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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黄岩、路桥建设规划分局(局)、财政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台州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确定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物业保修金交存比例确定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2%。现将台州市区不同物业类型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房屋类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交存比例 交存标准 多层 住宅:800元×5% 40元/m2 非住宅:800元×5% 40元/m2 别墅:1200元×5% 60元/m2 排屋(包括叠排):1000元×5% 50元/m2 多层地下室:800元×5% 40元/m2 高层 住宅(指7层及以上):1400元×5% 70元/m2 非住宅(指7层及以上):1400元×5% 70元/m2 高层地下室:1000元×5% 50元/m2 车库、车房 独立式轿车库、车房:800元×5% 40元/m2 多层、高层架空层车库、车房:800元×5% 40元/m2
二、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 房屋类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交存比例 交存标准 多层 住宅:800元×2% 16元/m2 非住宅:800元×2% 16元/m2 别墅:1200元×2% 24元/m2 排屋(包括叠排):1000元×2% 20元/m2 多层地下室:800元×2% 16元/m2 高层 住宅(指7层及以上):1400元×2% 28元/m2 非住宅(指7层及以上):1400元×2% 28元/m2 高层地下室:1000元×2% 20元/m2 车库、车房 独立式轿车库、车房:800元×2% 16元/m2 多层、高层架空层车库、车房:800元×2% 16元/m2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建设单位已开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交存标准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未开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交存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一个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分期开发时,后期开发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可与前期物业交存标准相同。 (二)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不得提前向业主收取。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物业、业主共有的物业以及其他未确权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主管部门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已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调整。 (三)建设单位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按物业区域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文档,并按幢、按户建立分档。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文档。 四、物业保修金交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建设单位与物业主管部门未结清物业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已结清物业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调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交存物业保修金。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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