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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

2024-07-11 13: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退休人员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国家在生活方面对退休人员予以无微不至的关怀照顾,其中一项重要政策规定就是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仍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8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月,下同)。那么,对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这些政策优惠,在实际征管中该如何把握其精髓呢?

一、关于税收管理上对退休的认定问题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因病或特殊工种外,一般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在税收管理上,已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认定为退休;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退休。

相对于上述的一般性规定,还有三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以下简称“7号文”)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已到退休年龄而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其延长退休期间,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视同退休人员。在实际征管中,应重点关注这类人员是否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而同意延长退休年龄则是各级人事部门的权限。二是因特殊原因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同样以办理退休手续作为认定退休的标准。三是提前退出现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内部退养人员,不能视为退休人员,对其取得的工资收入仍按在职人员管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退休工资和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那么,对于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有哪些呢?

(一)关于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重点是“退休工资”的界定问题,然后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1.一般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1)一般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

将退休人员原任职单位分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三种情形,简要分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发放渠道:

第一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退休工资由各级财政负担。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退休工资基本上由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生活性补贴等项构成,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原任职单位负责发放。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之后从原任职单位(不含返聘)取得的工资收入中,符合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部分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不符合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部分,如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均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第二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之后分别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目前,我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工资一般是由原任职单位支付。那么,按照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发放的退休费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此外,我省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退休之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向其发放的养老金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部分效益好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退休人员另行发放的补贴、奖金或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第三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员工和自由职业者,95%以上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以及社平工资计算出应发放的养老金数额,再划款到参保人员提供的在邮政储蓄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因此,除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之外,原任职单位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其他补贴、奖金、实物等,均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目前,我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是自由职业者和少数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除领取养老金之外,不再存在退休工资的发放问题;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员工仍由原任职单位负责发放其退休工资, 但这些企业几乎不存在退休工资之外的补贴、奖金或实物等的发放问题。

综上可知,我省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发放渠道是基本明确的。

(2)一般情况下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以下简称“723号文”)。723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除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除按照上述正常发放渠道和标准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之外,单位向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2.特殊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构成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依据7号文的规定,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构成应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其他同类或同级别在职人员工资构成基本相同。有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取高额专利提成、培训费、顾问费等,按照7号文的规定,不属于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高级专家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实行年薪制,应对其延长退休期间从该单位取得的年薪收入构成进行细分。如无法划分,可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纳个人所得税。那么,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5、2006年出台了《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以下简称“382号文”)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下简称“526号文”),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382号文明确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政策规定:一是对收入定性,即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明确征免税政策,规定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纳税,即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三是确定计税方法,明确对该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这三个相关联的政策规定均以退休人员再任职为前提,所以,退休人员非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是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在实际征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分不清退休人员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526号文规定了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的四个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退休人员只是利用某种技能,接受单位要求完成某种简单的、短期的劳务项目,其取得的所得就不是工资、薪金所得,而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第三、四个条件难以符合,当退休人员取得的月收入低于19375元(除2000元/月的法定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时,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负将重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举例说明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市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处一家电力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较大。对退休人员既按月发放各类补贴,又发放过节费。2008年5月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过节费800元/人,补贴1500元/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发放。该企业认为,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都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税务人员指出,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贴和过节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故2008年5月每位退休人员应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500+800-2000)×5%=15(元)。

例2.罗穗生是某电池生产企业的总经理。现年61岁,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因工作需要,正处于延长退休期间。几年前,罗穗生带领该企业科研人员研发出一项电池生产的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属于该企业),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为此,2008年9月企业董事会决定,在罗穗生1.2万元月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其支付“专利提成”130万元。同时,罗穗生还发表了一部学术专著,获取稿酬8万元。那么,罗穗生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罗穗生取得的130万元“专利提成”不属于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份1.2万元的正常工资收入视同退休工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稿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2008年9月份罗穗生应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300000-2000)×45%-15375=568725(元);应纳稿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68725+8960=577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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