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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训家规】郑氏家训家规及渊源

2024-07-17 18: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历经数百年风雨的郑义门,实际上是中华民族传统大家庭的一个缩影。它深刻体现着中华民族独有的“国家”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治国从治家开始。中国人讲的家既指家庭,又包括家族。家族内外长幼有序,讲究道德礼仪。中华传统文化是伦理文化、责任文化。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中华文化的DNA,渗透到中华民族每一个子孙的骨髓里。

时至今日,我们回望郑氏义门,不仅仅因为它映射着中国古代家庭制度的演变历程,表达着孝义治家的功能样态,更是因为,蕴含其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始终流淌在炎黄子孙的血液中,是今天的我们砥砺前行的强大动力。

浙江浦江郑义门《郑氏规范》:

第一條: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參俗節必薦時物,肆時祭祀,其儀式并遵《文公家禮》,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畢更行會拜之禮。

第二條:時祭之外,不得妄祀徼福。凡遇忌辰,孝子當素衣致祭。不做佛事,象錢寓馬,亦并絕之。是日不得飲酒、肉食、聽樂,夜則出宿于外。

第三條:祠堂所以報本,宗子當嚴灑掃扃匙之事,所有祭器服不許他用(祭器服如深衣、席褥、盆、盞、碗、碟、椅、桌、盥盆之類)。

第四條:祭祀務在孝敬,以盡報祖錢本之誠。其或行禮不恭,離席自便,與夫跛倚噦噫,欠伸嚏咳,一切失容,督過議罰。督過不言眾則罰之。

第五條:拔常稔之田一百五十畝(世遠逐增),別蓄其租,專充祭祀之費。其田劵印“義門鄭氏祭田”,六字字號,步畝亦當勒石祠堂之左,俾子孫永遠保守。有言質鬻者以不孝論。

第六條:子孫入祠堂者,當整衣冠,即如祖考在上,不得嬉笑、對語、疾步,昏晨皆當致恭而退。

第七條: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家長當竭力教養,若其不肖,當遵橫渠張子之說,擇次賢者易之。

第八條:諸處塋冢,歲節及寒食十月朔,子孫須親展省(婦人不與)。近塋竹樹不許剪,拜各處庵宇,更當茸治。至於作冢制度,已有家儀可法,不必過奢。

第九條:坆塋年遠,其有平塌淺露者,宗子當擇潔土益之,更立石深刻名石,勿致湮滅難考。

第十條:四月一日,系初遷之祖遂陽府君降生之朝,宗子當有奉神祖於有序堂,集家眾行一獻禮。復擊鼓一拾伍聲,令子弟一人朗誦譜圖一,月明譜會,園揖而退。

第十一條:朔望,家長率眾參竭祠堂畢,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擊鼓二十四聲,令子弟一人唱云:聽、聽、聽,凡為子者,必孝其親,為妻者必敬其夫,為兄者必愛其弟,為弟者必愛其弟。聽、聽、聽,毋徇私以妨大義,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眾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婦言以間和氣,毋為橫非而擾門廳,毋聃曲藥以亂厥性,有一於此,既殉爾德,復隳爾胤。眷茲祖訓,實系廢興。言之再三,爾宜深戒。聽、聽、聽。眾皆一揖,分東西而坐,復令子弟敬誦孝悌故實一過,會揖爾退。

第十二條:每日擊鼓二十四聲,家眾俱興,。四聲成盥漱,八聲入有序堂。家長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誦男女訓誡之辭。男訓云:人家盛衰皆系積善與積惡而已。何謂積善,居家則孝悌,處事則仁恕,凡所以濟人者皆是也;何為積惡?恃己之勢以自強,克己之財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愛子孫者遺之善,不愛子孫者遺之惡。《傳》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天理昭然,各宜深省。女訓云:家之和與不和,皆系婦人之獻否。何為賢,事舅姑以孝順,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溫和。接子孫以慈愛,如此之類是也。何為不賢?淫狎妒忌,恃強凌弱,搖鼓是非,縱意徇私,如此之類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禍淫,為婦人者不可不畏。誦畢,男女起,向家長一揖,復分左右行,會揖爾退。九聲,男會膳於同心堂,女會膳於安貞堂。三時并同,其不至者,家長規之。

