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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4-06-12 2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椿巷、棋盘街、南街及东侧、吴宁东西路、东街、西街、新南路口拆迁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规划图为准,以下简称红椿巷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东阳市旧城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红椿巷区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第四条  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品位为宗旨,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五条  东阳市建设局为本市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房屋拆迁相关事项进行裁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范围、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东阳日报》、东阳新闻网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房屋拆迁办公地点分别设立公示栏,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现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结构、面积、评估价格等;期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单位面积评估比准价格的最高限价等;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进行拆除。  拆迁人应委托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相对应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仅对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拆迁人四家单位实地勘测后共同出具的书面依据为准。  被拆迁人的申请或异议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合法的产权资料和身份证件,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拆迁办公现场公示办理须知,受理登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公告时间)完成测绘、审核工作。产权来源清楚、合法的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因产权资料不全或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应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并由拆迁人提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相关当事人签章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实施拆迁,待产权人确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相关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拆迁人应把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三条  设有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应在抵押关系注销后,方可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注销抵押关系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就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处理问题协商一致,并向拆迁人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面协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协议办理。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抵押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房屋的拆迁。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由拆迁人提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实施拆迁,待抵押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按土改政策登记为区入公房的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协议并由社区、经济合作社见证同意的前提下,可由相关使用人到市房管局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受让人作为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土改前的房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也无产权纠纷,使用人没有按土改政策登记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协议并经社区、经济合作社见证同意的前提下,可由相关使用人到市房管局酌情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受让人作为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的原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原企业职工承租并一直由原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企业改制中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处置;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或对原承租人另行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资料移交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安置用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由拆迁人负责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用房的初始登记。  第十八条  安置用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用房的转移(变更)登记。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相关费用已结算清楚,权利人未发生变化并无产权纠纷的,登记机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等为依据,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供电、供水、通讯、广播、有线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到拆迁办公现场集中办理,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有权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具体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制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中有减免或其他约定的,结合原约定内容、减免额度,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仅有附属用房(架空层、车库、厕所、厨房、过道等)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为其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第二十五条  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平面式住宅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及艺海路、吴宁西路2-1号、和平路2号、青春路439号等地点的现房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游泳馆东、十字街区域和红椿巷拆迁区域指定地段的期房进行安置;垂直式住宅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高张小区等地点的垂直式现房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平面式住宅现房或期房进行安置。  总层数三层以下垂直式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平面式住宅安置方式的,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计算。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和平路2号、艺海路等地点的街面现房,但垂直式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街面底层现房后多余的建筑面积,只能选择平面式住宅现房或期房进行安置。  选房具体办法详见《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则》。  第二十六条  南街、吴宁东路、吴宁西路、东街、西街、新南路等主要街道(以下简称南街等主要街道)街面房底层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进行:  (1)按街面房底层的自然间数为基数,在十字街区域和红椿巷拆迁区域指定地段街面第一、二层期房选择相应的间数进行安置。仅有街面房底层或第一、二层产权的,只能选择街面第一、二层期房进行安置;第三层以上还有商业或其它用房的,可以选择平面式住宅进行安置,商业或其它非住宅用房还可以选择红椿巷拆迁区域指定地段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商业办公期房进行安置。  (2)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和平路、艺海路等地点的街面底层现房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可以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150%进行计算。  选房具体方法详见《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则》。  第二十七条  南街等主要街道街面房第二层以上的商业用房和南街等主要街道以外的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和平路、艺海路等地点的街面底层现房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红椿巷拆迁区域指定地段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商业办公期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红椿巷、长生路、棋盘街、镇圣巷的街面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东景小区、望江小区、和平路、艺海路等地点的街面现房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住宅用房现房或期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应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安置用房交付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选择小高层期房作为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安置用房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  安置用房的选择,按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由拆迁人分期分批组织被拆迁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进行公开选择。  第三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明确规定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承诺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以重置价折价补偿,但不再进行安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法详见《东阳市红椿巷区域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四章  拆迁补助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迁往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的两次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合并支付。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支付。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的实际年限每年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5%(商业营业用房)、3.0%(办公等其他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5%(商业营业用房)、3.0%(办公、工业等其他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安装、过渡等补助费用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宽带等拆迁时被拆迁人的实有设施(单独立户)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电话机108元/门、宽带迁移费178元/头、有线电视300元(按每户一个输出口计)、单相电表100元/户、三相电表200元/户、水表800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需安装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宽带的,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办理。供电、供水、通讯、广播、有线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应以不超过补偿标准的价格给予优先安装。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易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与可安置面积相等的安置房部分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阁楼、车库、庭院等部分的评估价格后的价格为基数,分别按下表标准给予优惠。  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易地住宅安置房优惠幅度表  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红椿巷拆迁区域外的易地街面现房或期房安置的,享受与住宅用房易地安置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小高层期房安置的,其用于选择的可安置面积10%部分,按该安置用房评估价格的50%进行结算,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垂直式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平面式安置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但垂直式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垂直式现房安置后,剩余的建筑面积属于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的,选择平面式安置用房时,不能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整体选择货币补偿的,参加红椿巷区域出让土地投标,其中标额大于非住宅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按非住宅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  被拆迁人实际签订协议的日期与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届满之日的差额天数,同时给予每平方米每天2元的提前签约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的,按提前天数,同时给予每平方米每天2元的提前腾空奖。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易地成套房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大于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据实向被拆迁人结算差价,下同);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少于或等于60平方米部分,按东阳市第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有需要照顾的高龄老年人(以有关规定为准)、中度(二级)或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孤寡老人,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第二处房产的被拆迁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经审核同意,允许在现房选择后的三个月内,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拆迁人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有需要特殊照顾中度(二级)或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孤寡老人的被拆迁人,选择平面式住宅安置用房,通过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选择方便其生活的楼层。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免征契税;超过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其超过部分,按1.5%税率征收契税。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房或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房金额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额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免征契税;超过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以内部分,按1.5%税率征收契税。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用房后,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按揭贷款的,拆迁人协助办理按揭贷款。被拆迁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优先贷款。  第四十七条  红椿巷区域的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迁而发生住所地变化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被拆迁人子女可在原住所地所在学区的学校入学,也可在安置用房所在地所在学区的学校入学,享受所在学区学生的同等待遇。入学后再转学的按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能享受本章规定的第四十二条的优惠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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