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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

2024-07-10 2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吗?

答:需要。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七)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八)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十二)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案例

2019年5月,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老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拿到一次性补偿金20万元。退休后,老李的退休金为每月6000元。自6月起,老李再任职,每月获得工资6000元。

(一)老李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老李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缴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老李按照60周岁退休的年限还有4年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为20万元, 2019、2020、2021、2022四个纳税年度,平摊到每年为5万元,按照费用扣除标准6万元看,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税额为0。

(三)老李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应该归在哪一类?

答:综合所得。2019年1月20日升级后,综合所得新增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所得。

(四)若公司给老李的一次性补偿金为28万元,需要缴税吗?如何缴纳?

答:4个纳税年度,平摊到每年的收入额为7万元,按照费用扣除标准6万元后,根据税率表应适用3%的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28÷4-6)×3%×4=0.12万元。

(五)老李退休后,每月6000元的退休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若2019年12月,原单位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老李一笔本年的年终奖,该笔收入需要缴纳个税吗?如何计税?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老李再任职取得的每月6000元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个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无论将退休返聘人员薪酬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范畴,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老李的情况若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文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预扣预缴个税时采用累计扣除处理;若不符合相关条件,则应作为劳务报酬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

三、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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