第十三條:家長縂治一家大小事務,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須謹守禮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須諮稟爾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與。

第十四條:家長專以至公無私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舉家隨爾諫之。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氣,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

第十五條:為家長者當以誠相待,一言不可妄發,一行不可妄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意。臨事之際,須察察爾明,毋昧昧爾昏,須以量客人,常視一家如一身也。

第十六條:家中產業文券,既印“義門”、“公堂長夜子孫永守”等字。仍書字號,置立(砧基簿)書,告官印押(續置當如此法),家長會眾封藏,不可擅開。不論長幼有敢言質鬻者,以不孝論。

第十七條:子孫倘有私置田業、私積貨泉,事跡顯然彰著,眾得言之家長,家長率眾告於祠堂,擊鼓聲罪爾榜於壁,更邀其親朋告語之所私,即便拘納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論。其有立心無私、積勞於家者,優禮遇之,更於《勤懲簿》上明記其跡,以示於后。

第十八條:子孫賭博無賴及一應違於禮法之事,家長度其不可容,會眾罰拜以愧之。但長一秊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則會眾痛箠之,又不悛,則陳於官爾放絕之。仍告於祠堂,於宗圖上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復之。

第十九條:凡遇兇荒事故,或有闕之,家長預為區劃,不使匱乏。

第二十條:朔望二日,家長檢點一應大小事務,有不篤行者議罰,諸簿籍過日不結算及失時不具呈者,亦量情議罰。

第二十一條:內外物宇,大小修造工役,家長常加檢點,委人用工,毋致損壞。

第二十二條:每歲掌事子弟交代先須謁祠堂,書祝、致告,次拜家長。然後領事。

第二十三條:設典事二人,以助家長刑事,必選剛正公明,材堪治家,為眾人表率者為之,并不論長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務,無不預焉,每夜須了諸事,方許就寢,違者家長議罰。

第二十四條:每夜會聚之際,典事對眾商榷何日可行某事,書之於籍,上半月所書,下半月行之,下半月所書,次上半月行之,庶無迂滯之患。(事當即行者弗拘)

第二十五條:擇端嚴公明,可以服眾者一人,監視諸事,(四十以上方可,然必二年一輪)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與言而非實,眾告祠堂,,鳴鼓聲罪,而易置之。

第二十六條:監視蒞事,告祠堂畢,集家眾於有序堂,先拜尊長四拜,次受卑幼四拜,然後鳴鼓細說家規,使肅聽之。

第二十七條:監視糾正一家是非,所以為齊家之則,而家之盛衰系焉,不可顧忌不言,在上者,必當犯顏直諫,諫若不從,悅則復諫;在下者,則教以人倫,不從則責,又不從則撻。

第二十八條:立《勸懲簿》,令監視掌之,月書功過,以為善善惡惡之戒,有沮之者,以不孝論。

第二十九條:造二碑,一刻勸字,一刻懲字,下空一截貼何人有功,何人有過,既上《勸懲簿》更上牌中,掛會揖處,三日方收,以示賞罰。

第三十條:設主記一人,以會貨泉谷粟出納之數,凡谷匣收滿,主記封記,不許擅開,圍者量輕重議罰,如遇開支,主記不親視,罰亦如之。鑰匙皆主記收,遇開則漸次付之,支訖復還主記。

第三十一條:選老成有知慮者通掌門戶之事,輸納賦租,皆稟家長而行。至於山林、陂池防範之務,與夫增拓田業之勤,記會財息之任,亦并屬之。

第三十二條: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罰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喑事機之患。若年過七十者,當自葆綏,不宜輕出。

第三十三條:增拓產業,長上必須掌戶者說其物與價等,然後行之。或掌戶者他出,必俟其歸,方可交易。然又預使子弟親去看視肥瘠及見在文凴無差,切不可魯莽,以為子孫之害。

第三十四條:凡置產業即時書於《受產簿》中,不許過于此日,仍用招人佃種。其或失時不行,家長朔望檢點議罰。

第三十五條:增拓產業,彼則出於不得已,吾則欲為子孫悠久之計,當體究果直幾緡,盡數還足,不可與駔儈交謀,潛萌侵人利己之心否則天道好還,縱得之,必失之亦。交券極務分明,不可以物貨逋負相凖,或有欠者,后當索償,又不可以秋稅暗付他人之籍使人倍輸官府,積禍非輕。

