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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会议费预算申请表(2019年9月版本)

2024-07-02 09: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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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会议费预算申请表(2016年8月版).docx

武汉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会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申请表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一)学术会议的审批 无食宿费开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有食宿费开支的,参会人员(不含会务工作人员,下同)在50人(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人-100人(含)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100人-200人(含)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还应经学校国际交流部按相关程序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内管理会议的审批 无食宿费开支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有食宿费开支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会议费用。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天数和参会人数,根据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本着从紧控制的原则,自行安排;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学术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管理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原则上不得到市外召开会议,确须在市外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管理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业务需要须到国(境)外举办会议的,采用由业务分管校领导一会一批的方式,审批内容包括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人数、会议标准、会议天数等事项。 第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需委托会务公司承办的会议,应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会议费超过我校招投标限额需要招标的委托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协助其他单位办会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应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管理会议不得列支协助办会经费。 第十三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承办会议,应根据委托单位性质、委托协议内容和会议类型,执行相应的开支标准。获全额资助的学术会议,资助方对会议标准、会议地点和开支范围有特定要求,并在资助协议中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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