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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安全生产严重及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24-04-07 1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3.开设有坠落危险孔洞不加栏杆、盖板或警戒线的。

14.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热轧辊道、铸造中的流槽等设备的。

15.跨越安全围栏或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等不安全位置攀、坐、休息的。

1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遮拦防护的。

17.操作车床、刨床、钻床等旋转切削设备时带手套、没有扎好袖口、长发没有盘到帽子里等未按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的。

18.皮带轮、联轴器等带有切线(向)旋转部位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

19.使用电压等级不相符的验电笔验电的。

2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

21.临时用电使用不合格的设备、电缆,私拉乱扯的。

22.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和信号线路或用湿抹布和潮湿工器具清理带电设备的。

23.发供电系统操作完毕,不汇报,不做好记录,模拟图不进行调整的。

24.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的。

25.叉车、铲车违规载人或使用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升降、移运人员的。

26.起吊、牵引过程中,在受力钢丝绳的四周、上下方、内侧角和起吊物的下面逗留或通过的。

27.防尘工作管控不到位,造成煤尘堆积、粉尘浓度超标的。

28.检修施工作业人员站在未停电闭锁的带式输送机上。

29.熔铸作业时未穿戴防烫服、披肩、脚护套、面罩的。

30.在熔铸作业铝液放入铝液箱时,站立在无防护的放铝液箱边沿的。

31.与铝水(金属液)接触的工(器)具未干燥处理的。

32.铸锭铣面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进入防护区域内的。

33.胶管高压试验时,进入高压试验区域的。

34.电焊、气割作业长时间不使用时,未关闭气阀和电焊机电源的。

35.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没留气孔的。

36.恶劣天气,客车、货车、汽车吊等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37.在监盘、操作或检修作业时玩手机的。38.在油库、库房、浮选平面等禁火区内吸烟的。

39.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40.下列行为未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和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1)更换钢轨;(2)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

41.非正常情况,发车前未确认进路和地面信号正确,接车前未确认线路空闲或未得到线路空闲报告和影响进路调车作业的。

42.车站值班员遇接受的调度命令不清,未及时与列车调度员复核联系的。

43.装卸作业手推调车无专人制动、钻车底撬车、高站台推车的。

44.车站值班员未按施工计划和调度命令内容要求,而发出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

45.未按规定办理线路封锁及慢行手续并设置防护,而进行有碍行车安全施工的。

46.区间(岔线)卸路料违章搭乘,卸下的路料侵限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47.机车走行部、行车安全装备、制动机运用状态不良的机车出库牵引列车的。

48.机车经过线路、道岔、慢行等限速地段超速运行的。

49.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内或道床边坡上坐卧、休息、避雨、乘凉的。

50.两人看守道口清理轮缘槽未执行一人防护一人清扫、单人看守道口未在前方10米处设置警示牌规定的。

51.其它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

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劳动纪律及现场作业规范

1.上班迟到、早退、私自顶岗、换岗的。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

3.未按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的。

4.不执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的。

5.巡回检查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检查的。

6.巡回检查时不带必备的检查工具的。

7.设备停、复役及检修工作不认真登记、不按规定挂牌和摘牌,工作结束后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

8.设备改造投用后,不办理异动报告、不提供资料、图纸的。

9.危险化学药品管理未执行双人双锁的。

10.擅自拆除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洞、孔等盖板、防护栏、隔离层等或破坏、拆除摆放的警示标志的。

11.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各类机械的。

12.未经允许进入要害场所或允许闲杂人员在要害场所逗留的。

13.模板、楼板、砖垛存放超高的。

14.拆除模板向下抛掷的。

15.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16.安全生产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17.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及安全活动的。

18.未开启循环水启动中频炉加热的。

19.熔炉壁太薄不及时修补造成穿孔的。

20.水位表故障造成假水位而未及时发现的。

21.排污后,忘记关闭排污阀或排污阀泄漏未发现的。

22.浇铸时正面看冒口或不及时引气的。

23.加热炉周围1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品的。

24.操作使用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的。

25.带式输送机沿线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停车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失效的。

2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劳动保护、安全工器具使用

1.进入检修、 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2.进行有毒实验或作业时,没有戴好防毒面具(口罩)和穿戴好防护用品的。

3.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使用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

4.未束紧服装、穿肥大服装或穿戴围裙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的。

5.使用超过检验周期安全工器具的。

6.电气设备操作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或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的。

7.登高作业使用不合格梯子的。

8.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的。

9.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上下攀登的。

10.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墙的靠放斜度不在30°-40°之间的。

(三)消防安全

1.未按消防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

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非火警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的。