第三十六條:每年之中,命二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錢粟之類;又命二人掌管舊事,所掌管婚喪祭及飲食之類。然皆以六月而代,務使勞逸適均。

第三十七條:新舊管輪當,須視為切己之事,計會經理,自二十五歲至三十六歲止,過此血氣既衰,當優遇之,毋任以事。

第三十八條:新舊管皆置《日簿》每日計其所入幾何,所出幾何總結於後,十日一呈監視,果無私濫則監視書其下日:體驗無私。後若顯露,先責監視次及新舊管。

第三十九條:新管置一“總租簿”,明寫一年逐色谷若干石,又新置田若干石。此是一定之額,卻於當年十二月望日以所收者與前谷總較之,便如實欠多少,以凴催索。後索到者別書於《畸零簿》,至交代時卻入《總租簿》內通算。

第四十條:新管所收谷麥,每匣收訖,即結總數報於主記,置《租賦簿》,令其親書某號匣系某人於某年某月收何等谷麥若干石,量出之時,亦須置簿,書寫某匣舂磨自某日支起至某日用畢,以凴稽考。

第四十一條:新管所管谷麥,必當十分用心,及時收嗮,免致蒸爛;收支明白,不至虧折;關防勤謹,不致透失。賞責及之,若有前弊,罰本年衣資,免線不給。如遇稱收繁冗則撥予子弟分收之。

第四十二條:佃人用錢貨折租者,新管當逐項收貯,別附於簿,每日納諸家長,至交代時通結大數,書於《總租簿》云:收到佃家錢貨若干,總計租谷若干。如以禽畜之類凖折者,則付舊管,支錢入賬,不可與雜色錢同收。

第四十三條:天地有荒蕪者,新年招佃。或遇沖決,亦即書簿,以俟開墾,開墾既畢,復入原簿,免致失於照管。

第四十四條:田租既有定額,子孫不得別增數目,所有逋租亦不可起息,以重因理當之人。但務及時勤索,以免虧折。

第四十五條:佃家勞苦不可備陳,試以會計之,所獲何嘗補其所費。新管當矜憐痛憫,不可縱意過求,設使爾欲既遂他人謂何。否則貽怒造物家道勿延。除正租外,佃麥佃雞之類,斷不可取。

第四十六條:鄰族分歲之飲,舊管於東至后排日為之。

第四十七條:男婦六十者,禮宜異膳。舊管盡心奉養,務在合宜,違者罰之。

第四十八條:新管簿書不分明者,不許交代。一應催督錢谷,須是先時逐項詳注已。未收索之數,於交代日分明條說,并承賬人交付。雖累更新管,要加出於一手,庶不使欺陰,舊管簿書不分明者,亦不許交代。

第四十九條:所用監視及新舊管,其有才幹優長,不可遽代者,聽眾人舉留。

第五十條:設羞服長一人,專掌男女衣資事,宜先措置。夏衣之給,須在四月,冬衣之給,須在九月。不得臨時猝辦,如過期不給,家長罰之。

第五十一條:男子衣資,一年一給,十歲以上者半其給,給以布,十六歲以上全其給,兼以帛;四十歲以上者優其給,給以帛,仍皆給裁制之費。若年至二十者,當給禮衣一襲,(巾履則一年一更)。

