中世纪共同体问题的认识。然而她的论述仍然留有一些问题有待深究:为什么在中世纪人的观念里“大人物”是共同体的天然代表?为什么权力强制与利益互惠可以共存?为什么等级、不平等是中世纪人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解释这些问题,就方法论来说,离不开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的分析。雷诺兹重视习惯法对于共同体的凝聚和巩固作用,其实习惯法在中世纪的特殊作用本身就是结果,因为正是小生产的特点决定了中世纪人不可能具有社会独立性,导致了中世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也带来了习惯法在共同体中的特殊作用。小生产的脆弱性使得人们需要共同体的保护,自然就需要在某一特定共同体中起着特定功能的习惯法的保护。人们在接受共同体的保护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共同体的不平等和强制。当然,对于这些问题真正能够以实证的方式给予论证,仍然是中世纪研究的一项大课题。

三、作为共同体的中世纪王国

把中世纪王国也作为一种共同体来论述,是雷诺兹的又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题目。因为,大多数论者是从封君封臣关系看待中世纪的王国的,并且将这种关系作为中世纪立国的基本原则。19世纪以来,有关论者依据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学理性的封土法,论证封君封臣关系是把社会联结在一起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进而阐述这种私人性质的关系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主要含义就是个人之间的效忠。按这一传统看法,所谓王权其实就是封建宗主权,国王的权力主要源自其作为最高的封君,而不是源自其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威。国王政府也大体是按照封君封臣之间保护和服从的关系纽带组成的。德国学者把这种意义上的国家称作“个人之间的联合”(Personenverband)(21)。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学术发展,已经开始逐渐校正以封君封臣制度的模式解释中世纪王国和王国政府的倾向。然而,强调中世纪国王的非公共权威的性质,认为中世纪人的观念里无国家,甚至无公共福祉、公共利益,王国主要靠个人之间的效忠和服从关系来维系,这一类观点仍然是相当流行的。把王国作为一种共同体来认识,显示王国的公共权威和中世纪人观念中的公共精神,是雷诺兹考察中世纪共同体问题的不同凡响之处,也是她有关共同体认识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之一。

雷诺兹首先反驳了把中世纪的统治权释为私人性质的权力的一般看法。她指出,中世纪的政府并非仅用封君封臣原则就可以说清楚的,认为中世纪人,至少是12世纪以前的中世纪人没有公共福祉、公共责任的意识的那些观点,是缺少根据的(22)。任何领主,一定时间内对某个地区一旦握有实际上的政治控制权,“有关习惯、合法服从和良好秩序的通行的观念,就会将他的权威合法化。”在时人眼里,这个统治者“有义务保护他的臣民并且公正地对待他们,”同时臣民也有义务“服从这个统治者。”“换言之,不管权力的历史起源如何,统治者的权力不仅仅是权力,还是公共权威,对公共福祉即其臣民的公共利益负有义务,这些臣民由于构成了公共的、合法的治理单元,因而被认为构成了某种共同体。”(23)雷诺兹认为这就是中世纪人,至少是12世纪以前中世纪人的政治观念,它们体现了中世纪人有关公共福祉、公共利益和责任的意识。把西欧中世纪的统治权,从普通领主权直至王权,解释为或主要解释为私人性质的权力,并不符合中世纪人的观念。

雷诺兹从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上解释中世纪诸王国政府的日常运转。她认为,中世纪各个层次上的政府直至王国政府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统治者与大人物的经常性协商、征兵、征税、抓捕罪犯、审理诉讼,等等,往往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的。“事实上,最有效率的政府总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召唤集体行动。”(24)中世纪的王国对应于特定的“族群”(peoples),而这样的族群在中世纪被认为是由共同的传统、习惯、法律和所谓共同的血缘组成的共同体。这一点,对于中世纪的作者来说是非常自然的,以致他们讨论政治问题时大都将此作为无需加以论证的前提(25)。她认为,到公元900年时,视某一族群为传统、习惯、法律和血缘共同体的观念,已经深入西欧社会。有关各个族群起源的故事,若从政治思想的角度看,则表明这些族群已经组成“集体”,组成一定规模的社会和政治单元。到10世纪,这样的集体意味着定居在界限比较明确的领地上的固定居民(26)。应当指出,雷诺兹的这些解释已得到有关论者的认同。中世纪早期研究领域的一个代表性学者麦克凯特里克就指出,中世纪早期的国王通常总是称为“某某人”(peoples)的国王,也就是说,国王这一称号通常是对应于特定的“族群”。王国具有地理上的敏感性,是在时间过程中逐渐获得的,这也就是有着固定居民的界限比较明确的领地形成的过程(27)。

