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怎么处理呢 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4-07-03 0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出售2009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一般计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购进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没有从2009年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能根据2009年前后购买时间点来判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上述例子中奥迪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汽车。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据此判断,出售2013年8月份后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一般计税,出售2013年8月份之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上述例子的奥迪汽车是2014年5月购买,现在出售可采用一般计税,假设出售奥迪汽车的总价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1.13*0.13=3.45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09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09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假设2009年前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0万/1.03*0.02=0.97万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看到此处计算公式中0.03,0.02税率,有些财税同仁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两个税率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简易计税可采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征收率为2%,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理解,即可得出税率0.03、0.02的由来。假设2009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1.13*0.13=9.2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对各位财税同仁伙伴们理解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