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邯郸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07-18 0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总 则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详细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建设用地管理

2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不符合“到路到边”要求的,应由属地政府先行整合,统一收储、供地。如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分期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应将其纳入整合地块。不宜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20亩(含20亩)的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9, 一般住宅开发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4。对于拆迁难度大、配套公共设施多、住宅用地容积率2.9仍难以自身平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奖励建筑面积的方法进行实施。

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表一执行。

3建筑日照与间距

3 建筑日照与间距

第八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中心城区不应低于大寒日2个小时,周边镇区(50万以下人口)不应低于大寒日3个小时,旧区改建项目不应低于大寒日1个小时。

第十条 居住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的日照时数;一个居住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日照承载面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采用遮挡建筑高度(H) 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算分析范围不超过200米。

第十二条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对象,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

第十三条 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

(一)相邻地块已有规划方案的,可以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考虑;

(二)北侧相邻地块还没有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0米。若项目外部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三)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

拟建建筑东侧或西侧临规划道路,而道路另一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镜像的对称轴为规划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镜像建筑的高度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2/3,且遮挡高度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以较低建筑为基准,跟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一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跟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如居住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m,高层民用建筑跟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m,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m。

4建筑物退让

4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按外部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

(二)建筑退让侧面用地地界应符合的规定按表四执行;

(三)提倡建设通透围墙或密植绿化隔离,两地块用地红线相连,围墙设在红线处,退道路红线设置不宜小于1.5米,可沿城市绿线设置;

(四)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退让地界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控制线(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红线按表五执行:

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门岗、警卫室等公建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宽度不宜大于1.2米;窗井(采光井)宜设置在建筑南侧,宽度一般不超过1.5米。

第二十六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5电力线路

5 电力线路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高压走廊为:500kv, 75米;330kv,45米;220kv,40米;110kv、66kv,25米;35kv,20米。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 3栋以上应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形成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高差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第二十九条 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采取高低错落等手法丰富临街天际线。注重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对临街山墙立面精心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三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规整。

6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6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为:

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右为宜;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60米为宜;棚户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不得临街设置,且不宜超过两个单元。

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等开敞空间建筑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以面宽不超过45米的建筑布局为主,建筑高度24米至54米(含54米),透空率应控制在40%以上,建筑高度54米至100米,透空率应控制在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和交通性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经论证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小时,可以设置但应设辅路。

第三十六条 近人尺度的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真石漆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

(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

第三十七条 不宜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绿、橙、蓝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

第三十九条 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四十条 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鼓励建设立体园林绿化。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鼓励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绿地规模不小于原规划规模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南水北调干渠两侧防护绿带应符合相应要求;

(四)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其宽度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五)其它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绿地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六执行。

第四十五条 鼓励建设林荫式停车场。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林荫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河北省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2/T131-2011)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提倡城市开敞空间、道路交叉口等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如下:

(一)城市主干路与主、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米,横向不少于6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支路红线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