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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交警通报:肇事逃逸、酒后驾驶逃逸等,这9人终生禁驾!

2024-07-11 1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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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

终生禁驾意味着什么吗?

意味着今后在任何地方

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

也不得取得驾驶资格

若被终生禁驾后

仍开车上路驾驶人

一旦被查获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今年上半年

我市有9人被终生禁驾

一起来看看都有谁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2024年上半年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高山 ,男,仁寿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1121********3519,准驾车型C1E。2023年06月29日21时05分,高山驾驶川Z7X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鲜渡至蓬安汉塘公路有庆镇九龙村八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高山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刘东 ,男,宣汉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35,准驾车型B2E。2023年06月17日02时53分,刘东驾驶川SUJ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巴人大道金庭苑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刘东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肖剑 ,男,大竹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9********6395,准驾车型C1。2023年10月26日06时29分,肖剑驾驶川SSF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210线1835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肖剑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邱越川,男,达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4675,准驾车型C1。2022年04月14日01时42分,邱越川饮酒后驾驶川S00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渠南街道渠州大道中段烟草公司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邱越川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向仕平,男,宣汉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5X,准驾车型E。2023年02月14日12时47分,向仕平饮酒后驾驶川S8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汉县琦云西路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向仕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赵富财,男,通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1598,准驾车型E。2023年04月01日19时30分,赵富财醉酒后驾驶川SS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川区环城路(原魏复路东岳电厂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赵富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 徐在江,男,通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3596,准驾车型C1。2021年10月23日14时36分,徐在江醉酒后驾驶川S17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蒲家镇汉渝街加油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徐在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万海峰,男,达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0052,准驾车型B2。2022年08月17日06时30分,万海峰醉酒后驾驶川S20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通川区元九大道嘉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万海峰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柳俊洪,男,开江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3********2413,准驾车型C1E。2023年10月02日20时39分,柳俊洪醉酒后驾驶川SR1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柳俊洪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链接: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请各位驾驶人

务必牢记开车上道路一定要

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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