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道义论的不足之处 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2024-06-12 04: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吴迪

 按语:14年暑假期间,集中精力阅读肖群忠老师拟将出版的《伦理学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该书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提出伦理学研究的新思路。颇多借鉴。本次读书报告亦将为肖老师新书提出修改建议。未出版前,请勿外传。

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两种主要的流派,讨论的是对行为主体或者行为本身的判断。那么,我们又要追问,通过哪些方式,或者说怎样的理论建构,能够让我们对道德生活事实进行考察?回答以上问题,需要引出两个新的范畴,即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道德目的论即“任何一种将善的观念视作理所当然并根据善来解释高尚行为的理论都可以被称之为一种目的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善观念被视作理所当然;其次,用善来解释高尚行为。在这里,善优先于应当,对善的价值认同指导我们的行动。伦理学史上对应这种观点的理论有快乐主义、伦理利己主义、德性伦理学、功利主义。一般来说,伊壁鸠鲁最早提出快乐主义,即以快乐作为终极的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经此进行判断。德性伦理学是上节所探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最重要的善,对个人德性的追求是最为根本的,对个人一切行为动机的判断,都以其德性为根据。功利主义同样如此,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边沁和密尔,通过苦乐计算,为个人行为提供指导。

 道德目的论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者效果论倾向;其二,只遵循道德经验实证论的评价原则,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实在论色彩;其三,它是坚持道德价值论或者道德完善论,而非伦理道义论;其四,它常常同某种形式的道德乌托邦理论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社会乌托邦理论的道德依据。道德目的论认为,唯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有是行为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由它所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从结果出发,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评价,显然,这种思维方式是比较接近我们日常的思维模式的。从结果推知目的,有其合理性成分,然而,其广受诟病之处在于,目的往往无法完全符合结果表征,又如功利主义,其目的在于通过苦乐计算,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然而,实际结果并不会这样,因为,功利主义是从整体出发来考虑问题,而个体的计算,却无法达成统一。同样,从功利主义的理性计算,也不难发现,这种思维方式,有着经验实证的色彩,它们认为,功利即“有益于增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或快乐的实际效应”。其方式即对个体行为功利进行计算,这一点是与英国经验主义的思维路径相符合的。此外,我们知道,道德目的论关注的是特殊行为及其后果,同时,其所用于道德评价的是“好与坏”、“善与恶”,而不是“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因此,它们并不关注行为的正当性,而只关注其道德本身的价值。最后,我们说道德目的论常常与某种道德乌托邦联系起来,这一点也不难看到,最为典型的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现世学者往往也倾向于把这种德性建构的美好图式当作道德乌托邦的先驱,以德性作为国家社会建构的终极目标和依据,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这一点也和道德目的论对价值的重视相一致。

 二

与道德目的论相对应的理论,即伦理道义论。伦理道义论认为:人们行为或活动的道德性质和意义,最基本的不在于其所达成的目的(或其所体现的内在价值),而首先在于它所具有的伦理正当性,或者说伦理的正当性是优先于或高于行为的目的价值。而所谓的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必定是伦理的,而非单个道德主体本身行动的目的或价值的实现程度。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伦理道义论是在与道德目的论相比较的意义上发展出来的。一言以蔽之,伦理道义论认为,道德的正当性优先于善。同时,这里的正当必定是伦理的,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非道德目的论所指称的单一道德主体。因此,正当性意味着他者的评价,同时,这种正当性是建基于社会群体之中,是社会公共的,任何个人甚至群体都不能、也不可能任意宣称自己所信奉的道德信条具有社会普遍道德原则的合法有效性。因此,我们知道,伦理道义论是在设定的普遍认同的道德规则的基础上,践履个人的社会行为的。其典型代表是康德主义和契约论。其基本观点是:只有当某事是道德上可允许行为的结果时,它才可能是善的,而且,不管我们是否想履行责任,也不管这样做,对我们还是对别人有利,我们都必须履行义务。

 从伦理道义论的这种主张中,我们发现:其一,符合道德原则,即意味着道德行为的规范化,所以伦理道义论和规范伦理学是联系在一起的;其二,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正当性,是因为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本身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恰当明确的规定,并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道德公正原则。这两点思想是非常重要的。道德行为的规范化,符合现代社会的效用原则,规范化的伦理关系,利于社会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规则系统,我们说法律作为社会层面的行为约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产生的,普遍遵守,普遍约束,从而有利于社会内部各个成员的协作。同时,以社会契约论为基本预设,建立国家的西方诸资本主义国家,即是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前提下,做出的理论建构,这一点符合普遍的要求,也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因而,比较容易被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一旦共识达成,这种伦理道义论的主张,也就内化成社会的基本规范,从而也就强化了其自身的理论效度。

 伦理道义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伦理道义论以社会或群体的整体利益及其公正分配为道德考量目标;其二,它对规范有效性的考量总是普遍主义的,甚至是绝对道义性的;其三,普遍规范是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某种道德共识或伦理共契基础上的底限度的道德要求;其四,它对一种形式化的规范程序有着特别强烈的要求,常常表现出伦理学的形式主义或者程序主义;其五,绝大多数的伦理道义论者都是道德动机论者。以上五个特点,不难理解。从伦理道义论对道德正当性的推崇来看,正当性关乎他者的评价,关心社会整体的道德,因此,在社会关系中确立的伦理规条就必须要以整体利益为考量,由于规范性要求普遍认同和普遍遵守,因此,其必然具有普遍主义的倾向,这是对正当性的要求。同时,作为近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思想源泉,这种道德共识就是对社会维持的最低要求,一旦被挑战,社会建构的基石就会被动摇。另一方面,由于其规范性的要求,因而,容易忽略个体性、特殊性,这一点也是广受诟病之处,这反映在其程式化和形式化的特点之中。最后,说大多数伦理道义论者是道德动机论者,反映在其对道德正当性的追求,而非其所产生的结果好坏。正当性是建立在对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同、承诺和践行之上,因而,一旦承认并践行了,我们就依此对其进行判断。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以及他的三个道德判断,都是在伦理建构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我们社会共识的建构。

 三、

由此,对道德目的论与伦理义务论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差别:其一,两者对道德的基本价值(善与正当)的定位明显不同;其二,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在价值取向(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上也有着明显的而又微妙的区别与对立;其三,两者分别代表了道德评价的效果论与动机论。善与正当,孰先孰后,一直是伦理学理论争论的中心议题。道德目的论将善置于基础地位,强调了个人德性的有限性,个体的善为其行为做出保证,相反,伦理道义论则认为正当性是更为优先的,所谓正当,必须是对当下社会的关切,是从人的社会性出发提出的观点,社会建构的目的,在于使得原子式的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良善地位,从而保证社会运行的有效性。所谓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别,也是以二者对人性预判为出发点的,认为人的个体性优先,则在本质主义的立场上,关切人的德性,相反,对社会性的关切,则导向了集体主义。最后,效果论与动机论的差别,提出从目的即结果和动机即社会规范认同出发,所显示的区别。这二者归根到底,是思维方式的差别,是理论预设的差别。

 在这之后,还有包括弗兰肯纳的“混合的义务论”、规则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布兰特的调和性尝试。都试图从伦理道义论和道德目的论的立场出发,调和相对观点的尝试。这种调和是有意义的,但是,由于两者是针对不同的道德类型、范围和层次而言的,因此,我们只需要注意到,这种差别,有其内在的原因,但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不可调和的。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