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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2024-07-11 2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学院和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职责。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报审和录入;教学学院负责成绩的认定、审核、汇总和存档;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成绩管理的监督、学分转换的审批、学生成绩的发布和成绩录入系统的管理。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核、补考、重修(考)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任何类别的考核,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成绩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课程学分;考查课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及格及其以上等级取得课程学分。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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