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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发布|医用耗材采购,全面阳光挂网,常态化集中量采

2024-07-17 1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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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市场

7月4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北京市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均属于北京市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做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坚决禁止网下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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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范围明确:全部参与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

非公立医保定点机构也应参与

其他医药机构鼓励参与

# 挂网产品范围:纳入范围的所有耗材

包括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

国家和本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纳入挂网范围。

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医保信息平台和招采子系统的所有医用耗材。

# 阳光挂网要求:坚决禁止所有网下行为

所有参与挂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招采子系统上进行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行为。

特殊情况下需要线下采购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备。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监测制度,确保采购信息与实际入库产品匹配。

# 采购价格管理:议价采购、挂网产品优先选择

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

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

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

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 集中量采要求:准确定量、中选产品优先使用

医疗机构应准确申报采购需求量,避免出现“用而不报”、差异较大情形。

确保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必须及时进院制度。

# 信用评价和监测机制:建立机制、抽查通报

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执行。

各区医保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建立监测和处置机制,监测采购情况,并进行抽查和提醒通报。

# 监测通报和多部门联动处置:监测通报、约谈整改

信息监测机制:利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监测采购情况;关注网采率、议价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等;抽查违规线下采购和不及时确认收货情况。

执行情况提醒与通报制度:通报低网采率、议价涨价、采购进度滞后等问题;曝光非中选产品大量采购及违规行为;督导解释集中带量采购参与情况。

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联合约谈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处理严重情节;上报医保部门,纳入绩效考核,影响资金额度分配。

7月4日,除北京医保局加强采购管理通知发布外,吉林、河南以及深圳均发布相关集采信息,耗材挂网、采购、议价将更加规范透明。

# 扩展阅读:

北京:加强采购管理

京医保办发〔2023〕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含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下同)、医用耗材全面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范围。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与。

(二)挂网产品范围。一是药品范围。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外,临床采购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均属于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国家、本市(含本市参加区域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二是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均属于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范围。

二、强化落实阳光挂网采购各项要求

(一)全面执行网上采购。全市范围内按要求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在招采子系统开展相关产品网上采购,做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不参加本市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正式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说明理由。原则上医疗机构应网上下单订购,对不具备网上下单订购条件的产品应于到货验收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填报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网上采购信息或备案登记信息,坚决禁止网下采购行为,确保实际验收入库产品“有迹可查”。遇有急救、抢救、疫情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线下采购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按要求登记报备。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与实际入库产品比对监测制度,做到网采信息与实际物品及价格匹配一致,避免线上线下“两张皮”;按月将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等信息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二)加强挂网产品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以外药品、医用耗材,按质量、需要、价格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情况,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1.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一是招采子系统对“西药竞价药品”和“中成药竞价药品”提供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的参考价,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因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无参考价或高于参考价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在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议价审批流程等证明文件。二是招采子系统对国家公布短缺药品品种、易短缺药品品种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同期全国各省实际采购价格水平与其议定采购价格,并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确保临床救治及质量供应因素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原则上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主流价格。

2.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参考国内主流中药材专业市场和招采子系统中全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及时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规范填报采购品种、包装、数量、价格、企业等采购信息,药品采购价格须与包装数量匹配,不得随意简化填报信息。同品种不同企业存在较大价差时应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3.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三、细化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各项要求

(一)提高报量准确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历史采购量,结合临床实际,合理准确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实行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偏差大于20%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对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不充分的,医保部门及时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避免出现“用而不报”、报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形。

(二)确保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必须及时进院制度;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可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支撑作用,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境外总代理企业,下同)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阳光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供应价格,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至合理范围,保质保量供应。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是保证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和配送企业强化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存在异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证供应的企业,严格按照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五、建立完善监测通报和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各区医保部门应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

(一)完善信息平台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作用,重点监测网采率、异常议价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等,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或苗头。

(二)建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提醒、通报制度。对网采率低、议价首涨、高价产品用量大、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对应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但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结合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上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三)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对存在上述问题且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各区医保部门应及时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将辖区医疗机构执行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医保部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吉林:产品增补结果

各相关单位:

按照《2023年吉林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平台产品增补公告》的要求,对相关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申报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进行了初审、公示。现将增补结果予以公告。

一、增补结果

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系统增补企业和产品结果表(详见附件)

二、查看方式

(一)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试剂通知公告专栏查看。

(二)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可以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凭用户名、密码进入“吉林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系统”后,通过“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审核结果公布”栏查看本企业和其他企业主体及产品信

审核结果。

三、增补结果的执行

2023年吉林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系统增补的产品将于2023年7月4日正式执行。

产品资质审核包括注册证审核、产品审核,只有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都审核通过的,才可纳入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挂网执行。

四、信用承诺

参与本次体外诊断试剂增补工作且未按时上传信用承诺的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商),请企业通过系统完成《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上传工作,具体操作请见《关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五、配送关系的建立

自2023年7月4日起,满足挂网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均可在系统内建立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不设置时限,生产企业可以随时对本企业挂网产品的配送关系进行调整。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4日

河南:下调挂网价格公示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收到微创神通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下调医用耗材产品挂网价格的申请,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8号)精神,现将拟调整的挂网价格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7月4日至7月6日。公示期结束后,相关产品将按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4日 

深圳:价格谈判结果执行

各医用耗材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支持深圳阳光平台开展价格谈判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6号)、《深圳阳光平台泌尿介入导丝等五类医用耗材价格谈判采购文件》(项目编号:SZJGTP20230002)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将开展泌尿介入导丝等五类价格谈判执行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深圳阳光平台中心泌尿介入导丝等五类价格谈判中选产品。

二、落实价格优势专区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一)中选企业产品信息确认

1.深圳阳光平台已将泌尿介入导丝等五类的中选产品挂网至价格优势专区目录,中选企业应在“耗材交易结算-交易产品列表-价格优势专区目录”中查看产品信息。

2.中选企业对产品信息存在异议的,须在2023年7月7日18:00前递交产品信息变更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配送关系设置工作

1.请中选企业及时登陆深圳阳光平台交易结算模块,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并确认产品配送关系,协议类型选择“价格优势专区协议”,配送协议签订和产品配送关系确定时间截至2023年7月10日18:00。

2.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控制配送企业数量,原则上单个挂网产品配送企业不超过3家。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对产品产能和库存不足等情况应做好应急保供方案,及时向深圳阳光平台报备相关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于价格优势专区的产品,医疗机构无需议价,可直接勾选专区内产品下单采购。对于医疗机构在采的专区内产品,年度采购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自行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医用耗材采购中标价格低于专区价格的,经医疗机构上报,并由深圳阳光平台审核确认后联动价格。价格谈判结果执行周期内,中选产品如被纳入国家或省、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或有相关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选产品的配送企业应由生产企业指定,产品配送关系应覆盖深圳阳光平台所有医疗机构;配送协议签订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请仍未办理CA的企业尽快办理,办理方法详见《关于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及使用的补充通知》

2023年7月4日

主编|赵清  

审核|祎禾 

排版|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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