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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0年12月25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钦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风貌,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与监督传统村落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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