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铅锌冶炼废水规范要求 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2023-09-15 0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 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63.1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54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化肥工业氮肥 4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3、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 86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 HJ 863.12017 iii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4、.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锌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锌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 .2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4 HJ 863.1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5、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6、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63.1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合规判定的方

7、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8、物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 发布前, 热水锅炉和 65 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9、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20492015 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BAT- 7 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10、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 863.12017 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5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 号) 关于开展火

11、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12、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 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

13、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863.12017 3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

14、) 、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总铅总量指标(t/a) 、总砷总量指标(t/a) 、总镉总量指标(t/a) 、总汞总量指标(t/a) ,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铅锌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具体分类如下: a)铅冶炼:分为备料、熔炼- 还原、烟气制酸、烟化、铅精炼、铜

15、浮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b)湿法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浸出- 净化、锌电解、浸出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c)电炉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电炉熔炼、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d)竖罐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调和制团、焦结蒸馏、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ISP 法) :分为备料、烧结、烟气制酸、密闭鼓风炉熔炼、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锌精馏、煤气净化、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 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 液态高铅

16、渣直接还原工艺、闪速熔炼(基夫赛特法、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 b)湿法炼锌:分为常规浸出法、高温高酸法、氧压浸出法、富氧常压浸出法等; c)火法炼锌:分为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 。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 、熔炼- 还原工序(包括熔炼炉、还原炉等) 、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 、烟化工序(烟化炉) 、铅精炼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 、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 、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 ,选填项为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熔炼- 还原工序的圆盘浇铸机、铸渣

17、机等; b)湿法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 、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 、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 、湿法浸出- 净化工序(包括浸出槽、净化槽等) 、锌电解工序(包括HJ 863.12017 4 电解槽、感应电炉等) 、浸出渣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多膛炉等) 、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锌电解工序的铸锭机等; c)电炉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 、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 、熔炼工序(包括电炉、回转窑或烟化炉) 、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 、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 、公用设施

18、(包括锅炉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电炉熔炼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d)竖罐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 、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 、调和制团工序(包括棒磨机、轮碾机、制团机等) 、焦结蒸馏工序(包括焦结炉、竖罐蒸馏炉等) 、蒸馏残渣处理工序(包括漩涡熔炼炉等) 、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 、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 、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 :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 、烧结工序(包括烧结机、破碎机等) 、

19、密闭鼓风熔炼工序(包括密闭鼓风炉等) 、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 、铅电解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 、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 、锌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 、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铅电解工序浇铸机等,粗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 号)中

20、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b)锌冶炼: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粗铅、电铅、硫酸等; b)

21、锌冶炼:分为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HJ 863.12017 5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

22、)原辅材料名称: 1)铅冶炼:原料包括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纯碱等; 2)锌冶炼:原料包括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氧化锌矿、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含锌废料等,辅料包括硫酸、氯化铵、锌粉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 、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煤、焦炭、重油、天然气等;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

23、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有组织、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铅冶炼、湿法炼锌、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的产排污节点如下: a)铅冶炼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 、还原炉、烟化炉、熔铅锅、

24、电铅锅、反射炉、锅炉、环境集烟等; b)湿法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 、浸出槽、净化槽、多膛炉、回转窑、锌熔铸、锅炉等; c)电炉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 、电炉、烟化炉(回转窑) 、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 d)竖罐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 、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 、烧结机头、破碎机、密闭鼓风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6 确定

25、,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HJ 863.12017 6 确定。 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 、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 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 、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 。 4.5.3 废水 4.5.3.1 类别 铅锌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

26、类应根据 GB 25466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 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

27、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属于冲击型排放; 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 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28、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

29、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HJ 863.12017 7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铅锌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铅锌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的附件 4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

30、填写。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 、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1。 表 1 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备注 铅冶炼废气有组织排放 备料系统 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31、制酸系统 (熔炼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还原炉+烟化炉 脱硫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部分排污单位还原炉烟气送制酸 熔炼炉、还原炉、烟化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熔铅(电铅)锅 熔铅(电铅)锅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浮渣反射炉 反射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锅炉 锅炉烟囱

32、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锌冶炼废气有组织排放 备料系统 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制酸系统 (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浸出槽 浸出槽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净化槽 净化槽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感应电炉 熔铸烟气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回转窑(烟化炉) 回转窑(烟化炉) 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湿法炼锌 HJ 863.12017 8 续表 产排