第五十二條:婦人衣資,照依前數,兩年一給。女子及笄者,給銀飾一副。

第五十三條:每歲羞服長,除給男女衣資外,更於日時祭後一日,表散諸婦履材及油脂粉針花之屬。

第五十四條:各房染段,羞服長斟酌為之,仍置簿書之,毋使多寡不均。

第五十五條:子孫須令保暖,方能保全義氣。當今廉謹有為者以掌羞服之事,務要合宜,而無不足之嘆。

第五十六條:設掌膳二人,以供家眾膳食之事,務要及時烹爨。不許干預舊管雜役,亦須一年一輪。

第五十七條:擇廉謹子弟二人,收掌錢貨。所出所入,皆明白附簿。或有折陷者,勒其本房衣資首飾補還公堂。

第五十八條:擇廉干子弟二人,以掌營運之事。歲終會算統計其數,呈於家長。監視嚴加關防,察其私濫。

第五十九條:子孫以理財為務者,若沉迷酒色,妄肆費用以致虧陷,家長覆實罪之,與私置私積者同。

第六十條:委人啟肆,皆公堂給本與之,一年一度,新管為之結算,其子錢納諸公堂。

第六十一條:畜牧樹藝,當令一人專掌之。須置簿書寫數目,以凴稽考。然須常加檢點,務要增益。如或失時不辦,住本人本年衣資不給。

第六十二條:設知賓二人,接奉談論,提督湯茶一點視床帳被褥,務要合宜。

第六十三條:來賓往來,掌賓者稟於家長,當以誠意延款,務舍其宜。雖至親,亦宜宿與館外。

第六十四條:親朋會聚若至十人,舊館不許於夜中設宴。時有小酌,也不許至一更,晝夜不據。

第六十五條:親姻餽送,一年一度,非常吊慶則不據,切不可過奢,又不可時貧加薄,視富而加厚。

第六十六條:子弟未冠者,學業未成,不聽肉食。古有是法,非惟有資與勤勞,抑欲其韲識鹽之味。

第六十七條:子弟未加冠者不許以字行,不許以第稱,庶幾會于古人責成之意。

第六十八條:子弟年十六以上,許行冠禮,須能暗記《四書五經》正文。否則直至二十一歲。弟若先能,則先冠,以愧之。

第六十九條:子弟當冠,須延有德之賓,庶可責以成人之道,其儀式盡遵《文公家禮》。

第七十條:子弟已冠而學習者,每月十日輪挑背已記之書,及譜圖家范之類。初次不同,去巾一日;再次不通,則倍之;三次不通,則分階如未冠時,通則復之。

第七十一條:女子年及笄,毋為選賓行禮,制辭字之。

第七十二條:婚姻乃至人道之本。親迎醮奠雁授之禮,人多違。今一去時俗之習,其儀式并遵《文公家禮》。

第七十三條:婚嫁必須擇溫良有家法者,不可慕富貴以虧擇配之義。其豪強逆亂,世有惡疾,毋得與議。

第七十四條:立嘉禮庒一所,撥田一千五百畝,世遠逐增,別儲其租,令廉干子弟掌之,專充婚嫁費。男女各以谷一百五十石為則。

第七十五條:娶媳婦以嗣親為重,不得享賓,不得用樂,違者罰之,入門四日,婿婦同往婦家,行謁見之禮。

第七十六條:娶婦三日,婦則見與祠堂,男則拜於中堂,行受家規之禮,先拜四拜,家長以家規授之,囑其謹守勿失;復四拜而去。又以房匾授之。使其揭於房闥之外,以為出入觀省,會茶而退。

第七十七條:子孫當娶時,須用同身寸制深衣一襲,巾履各一事,任令自藏,以備行禮之用。

第七十八條:子孫有妻子者,不得更置側室,以亂上下之分,違者責之,若四十無子者,許置一人。不得與公堂坐。

第七十九條:子女議親,須謀於眾,其或父母於年幼妄自許人者,公堂不與妝奩。

第八十條:女適人者,若有外孫彌月之禮,惟首生者與之,余并不許,但令人以食味慰問品。

第八十一條:甥婿初歸,除公堂依禮與之,不得別有私與。諸親并同。

第八十二條:姻家初見,當以幣帛為贄,不用銀斝,他有饋者,此也不受。

第八十三條:喪禮久廢,多惑於釋老之說,今皆絕之。其儀式遵《文公家禮》。

第八十四條:子孫臨喪,當務盡禮,不得惑於陰陽非禮拘忌以乖大義。

第八十五條:喪事不得用樂服,未闋者不得飲酒食肉,違者不孝。

第八十六條:子孫器識可以出仕者,頗資勉之,既仕,須奉公勤政,毋踏貪黷以忝家法,任滿交代,不可過於留戀。不宜持責自尊,以,以驕宗族。仍用一遵家范,違者不孝論。

第八十七條:子孫倘有出仕者,當早夜切切以報國為務,撫恤下民,實如慈母之保赤子。有申理者,哀矜懇惻,務得其情,毋行苛虐,又不可一豪妄取於民。若在任衣食不能給者,公堂資而勉之,其或癛祿有餘,亦當納之公堂,不可私,於妻孥。竟為華麗之飾,以起不平之心。違者天臨之。

