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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3-12-20 04: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

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5年11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5年10月30日由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形成了“城在山中,山在城中”的独特风貌。2004年国务院批准“三山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现为国家5A级景区。1984年省政府批准“南山风景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现为国家4A级景区。三山南山风景区在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建设山水花园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15年7月,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改革市级旅游发展管理体制的意见》(镇委改〔2015〕1号),对景区的旅游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近年来,景区文物资源遭破坏、景区设施被毁坏、违章搭建、违规开发的情况时有发生,景区驻留单位、居民与景区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景区保护和建设成果,规范保护和管理职责,推动“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和谐统一,为镇江市民和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制定一部符合我市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国条》)、《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了《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条例》主要参照了《国条》和《省条》的框架结构,在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规范,同时对一些属于调整同类事项的条款进行了归并,使条例的结构更加统一、完整。

国务院批准的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是:东起焦南坝;西至滨湖路(规划道路);南起长江路,经过和平路——云台山路——京畿路——迎江路——长江路——东吴路——第一楼街——万古一人路——滨江旅游专线——滨江大道;北至内江岸线北侧200~400米进深的陆域范围、长江防洪堤,面积为17.23平方公里;核心景区范围包括金山景区、金山湖景区、云台山(西津渡)景区、北固山景区、铁瓮城片区、焦山景区,总面积约2.52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东起焦东滩东(丹徒闸引河处),西至太平路、试办引河,南起运粮河——中山北路——太古山路、山巷——大西路——万古一人路——梦溪路——东吴路——象山路——禹山北路为界,北至长江主航道中心线,总面积约50.0平方公里。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是:东至官塘桥路,北至林隐路,西至九华山路为界,南至五洲山路为界,总面积13.1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范围规划确定将南山风景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以及竹林招隐景区的范围进行叠合,确定为南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总面积3.40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起沪宁铁路、谷阳路、四明河、沪宁高速公路引线以西范围,南至312国道,西为檀山路、跑马山路,北至黄山西路、老南徐路一线,总面积约24.6平方公里。

据此,条例设立了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并规定不同的保护和管理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及管理体制。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有据的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批复意见,镇委改〔2015〕1号文件明确,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机构为“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此相对应,条例名称确定为“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为“保护”条例,一是体现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风貌重在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是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看,管理偏重于行政化色彩,而保护更显人性化的法律品性,体现了政府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向促进者转型;三是《国条》第四条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由此看出,对于风景名胜区来说,保护应当是第一位的;四是从语义上看,管理是立足于当前,而保护更注重长远,且保护中包含着利用和管理。三山南山是自然长期积累和沉淀的成果,不可复制和再生,只有通过立法保护,加强制度建设,将政府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防止碎片化管理,提升风景区科学发展水平,才能使资源永续利用,不断发展。

本着既要加强景区统一管理,又尊重现有的体制,《条例》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为便于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在景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关于风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的问题。

  

视线走廊等空间格局是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重点,当前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破坏较为明显,且仍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在条例中有必要明确保护风景区视线走廊、控制风景区周边建筑高度等空间保护内容,赋予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避免对风景区空间格局的破坏。据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将“高度”作为审核要求。

  

(三)关于森林、湿地、水资源等特色保护的问题。

  

森林、湿地及水资源对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镇江市南山风景区1995年被国家林业部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古木幽深,动植物资源丰富;三山风景区内的焦北滩、焦东滩及金山湖水域周边等湿地及水资源丰富,是我们的“城市之肾”。对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焦北滩、焦东滩、征润州等区域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第(六)项“加强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木保护,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第十三条第三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回龙水库、珍珠湖、运粮河及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专门对湿地、森林及水资源保护作出规定。此外,根据《镇江市建立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和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加强湿地和国家森林公园保护,维护生态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四)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问题。

  

绿色施工是对建筑工程的特色要求,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对绿色施工已作出明确要求,镇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考核来推进该项工作,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三山南山风景区内的建筑工程,更应当符合绿色施工要求。应当在本条例施工主体保护义务中体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内容。据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同时对一些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货运、施工等重型车辆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不同程度影响和破坏了景区环境的情况,《条例》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以体现我市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绿色施工特色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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