33、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备注 多膛炉 多膛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锅炉 锅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备料系统 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制酸系统 (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电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回转窑(烟化炉) 回转窑(烟化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34、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锌精馏系统 锌精馏系统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电炉炼锌 锅炉 锅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备料系统 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焦结蒸馏系统 焦结蒸馏系统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35、 漩涡炉 漩涡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锌精馏系统 锌精馏系统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锅炉 锅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竖罐炼锌 烧结备料系统 烧结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烧结机头 烧结机头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制酸系统(烧结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

36、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烧结料破碎系统 烧结料破碎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熔炼备料系统 熔炼备料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密闭鼓风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烟化炉 烟化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熔铅(电铅)锅 熔铅(电铅)锅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浮渣反射炉 反射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锌精馏系统 锌精馏系统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37、物(以 NO2计)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锅炉 锅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ISP 法 HJ 863.12017 9 续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备注 铅锌冶炼废气无组织排放 企业边界 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废水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生产 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注:氮氧

38、化物(以 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锅炉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适用于燃煤锅炉。 排污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 4.5 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39、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

40、放质量浓度 5.2.2.1 废气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71、GB 25466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质量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质量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

41、浓度按照 GB 25466 确定,许可浓度排放为日均质量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HJ 863.12017 10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 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42、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 对位于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5.2.3.2.1 废气 a)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

43、下: iiEE=许可主要排放口 (1) 式中:Ei许可 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i主要排放口 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 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式(2)计算: 9110nijijEQR=主要排放口 (2) 式中:Ei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第 i 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i 第 i 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R 主要产品设计产能,t/a; Qj 第 j 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 产品,参照表 2 取值。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铅及化合物、 汞及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与

44、表 2 中各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乘积之和应不超过表 3 给出的重金属废气排放绩效,否则主要排放口重金属许可量计算方法参照式(3)进行核算。 c)主要排放口重金属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Ei重金属=RGi重金属106 (3) 式中:Ei重金属 主要排放口第 i 种重金属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t/a; R 主要产品设计产能,t/a; Gi重金属 第 i 种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g/t 产品,参照表 3 取值。 HJ 863.12017 11 表 2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 单位:m3/t 产品 行业类型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基准烟气量 (干烟气) 备注 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

45、) 制酸尾气烟囱 3 000 还原炉+烟化炉 脱硫尾气烟囱 6 000 部分排污单位还原炉烟气送制酸 铅冶炼 熔炼炉、还原炉、烟化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20 000 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5 000 回转窑(烟化炉) 回转窑(烟化炉)烟囱 5 000 湿法炼锌 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5 000 电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8 000 回转炉(烟化炉) 回转窑(烟化炉)烟囱 5 000 电炉炼锌 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5 000 焦结蒸馏系统 焦结蒸馏系统烟囱 20 000 漩涡炉 漩涡炉烟囱 5 000 竖罐炼锌 烧结机头 烧结机头排气筒 4

46、 500 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 制酸尾气烟囱 5 000 密闭鼓风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10 000 锌冶炼 烟化炉 烟化炉烟囱 2 500 ISP 法 注 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 注 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 注 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品产量之和。 表 3 铅锌冶炼排污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 行业类型 重金属类别 排放绩效/(g/t 产品) 铅及其化合物 31.53 铅冶炼 汞及其化合物 0.124 铅及其化合物 3.46

47、3 湿法炼锌 汞及其化合物 0.385 铅及其化合物 5.528 火法炼锌 (ISP 法除外) 汞及其化合物 0.512 铅及其化合物 21.306 锌冶炼 ISP 法 汞及其化合物 0.390 注 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 注 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 注 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品产量之和。 d)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式(4)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地方环

48、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1)EE=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4) 式中:E日许可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 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HJ 863.12017 12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 5.2.3.2.2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行核算。 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Di=iQR106 (5) 式中:Di 主要

49、排放口第 i 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i 第 i 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R 主要产品的设计产能,t/a; Q 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取值参见表 4。 b)年许可排放量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许可量则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年许可量,按照式(4)进行核算,其中 Ci取值参照GB 25466 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水量 Qi取值参加表 5。 表 4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取值表 单位:m3/t 产品 序号 排放口 排污口类型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0、 主要排放口 2 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8 注 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 注 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 注 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量之和。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 5。 表 5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表 序号 工序 指标控制措施 1 运输 (1)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2)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