第八十八條:子孫出仕。有以髒墨聞之,生則於《譜圖》上削去其名,死則不許入祠堂,(如果被誣指者則不拘此)。

第八十九條:宗人實共一氣所生,彼病則吾病,彼辱則吾辱,理勢然也。子孫當委屈庇覆,勿使失所,切不可恃勢淩轢,以忝厥其祖。更於缺食之際,揆其貧者,月給谷六斗。直至秋成住給。其不能婚嫁者助之。

第九十條:為人之道,捨教何其先?當營義方一區,以教宗族之子弟,免其束修。

第九十一條:宗族無所歸者,量撥房屋以居之。更勸勿用火葬,無地者聽埋義冢之中。

第九十二條:立義冢一所,鄉鄰死亡委無子孫者,與給楔櫝埋之;其鰥寡孤獨果無自存者,時賙給之。

第九十三條:宗人勿予,實墜厥伺,當擇親近為繼立之,更少資之。

第九十四條:宗人若寒,深當憫惻,其果無衾與絮者,子孫當量力而助之。

第九十五條:祖父所建義祠,奉宗族之無后者。立春祭先祖畢,更為修理,當令子孫設饌祭之,毋致隳壞。

第九十六條:立春當行會族之禮,不問親疏,戶延一人,食品以三進為節。

第九十七條:里當或有缺食,裁量出谷借之,後催元谷歸還,勿收其息,其產子之家,給助粥谷二斗五升。

第九十八條:展藥市一區,收貯藥材,鄰族疾病,其癥彰彰可驗,如瘧痢痛癤,之類,施藥與之。更須診察熱虛實,不可慢易。此外不可妄與,恐致誤人。

第九十九條:橋圮路淖,子孫倘有餘資,當助修之。以便行客,。或遇隆暑,又當于通衢設湯茗一二處,以濟渴者。自六月朔至八月朔至。

第一百條:里黨之痒疴疾痛,吾子孫當深念之。彼不自給,況望其饋遺我乎?但有一毫相贈,亦不可受,違者必受天殃。

第一百零一條:拯救宗族里黨一應等務,令監視置《推仁簿》逐項書之,歲終於家長前會算。其或沽名失實及執吝不肯支者,天必絕之。此吾拳拳真切之言,不可不謹,不可不慎。

第一百零二條:子孫須恂恂孝友,實有義家氣象。見兄長,坐必起,行必以序,應對必以名,毋以爾我,諸婦並同。

第一百零三條:子紗之於尊長,咸以正稱,不許假名易姓。第一百零四條:兄弟相呼,各以其字,冠於兄弟之上,伯叔之命侄亦然。侄之稱伯叔,則以行稱,繼之以父;夫妻亦當以字行,諸婦娣姒相呼并同。

