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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在新《收入》准则下,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不是全额确认收入,这就是与原准则的最大不同。 而且,需要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比如3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在12月份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有变化的,应该在12月调整该业务的收入确认金额。 举个例子: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3月1 日发出手机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2)2018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3)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约为10%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00 (4)假设2019年3月31日实际退货量为5部,退货款当时支付 借:库存商品 2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 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银行存款 29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 在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还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与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有差异。因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在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丨综合编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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