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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是什么

2024-07-16 16: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为回馈老客户,近期会赠送价值不菲的礼品给乙,乙便嘱咐家人留意接收。邻居丙购买了一台电脑,但因供货商丁的配送员送货时看错门牌号码将本该递送给丙的电脑送至乙家。乙的家人误以为是甲公司寄送的礼品而接收,当晚家中失火导致该电脑被毁。

  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得利人的范围依得利人主观上的善恶而有不同。(1)善意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现存利益不存在的,不负赔偿责任;(2)恶意得利人,负有返还“所受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本题中,丁的配送员将丙购买的电脑错送至乙家,乙的家人误以为是甲公司寄送的礼品而接收。虽然,乙构成不当得利,但系善意得利人。当晚,家中失火导致该电脑被毁,即现存利益不存在的,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丙和丁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脑买卖合同,因丁的送货员的过错将电脑错送至丙的邻居乙家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丁需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丁交付相同型号、相同配置的电脑。而乙并非合同当事人且乙和丁对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乙与丁对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公司为回馈老客户将赠与乙(老客户)礼品,即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而丙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甲公司向自己交付乙的礼品。换一个角度看,乙作为善意得利人本无需赔偿丙的损失,丙的损失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丁主张,亦能论证丙无权要求甲公司向自己交付乙的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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