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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文苑】律师能“公开声明”不为“坏人”辩护吗?

2023-10-12 1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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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坏人”也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中,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仅罪行较轻的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即使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极恶不赦”的“坏人”,也有权获得律师辩护,这是宪法和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文中的“坏人”加引号,只表示其被指控为“坏人”,并非确定意义的“坏人”,当然,既包括蒙冤被指控为“坏人”的人,也包括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坏人,甚至包括极恶不赦、被判处死刑的坏人。)有关“坏人”也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学理分析,相关文章探讨得比较深入,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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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师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应当有法定理由

——以“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为由拒绝辩护,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均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有类似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四十八条还对律师拒绝辩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拒绝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等道德标准以及“痛恨嫌疑人”等个人厌恶感,显然不属于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理由。而且,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将面临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以及违反律师法的行政处罚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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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行使“挑选”案件(委托人)权利的限制

——如果律师以“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不担任某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将严重损害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陷其他辩护律师于“不道德”的窘境,并将阻碍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前面,我们分析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拒绝辩护,那么,可能有人会说,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也有“选择”案件和委托人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专长、个人喜好去“挑选”案件、“挑选”委托人,毕竟委托与接受委托是双方合意、协商一致的过程,不能强求。

但是,笔者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不能影响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可以“选择”案件、“挑选”委托人,但不能“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不担任某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否则,就会影响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律师不仅应当对委托人介绍的案情保密,而且,也应当对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协商委托的过程保密,这是委托人对律师产生信任的基础;如果允许律师以“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不担任某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不仅会损害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且,还将殃及损害其他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阻碍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将嫌疑人/被告人推向“道德审判”,并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潜在影响

如果律师以“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不担任某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那么,这 是否就意味着该律师向社会“公开声明”: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与“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相悖,将被嫌疑人/被告人钉上道德的十字架, 在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司法审判之前,律师就以“公开声明”的形式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谴责。更进一步来说, 是否会让法官产生一种印象:律师认为自己的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无辜的,甚至罪大恶极,不值得为其辩护。

(二)陷其他辩护律师于“不道德”的窘境,推向“公共道德伦理”的对立面

如果允许某律师以“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自己不为某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那么, 是否意味着其他辩护律师(为该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在遵守和追求“公共道德伦理”方面不如“公开声明”的律师,由此,陷其他辩护律师于“不道德”的窘境,推向“公共道德伦理”的对立面。

(三)长此以往,将严重阻碍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如果允许律师以“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为由“公开声明”不为某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那么,不仅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基础会受到严重破坏,而且,其他律师迫于“道德压力”,为了避免陷入“不道德”的窘境,也不得不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该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由此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阻碍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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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幸中的万幸

值得庆幸的是,陈有西律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是清白的、无辜的,不是“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为陈有西律师所“痛恨”的那种嫌疑人,否则,【陈有西律师声明】发表之后,嫌疑人将情何以堪,为之辩护的其他律师又将情何以堪?

伍志坚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控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曾多次获得律师行业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勤学奖”等嘉奖。

伍律师现担任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广药集团白云山制药总厂、广州珠江在线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阳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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