第一百零五條:子侄雖年至六十者,亦不許與伯叔連坐,違者家長罰之,會膳不拘。

第一百零六條:卑幼不得抵抗尊長(一日之長皆是),其有出言不遜,制行悖戾者,姑誨之,不悛者重菙之。

第一百零七條:子孫受長上訶責,不論是非,但當俯首默受,毋得分理。

第一百零八條:子孫固當竭力以奉尊長,為尊長者不可挾此自尊,攘權奮袂,忿言穢語,使人無所容身,甚非教養之道。若其有過,反復喻戒之,甚不得已者,會眾菙之,以示恥辱。

第一百零九條:子孫黎明聞鐘即起,監視《夙興簿》,令各人親書其名,然後就所業,或有托故不書者,議罰。

第一百一十條:子孫飲食,幼者必后於長者,言語亦必有序倫,應對賓客,不得雜以俚俗方言。

第一百一十一條:子孫不得謔浪敗度、免巾徒跣;凡諸舉動,不宜掉臂眺足以陷輕浮。見賓客亦當肅行祇揖,不可參差錯亂。

第一百一十二條:子孫不得目觀而非禮之書,其涉戲謔淫褻之語者,即焚毀之,妖幻符咒之屬並同。

第一百一十三條:子孫不得從事交結,以保助閭里為名而恣行己意,遂致輕冒刑憲,隳圮家業,故吾再三言之,切宜刻骨。

第一百一十四條:子孫毋習吏胥,毋為僧道,毋狎屠豎,以壞亂心術。當時以“仁義”二字銘心鏤骨,庶或有成。

第一百一十五條:廣儲書籍,以慧子孫,不許假人致散遺,仍識卷首:義門書籍,子孫是教,鬻及借人,茲為不孝。

第一百一十六條:延迎禮法之士,庶人有所觀感,有所興起,其余問學資益非小。若嚨詞幼學之流,當稍款之,復遜辭以謝絕之。

第一百一十七條:小兒五歲者,每朔望參祠講書及祭日奉祭,可令學禮(入小學者當預四時祭祀),每日早膳后,亦隨眾到書斎祇揖。須值祠堂者,及斎長舉明,否則罰之;其母不容,亦罰之。

第一百一十八條:子孫自八歲入小學,十二歲出就外傅,十六歲時入大學,聘致明師訓傷,必以孝悌忠信為主。期抵於道。若年至二十一歲,其業無所就者。令習治家理財。向學有進者弗拘。

第一百一十九條:子孫年二十,於正月朔則出就外傅。見燈不許入中門,入者菙之。

第一百二十條:子孫為學,須以孝義切切為務。若一向偏滯詞章,深所不取。此實守家第一事,不可不慎。

第一百二十一條:子孫年末未二十五歲者,除棉衣用絹帛外,余皆衣布。除寒凍臘履外,其餘其餘遇雨皆以麻履從事。三十里內并須徒步。初到姻家者不拘。

第一百二十二條:子孫未三十者,酒不許入唇;壯者雖許少飲,亦不宜沉酗杯酌,喧呶鼓舞,不顧尊長,違者菙之。若奉延賓客,唯務誠悫。

第一百二十三條:子孫當以和待鄉曲,寧我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忿人之心;若累相凌逼,進退不已者,當理直之。

第一百二十四條:秋成谷價廉平之際,籴五百石,別為儲蓄;遇時缺食,依原價糶給鄉鄰之困乏者。

第一百二十五條:子孫不得惑於邪說,溺於淫祀,以邀福於鬼神。第一百二十六條:子孫不得修造異端祠宇,妝塑土木形象。

第一百二十七條:子孫處事接物,當務誠樸,不可置纖巧之木物,務以悅人,以長華麗之習。

第一百二十八條:子孫不得與人眩奇斗勝,兩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儉,吾合害哉!

第一百二十九條:既稱義門,進退皆務盡禮。不得引進倡優謳詞,獻妓娛賓狎客,上累祖宗之嘉訓,下教子孫以不善甚非小失,違者家長菙之。

第一百三十條:家業之成,難如升天,當以儉素是繩是凖。唯酒器用銀,子外孫不得別造,以敗我家。

第一百三十一條:俗樂之設,誨淫長奢,切不可令子孫聽複習肆之,違者家長菙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旗杆雙陸詞曲蟲鳥之類,皆足以蛊心惑志,廢事敗家,子孫當一切棄絕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子孫不得畜養飛鷹獵犬,專事俠游,亦不行恣:情取餍,以敗家事。違者以不孝論。

第一百三十四條:吾家既以孝義表門,所習所行,無非積善之事。子孫皆當體此,不得妄肆威福,圖胁人財,侵凌人產,以為祖宗積德之累,違者以不孝論。

第一百三十五條:子孫受人贄帛,皆納之公堂,后與囬禮。第一百三十六條:子孫不得無故設席,以致濫支。唯酒食是議,君子不取。

第一百三十七條:子孫不得私造酒饌,以徇口腹之欲,違者故誨之;誨之不悛,則責之。(產婦病者不拘)

第一百三十八條:凡遇生朝,父母姑舅存者,酒果三行;亡者則致恭祠堂,終日追慕。

第一百三十九條:壽辰既不設筵,所有襪履,亦不可受,徒蠹女工無益於事。

第一百四十條:家中燕餉男女不得互相獻酬,庶己有別(若家長舅姑禮宜饋食者)

