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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3伤!佛山顺德广州绕城高速5·2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01-11 0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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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佛山顺德广州绕城高速“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5月2日03时12分许,G1508广州绕城高速K109路段(属佛山市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源:佛山市政府)

经查明,2023年5月2日03时08分许,任某臣驾驶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乘客刘某中,沿G1508广州绕城高速公路由广州南沙往佛山高明方向行驶,行驶至G1508广州绕城高速公路109KM路段时,因车辆突发故障停靠在左起第二车行道内(中心隔离带往右数),乘客刘某中随即下车查看车辆状况。

2023年5月2日03时12分许,任某臣从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下到路面瞬间,付某兵驾驶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搭载三名乘客(付某兵妻子董某云、儿子付某睿和女儿付某玥),从同向后方碰撞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部位起火燃烧。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造成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任某臣、刘某中和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付某玥等三人死亡,造成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付某兵、董某云和付某睿三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本起事故涉及车辆情况如下:

1.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卜刘寺村219国道。该车是肖兰波新车购买后挂靠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入户经营,于2021年5月22日转让给周某涛,并继续挂靠在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2.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卜刘寺村219国道。该车辆是周某涛2021年5月22日从其他人手上购买后,挂靠在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3.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大道88号综合楼1栋202。该车辆由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委托义乌玄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属车辆提供驾驶人员管理、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质控管理、维修管理、结算管理等综合管理服务,并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刘某中、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刘某中承揽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运代驾服务。

4.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上海衍沁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9室C区075室。该车辆由上海衍沁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杭州伊善物流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事发前,杭州伊善物流有限公司将该车出借给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使用,未签订借用合同。该车持有道路运输证,该车近三年在广东省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本起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如下:

1.付某兵,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河南省商水县人。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嫌疑,在事故中受伤。

2.任某臣,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河南省项城市人。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嫌疑,在事故中死亡。

涉事单位情况如下:

1.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

2.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

3.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租赁使用单位,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借用单位,与韵必通公司签订有车辆租赁合同。

4.上海衍沁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

5.杭州伊善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租赁使用单位,与衍沁公司签订有车辆租赁合同。

6.义乌玄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提供驾驶人员(刘某中、任某臣)管理、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质控管理、维修管理、结算管理等日常综合管理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张广利,与滨拓嘉公司、伊善公司签订有管理服务合同。

7.揭阳市盛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上货物的装载单位,主要加工销售金属链条、钢压延制品等。经查,该公司不是在册货运源头单位、不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8.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刘某中、任某臣代驾货运车辆提供中介服务。刘某中、滨拓嘉公司、盈禾嘉公司签订有代驾服务合作协议;任某臣、玄奕公司、盈禾嘉公司签订有代驾服务合作协议。

9.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汕湛高速公路东段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共有12个收费站,包括放行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普宁西收费站。

10.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负责事故地点所在的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南段和南二环路段的道路管养和运营管理工作,以及南沙大桥的运营管理工作。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如下:

(1)任某臣,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刘某中,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出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付某玥,女,汉族,2022年6月出生,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毁损死亡。

(4)付某兵,男,汉族,1998年5月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右手骨折,已治愈出院。

(5)董某云,女,汉族,1998年11月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肺部挫伤,已治愈出院。

(6)付某睿,男,汉族,2017年11月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面部受伤、肋骨骨折,已治愈出院。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前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采取正确应急措施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发路段行驶时遇突发故障,车辆“抱死”难以移动,任某臣、刘某中仅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未报警,未遵守《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1134-2017)5.7.4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的操作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并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2.后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疏于行车观察驾驶人付某兵驾驶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判断路况,未及时发现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1部份通用要求中的行车观察要求,导致事故发生。

3.后车货运车辆存在超员、超载

驾驶人付某兵驾驶的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核载质量33500千克,实际载重44330千克,超载10830千克。付某兵在明知超载车辆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利用汕湛高速普宁西收费站入口称重管理漏洞,采取“压边”(一侧轮胎压在称重设备边缘外)方式逃避称重管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制动措施时因超载影响制动效果,超员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花好月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滨拓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韵必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4.玄奕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混乱。

5.周某涛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违法违规经营

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支配者、受益人周某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购买的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挂靠在花好月圆公司经营;未按规定与货物托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任某臣,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未遵守《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的操作要求,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未迅速报警,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刘某中,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驾司机,事故发生时为该车乘客,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下车查看车辆故障情况超过3分钟,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未迅速报警,导致事故发生并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付某兵,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车、文明驾驶,超员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佛山市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付某兵立案并拘留,6月26日取保候审。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与市纪委监委进行了沟通衔接,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调查组对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治超工作不力,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工作不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和线索移交工作,事故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花好月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姜娥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彬彬实施行政处罚。

2.滨拓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65]及主要负责人谢东平、安全管理人员陈家强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某涛,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支配者、受益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建议揭阳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玄奕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混乱,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冒充其他公司员工,提供虚假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议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广利、安全管理人员张斌斌、杭州车队负责人李杰进行调查处理。

3.韵必通公司,将道路运输车辆赣AF7605出租给滨拓嘉公司,但未与滨拓嘉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不再具备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建议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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