雷诺兹对中世纪人的王权观念的解释也有独到之处。她说道,有着自己的法律,甚至或许还有着所谓共同血缘的政治单元,未必就一定是王国,但王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凝聚社会的中心力量,即使在加洛林王朝解体以后的政治混乱时期也是如此。仅仅从封君封臣原则看待国王,视国王仅仅为封建金字塔之首,并非中世纪人的王权观念。国王的权威和荣耀首先源自“国王”这一特殊头衔,只有国王才配享有加冕礼和教会的涂油礼。无论国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权力一度看上去多么微弱,在中世纪人的眼里,国王就是国王。即使王权曾经弱小,人们一般也不将王国视为领主权或领地大公国的松散堆积(28)。公元900年以后,西欧政治发展的重要趋势是,对王权的忠诚与对共同体的归属感结合起来,“此时王国很少再由老国王的几个儿子分享或分割,一国一君成为规范。这一点既巩固了国王的权威,又维系了王国的凝聚力。”(29)雷诺兹这些看法的中心意思,是提醒人们不应当忽略中世纪人有关公共权威和公共利益的意识。传统上一直视中世纪为信仰的时代,人们常常据此认为,是基督教逐渐培养了中世纪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雷诺兹却强调教士之外的中世纪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她认为中世纪人对王权的认同和对王国的归属感,表现出来的正是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

雷诺兹还就中世纪各王国作了比较考察。她认为,就中世纪王国作为共同体而论,西欧诸国之间的差异远不像通常观点所强调的那样显著。她指出,这些差异与其说直接来自中世纪的证据,不如说来自近代以来不同国家的史学传统。英国史学家总是指出英国与欧陆之间的不同,而大陆史学家也同样接受这种看法。然而她认为,至少在12世纪以前,法律和法律显示的观念,“在英国、法国、德意志,以及至少意大利北部,是非常相似的。”(30)这就是说,中世纪西欧王国普遍表现出作为共同体的各种特点。在英国,“王国共同体”(community of the realm)这种表述在13世纪已频繁出现,而王国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则要早得多。安茹王朝的强大与王国共同体的集体行为密切相关,集体权利和集体责任在大宪章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王国本身则被作为最大的集体(31)。

雷诺兹有关法国和德意志的论述更令人关注。因为,有关法、德在中世纪政治道路的传统论述总是将它们作为两种典型:法国为绝对主义王权的典型,德意志为王权衰退的典型。雷诺兹把19世纪以来西欧诸国史学对于中世纪法、德两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很多解释,归结为“后见之明”:一方面总是低估中世纪德意志王国的一体性和王权的力量,另一方面又总是不断地搜寻法国王权经过10、11世纪的衰退之后的种种复兴迹象,并且将王权的逐渐强大完全归于国王自身的努力。以往的论者通常用法王手上的“封建权利”即法王作为法国最高封建宗主的权利,解释王权的复兴,强调法王正是通过“封建权利”来逐渐控制王领以外的那些大人物的。但雷诺兹指出,封建等级的观念和“封建权利”的合法使用,是王权强大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效忠”、“封臣”这些词汇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王腓力·奥古斯都和其后继者加强王权的工具,正是由于为国王服务的那些律师们开始明确地界定这些词的含义。如果这些词在13世纪以前“在法律上有什么公认的内容的话,那也不会是为国王服务的”,因为13世纪以前的法王没有从王领以外的地区“获得过固定的财税和服务。”(32)她提出,解释法国王权的复兴,应当把关注的中心从国王转到王国,也就是从作为最高封建宗主的法王转到作为共同体的王国。雷诺兹高度重视王国共同体意识对于法国王权在12世纪重新走向强大的意义。她指出,王国一时没有强大的国王“并不能立即摧毁对王国的信念。”10世纪末的法王是非常弱小的,但时人仍认为那些大人物应当通过“帮助”和“劝告”维护国王的荣耀和尊严。她用这些事例说明问题:普瓦捷的伯爵威廉五世强大有力,自称公爵,而时人认为他甚至更像国王,但毕竟只是“更像”而已。诺曼底和佛兰德的统治者一度非常强大,但从未自称国王。由此可见,一国一君在当时已是流行的观念,这正是国王享有的至尊地位的体现(33)。早已形成的王国共同体意识赋予国王以非同一般的荣耀和尊严,这种独特的地位,再加上其他一些条件的配合,就会促使王权逐渐强大起来。有关中世纪法国王权的现有一些解释,在雷诺兹看来,过于强调强大以后的王权对于王国共同体的凝聚作用,却没有注意到王国共同体意识和王权观念早已存在这一事实,也没有关注法王政府,如同西欧其他王国政府一样,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共同体的集体行为和意识。这样一来,中世纪法国王权的发展道路似乎就成为注定通向绝对主义王权的一条道路了(34)。