第一百四十一條:各房用度雜物,公堂總買而均給之,不可私托鄰族。越分竟買鮮巧之物,以起乖爭。

第一百四十二條:家眾有疾,當痛念之,延良醫以救寮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居室既多,守夜當輪用已娶子弟,終夜鳴磐以達旦,仍鳴小磐,周行居室者四次。所過之處,隨手啟閉門扄,務必謹嚴。

第一百四十四條:防虞之事,除守夜及就外傅者,別設一人,謹察風燭掃灶塵,凡可以救災之工具,長須增置(若籃油擊索之屬)。更列水缸於房闥之外(冬月以草結蓋以護寒凍)。

第一百四十五條:旱暵之時,子弟不得吝惜陂塘之水,以防灌溉。

第一百四十六條:諸婦必須安詳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禮,待娣姒以和。然無故不出中門,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長舌者,姑誨之;誨之不悛,則責之;責之不悛,則出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諸婦諜言無恥及干閫外事者,當罰拜以愧之。第一百四十八條:諸婦初來,何可便責以吾家之禮?限半秊皆要通曉家規大意,或有不教者,罰其夫。初來之婦,一月之外,許用便服。

第一百四十九條:諸婦服飾,毋飾華糜,但務雅潔。違者罰之。更不許其飲酒,念過五十者勿拘。

第一百五十條:諸婦之家,貧富不同,所有器物或有或無,家長量度給之,庶不缺用。

第一百五十一條:諸婦主饋,十日一輪,年到六十者免之。新娶之婦,與假三月,三月之外,即當主饋。主饋之時,外則告於祠堂,內則會茶以聞於眾。托故不至者,罰其夫。膳堂所有饋匙及器皿之類,主饋者次第交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諸婦工作,當聚一處,機杼紡織,各盡所長,非但別其勤惰,切革其私。

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母之尊,欲使家眾悅服,不可使側室為之,以亂尊卑。

第一百五十四條:每歲畜蠶,主母分給蠶種與諸婦,使之在房畜飼,待成熟時,卻就蠶屋上箔,須令子弟直宿,以防風燭。所得之繭,當聚一處抽繅絲。更預先抄寫各房所畜多寡之數,照什一之法賞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諸婦每歲所治絲綿之類。羞服長同主母稱量傅諸婦,共咸段匹。羞服長復著其銖兩於簿,主母則催督而成之。諸婦有自造者,羞服長先用什一之法賞之,然後給散於眾。

第一百五十六條:諸婦每歲公堂於九月表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貨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公堂不許侵使,或以故意製造不佳及不登數者則凖其給本房,甚者住其衣資不給,(病者不拘)有能依期而登數者,照什一之法賞之,其事并系羞服長主之。

第一百五十七條:諸婦育子,不得接受鄰族雞子彘肺之類,舊管日周給之。

第一百五十八條:諸婦育子,茍無大故,必親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饑人之子。

第一百五十九條:諸婦之於母家,二親存者,禮的歸寧,無者不許有慶吊,勢不可以者,但令人往。

第一百六十條:諸婦親姻頗多,除本房至親與相見外,余并不許可。相見者亦須子弟引導,方入中門,見燈不許,違者會眾罰其夫。

第一百六十一條:婦人親族有為僧道者,不許往來。

第一百六十二條:朔望后一日,令諸孫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婦聽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世人生女,往往多致淹沒。縱曰女子難嫁,荆钗布裙有何不可?諸婦違者議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余雖至親之家,亦不許住,違者重罰其母。

第一百六十五條:少母但可受自己子婦跪拜,其餘子弟不過長揖,諸婦亦同。有違之者,監視議罰。(死後祭日亦同)

第一百六十六條:男女不得共圊溷,不共湢浴,以謹其嫌,夫春冬則十日一浴,夏則不拘。

第一百六十七條:男女不親授受,禮之常也。諸婦不得用刀攝工剃面。

第一百六十八條:莊婦類多無識之人,最能翻斗是非,若非髙明,鮮有不遭其聾瞽,切不可縱其往來,歲時展賀,亦不可令其入房闼。(終)

以上是(浦江郑氏义门规范〉选其中40条,“规范”共有一百六十八条之多,有处事待人、种田、经商、戎马、治病、婚配、济贫、衣着、用膳样样俱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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