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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及程序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教务处负责普通教育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系(院)负责组织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 第六条 各系(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是否有作假行为进行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认真审查: (一)实行学位论文交由评阅教师评阅或交由专家“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实行匿名评审); (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1.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 2.在论文评审阶段,评阅教师认定作假; 3.在论文外审抽查阶段,外审专家认定作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系(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作假。 (二)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三)系(院)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形成后五日内,由系(院)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按规定填写《学位论文复审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 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论文作假行为的责任及处理第八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具有作假行为的,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过检测学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30%(含30%)--50%、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25%(含25%)--40%;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最高为及格;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修改论文者,或提交的修改论文未通过审查者,符合学校学籍管理 修业年限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其答辩可延期一年。 (二)经过检测学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50%(含50%)以上、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40%(含40%)以上;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者,符合学校学籍管理修业年限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延期一年。 (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购买论文、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或其他作假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学校将通报所在系(院),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照《闽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相应条款论处,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根据情况给予该系(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诉与复议第十条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学校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校学位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术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当撤销处理意见,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按程序依法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二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采用检测系统为“中国知网”学位论文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闽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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