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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新规正式施行!

2024-07-09 16: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综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防控中心带您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2023年5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取代了2014年2月7日以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从调整内容与范围来看,系行业自律监管一次重大的调整。

此次新办法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运营管理方面,涉及多方面的重大变化,以下是对于新办法中主要变化内容的概况: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所有私募基金

对于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私募基金均适用,从组织形式(载体)划分,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

契约型基金:指把投资者(委托人)、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如有)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契约型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并且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为契约型。

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根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形式。

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其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二、明确管理人登记要求——诚信有实力

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强制高管持股,合计实缴不低于200万元,外企、国企、金融机构可除外;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与诚信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强;

高管诚信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工作经验与过往业绩符合要求;

机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书面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三、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要求——规范扎实

以合法自有资金规范出资;

法人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具有与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从事经营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及相关产业超过5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且最近 5 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四、明确各类高管的履职要求——可靠可查可考

最近 5 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管具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超过 5 年;

合规风控负责人具有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及行业背景超过 3 年;

对拟任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在区分证券类与股权类基础上,分别明确过往已达到额定业绩条件,方能任职;

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五、明确高管兼职限制——避免利益冲突

高管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独立审查与监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及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对外兼职;

高管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兼职。

六、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清晰明确

证券类: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股权类: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股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七、重新规定了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提高门槛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八、明确封闭运作原则及存续期——保障投资稳定

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者替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除外。

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 5 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 7 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九、新办法适用规则——明确具体分界线

对于新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原规则办理;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新办法办理。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新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新办法的规定;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新办法的登记要求。

对于新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将按照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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