对中世纪德意志政治发展道路的现有很多解释,更是深受19世纪史学传统的影响。雷诺兹认为,这些解释往往只根据结果说明过程,从而带有目的论的色彩。按照她的看法,有关证据其实已说明了德意志王国一体性的存在。典型事例之一是,这个国家在加洛林王朝绝嗣后并没有分崩离析,进而分立若干王国。从东法兰克王国到德意志王国,即使旧王朝世系中断,即使继任者统治软弱,作为一体的王国仍然存在。这一过程表明,在时人的观念里,王国是作为一种共同体而存在的。有论者认为,代表德意志王国的“条顿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这一名称是12世纪以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中世纪初期的德意志并不存在真正的一体性。对此雷诺兹强调,否认10世纪已经使用“条顿王国”这一名称的证据并不充分,也不能论定其他名称,例如“法兰克人”、“萨克森人”或“巴伐利亚人”等,就一定与“条顿人”(Teutonicus)互相排斥。其实10世纪德意志王国的臣民,至少是其中一部分,已经自视为一个国王的臣民(35)。历来为有关论者关注的中世纪德意志政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帝国问题、选王制度以及选侯集团的形成、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封君封臣制度和诸侯的崛起,等等,雷诺兹都给予再认识。她始终强调,德意志作为一种王国共同体,既存在于时人的观念里,也表现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36)。虽然具体的政治实践及其结果取决于各种各样的条件,但王国是共同体。在这一点上,中世纪的英国、法国和德意志之间其实并无多少差异。

雷诺兹对中世纪诸王国的比较选取了特定角度,即从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入手进行对比。从这一角度看,这些王国都是共同体,因此历来为论者所关注的这些王国之间的那些差异也就需要重新思考了。前文已经指出,雷诺兹的很多结论都是富有挑战性的,有关中世纪诸王国政治发展道路的解释更是如此。应当看到,她的解释有很多合理的地方。例如,以往论者的确是从法王自身的努力解释法国王权在12世纪以后的复兴的,同时又总是从源头上说明德意志王权的微弱。雷诺兹的上述讨论对于校正以往的认识偏差,无疑是有不少启发意义的。但也需要指出,她对于中世纪王国的比较分析是服从于特定角度的,而且有些说明尚缺少说服力。例如,她指出10世纪德意志王国的一部分人已自视为德王的臣民,这里显然还是缺少更充分的证据。再者,雷诺兹认为德意志早期王国已具有一体性,证据是加洛林王朝在东法兰克绝嗣后王国没有分崩离析,出自另外一个家族的人继任新国王。这一事例究竟是源于人们的王国共同体意识,还是统治集团出于眼前利益的权宜之策,还需进一步思考。因为,虽然一国一君是中世纪的政治规范,但德意志历史上不乏统治集团为争权夺利而树立“对立”国君的现象。中世纪诸王国政治道路的共性与差异需要在某种综合的视角下考虑,单一角度下获得的结论总是有局限性的。

共同体问题早已是中世纪研究的课题,但是雷诺兹的新视角和对这一问题的全景式考察,着实给人不少启迪。特别是她将中世纪王国作为共同体来论述,对于人们重新审视相关学术传统,重新思考有关中世纪法律、王权、国家一类问题的流行看法,是有很多启发的。雷诺兹认为,要认识中世纪人的集体行为和意识,就需更加关注世俗社会的政治观念,而中世纪政治思想史通常研究的那些政治理论家、法学家或神学家的观念或理论,并不能代表整个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国王、贵族,甚至普通人,也有自己的政治观念,虽然它们很少能系统地表达出来,但传统、习惯和制度毕竟体现了这些观念。因此,对于雷诺兹的研究主题来说,最直接的证据不是理论家、法学家或神学家的作品,而是法律诉讼的记录、各种各样的权利宪章和编年史(37)。不管人们怎样看待雷诺兹的观点和方法,她对西欧中世纪共同体问题的种种认识,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注释:

①S.Reynolds,Fiefsand Vassals: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②黄春高:《有关封建主义研究的新动向》,《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

③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 Second Edition,1997.

④雷诺兹为第二版加写了长篇导言。P.Stafford,J.L.Nelson and J.Martindale (eds.),Law,Laity and Solidarities:Essays in Honour of Susan Reynold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1,p.1.

⑤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Methuen & Co.LTD,1961,p.24.

⑥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Oxford:Clarendon Press,Second Edition,1997,p.15.

⑦⑨⑩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1、15、21-24.

⑧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xii.雷诺兹有关中世纪共同体问题的简要论述,见她为《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4卷上册写的第4章:“政府与共同体”(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 (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Ⅳ,c.1024-c.1198,part Ⅰ,Cambridg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86-112.)。

(11)(13)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p.34-35、12,36,38.

(12)P.Stafford,J.L.Nelson and J.Martindale (eds.),Law,Laity and Solidarities:Essays in Honour of Susan Reynolds,p.1.

(14)L.Ganshof,Feudalism,translated by P.Grierson,London:Longman Group Limited,1970,p.xvi.

(15)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p.xlvii,liv.

(16)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p.xlvii-xlviii.

(17)这里指的是沃尔特·乌尔曼有关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发展的基本学说,见他的《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18)(19)(20)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lii、lxv、li.

(21)H.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translated by H.F.Orton,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5,p.5.

(22)(23)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 (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Ⅳ,c.1024-c.1198,part Ⅰ,p.86、86-87.

(24)(25)(26)(28)(29)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87、250-256、256-259、259-260、261.

(27)R.Mckitterick(ed.) 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7.

(30)(31)(32)(33)(34)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p.8、262-269、277、278、278-284.

(35)(36)(37)S.Reynolds,Kingdoms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pp.291、292-297、4-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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