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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增值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2024-07-10 2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会享受一些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减按1%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等等,在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时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呢?我们来看一看。

一、3%减按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3%)。

二、3%减按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0.5%)。

三、3%减按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6.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因此,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1%)。

四、5%减按1.5%

(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5%)。

(二)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减税降费专题发布的《一图读懂住房租赁新规及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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