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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乡县乡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城乡建设新要求,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镇、乡规划区。 第三条 在建设和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其它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还应遵循其专项规划。 第四条 在规划实施中,涉及本规定中未明确的技术规定,参考《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涉及地区类别,参考其中的三类地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镇、乡集镇规划,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定、批复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坚持“两型”发展的原则。镇、乡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反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体现节能环保特点。 第七条 坚持“三规协调”的原则。镇、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坚持有序建设的原则。镇、乡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组团开发。 第九条 坚持同步配套的原则。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条 坚持尊重自然山水与历史文化的原则。镇、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乡土特色、地域特色、时代特色。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乡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乡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其它集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镇、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县级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镇、乡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近期和远期建设,严格限制沿路线状开发建设。 镇、乡建设项目在报批土地前,必须向县城乡规划局申报用地蓝线图,按照用地蓝线图报批土地。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乡规划是规划实施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修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动工建设前必须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退让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㈠集镇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区域交通主干路不少于10米,其它主干路不少于8米,干路不少于5米,支路不少于3米。 ㈡主要公路、河道两侧建筑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旅游主干道(黄横新线、长花灰韶公路)不少于30米,重要旅游道路(黄祖沩公路、宁横路、宁灰路、宁韶路、双偕线)不少于20米,一般旅游道路不少于10米; 2、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3、河道两岸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沩江、乌江、楚江、靳江两侧各30米;其余2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15-20米,20米以下河道两侧各10米。 第十六条 临规划宽度24米(含24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规定: ㈠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㈡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㈢建筑应考虑平面进退有序、高低错落有致; ㈣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设位置。 第十七条 临街通透性:临街建筑连续长度不应超过80米。 第四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八条 居住用地可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商业设施,商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九条 原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值的,一般不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 每个集镇区应在核心地段形成标志性建筑,其余建筑不宜超过该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集镇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二十一条 集镇区道路交通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集镇区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类。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规划技术指标 道 路 级 别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m) 24~36 16~24 10~14 -- 车行道宽度(m) 14~24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3 0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㈡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集镇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集镇区交通干道机动车道不应小于6车道,在实施前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荐横断面如下:交通性主干道为11.5*2(车行道)+3.5*2(分隔带)+3*2(人行道)+10*2(人行道至建筑控制线)。道路红线宽度控制36米,建筑控制线距离为56米。 生活性主干道为7*2(车行道) +3*2(绿化带)+ 2*2(人行道)+8*2(人行道至建筑控制线)。道路红线宽度控制24米,建筑控制线距离为40米。 ㈢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对已形成的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在规划建设中宜予以调整;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宜按下表要求控制: 道路类型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基地出入口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米) 10 8 5 3 ㈣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旅游主干道不得临车行道单独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宜通过辅道或建筑退让集中设置,集中设置的出入口间距应大于250米;生活性主干路上出入口间距应为120-150米,交通性主干路上出入口间距应为200-300米。 ㈤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停车配建指标并应充分满足下表规定:
大类 小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内部 外来 内部 外来 住宅(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别墅 1.2 0.2 一类住宅 0.6 1.0 二类住宅 0.4 0.6 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 0.3 1.0 办公楼(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办公(写字楼) 0.4 0.8 0.5 政府机关办公 0.6 0.2 1.0 0.6 一般办公 0.3 0.6 0.5 商业场所(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普通零售 0.3 3.0 超市 0.6 1.0 4.0 农产市场 0.4 2.0 5.0 专业市场 0.5 2.0 5.0 餐饮、酒店、娱乐 1.0 1.0 2.0 旅馆(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5 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3.0 学校(停车位/百名学生) 高中 3.0 1.0 20 10 初中 3.0 1.0 30 10 小学 2.0 1.0 50 30 幼儿园 2.0 1.5 2.0 30 工业厂房(车位/100名职工人数) 1.0 50 旅游区、度假区(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0.2 0.2 2、新建(改建)的医院、中小学和幼托等用地及集贸市场、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外来车辆停车场对公众开放使用。 在集镇区规划建设中应在适当区域设置客运停靠站,在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 第二十二条 集镇区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㈠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㈢其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㈣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第五章 引导、鼓励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 住宅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安置地、保障性住房 不少于20% 行政办公 不少于30% 商业、金融、商务、公共设施营业网点 不少于15% 医疗卫生、文化活动、教育科研 不少于25% 工业、仓储 10% ~ 15%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不少于45% 市政公用设施 不少于20%。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形成相关生态型场地。 第二十六条 已形成的10亩以上湖、塘、水库等水面,树龄20年以上或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坡度大于25度且相对高度大于30米的山体植被等宜予以保留、保护。 第二十七条 利用河道与公路退让距离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绿化带设定宽度不宜小于退让距离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建筑主体风格、色调按批准的集镇区规划执行。 居住建筑及小型公共建筑宜采用坡顶、白墙、黛瓦的现代民居风格;主要公共建筑宜采用简约的现代风格,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 建设项目在色彩选用上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颜色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开放空间构建: 镇区、集镇主要节点部位应以公共绿地、广场和水体等构建供居民休闲、游憩的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中心广场规模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居民健身设施、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公共水体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特征水位和绿化;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第三十条 较大项目的建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立面;分户建设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队伍现场监管,强调统一外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主要节点部位主要公共建筑屋顶应进行夜景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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