4.存放易燃易爆品的仓库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标准的。

5.在易燃、易爆场所的明显处未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的。

6.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品超出允许存放量的。

7.使用完的汽油、柴油、煤油等油料以及棉纱未按规定放置的。

8.在明火、高温附近使用油剂类清洗设备零件的。

9.穿带铁钉的鞋子或未带防火罩的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

10.对易燃易爆品容器、管道、消防器材等未执行管理制度的。

11.丙烷、乙炔等集中供气系统无人负责,无每班记录的。

12.作业完后,未及时收回保管易燃易爆品,留在作业区的。

13.油类物质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的。

14.乙炔气瓶、丙烷气瓶放倒使用的。

15.氧气瓶、丙烷气瓶、乙炔气瓶等置于太阳下暴晒或在高温热源附近,气瓶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

16.电焊、气割作业长时间不使用时,气割刀及软管、电焊把线未收回盘挂整齐的。

17.电焊把线与氧气乙炔(丙烷)气管线搅缠在一起的。

18.在用柴油、煤油、汽油等清洗物件的作业地点附近动火作业的。

19.未对周围易燃易爆物进行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的。

20.电焊作业前未检查,把子线露铜丝的。

21.电缆和燃油管、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沟道内或行架上的。

(四)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

1.厂内车辆停车未取下钥匙切断电源的。

2.使用叉车超载等违章运行的。

3.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使的。

4.吊运气瓶时不用气瓶架吊运的。

5.起吊物件时不使用吊具或使用的吊具不合格的。

6.行车启动、停止或运行时前方有人员、变换动作、经过人员附近、落放物件过程中不鸣铃的。

7.行车启动时,行车上浮放物未及时清除的。

8.操作行车时,利用倒车代替制动的。

9.电动葫芦无导绳轮和限位继续使用的。

10.使用链条起吊发生塑性变形、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不及时更换的。

11.电磁吸盘下降时同时坠放物料的。

12.把手、脚和身体置于被吊物件下方的。

13.起吊重物件上有悬挂物或浮置物没有清除的。

14.吊运物件过程中,不随吊件走、干其它工作或任行车自己吊运行走的。

15.工作结束后没有切断电源,未停放在指定位置或钩头上仍挂有吊具或吊物的。

16.在车间溜放车辆,下坡行驶时空挡滑行,进、出车间不鸣笛的。

17.驾驶员离开装载机,铲斗未落放地面的。

18.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或断股还继续使用的。

19.氯气瓶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气瓶无防倾倒装置的。

(五)高空作业

1.远距离抛接物件的。

2.高空作业随意抛掷材料、工具或工件的。

3.工作结束未将高处坠落物件清理收干净的。

4.登高作业前未检查登高工具的。

5.登高工具没有规范放置就开始作业的。

6.作业时使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登高工具登高作业的。

7.“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水塔与水箱边)无防护的。

8.高空焊接或切割时,下方有易燃物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9.高空焊接或切割时,无专人监护的。

(六)电气作业及相关

1.进入电气设备安全界限进行作业的。

2.开工前不按规定例行用电检查的。

3.带电设备、输电线路或开关柜旁任意堆放物体,堵塞通道,无安全距离,影响应急断电的。

4.临时电线任意抛在地上,有被碾压、挤压、挂扯、重物损伤、影响交通等情况的。

5.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插座的。

6.多个用电设备使用同一个开关的。

7.不经当值人员许可,擅自使用厂(站)用、运行(备用)设备电源的。

8.热控箱、专用盘、开关箱、电源柜等操作后不关门的。

9.电气设备损坏造成带电部分裸露,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10.用铜、铝、铁丝等金属物品代替保险丝的。

11.使用大地、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为工作零线的。

12. 投、退保护压板不进行检查、不登记的。

13.正常开机不通知化学人员,凝结水不合格就回收的。

14.不按规定定期排污,或接到化学排污通知不认真执行的。

15.启动辅机不联系、不检查、启动后不检查不汇报的。

16.对汽、水管道暖管不充分,造成冲击振动的。

17.发现设备系统异常、缺陷,不联系、不汇报的。

18.值长对操作票、工作票审核把关不到位,随意签字的。

19.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班成员,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20.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不规范,仍然给予办理的。

21.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或工作票上的任务的。

22.工作结束后,不严格执行工作终结验收,不到现场检查确认就给予结票的。

(七)机械加工

1.合格产品、次品、半成品、原材料不按规定分区域存放的。

2.作业过程中或结束后离开工作岗位,未将设备和工具的电、气、水、油源断开的。

3.未反复试屑、盲目切屑,造成胶管变形,被动旋转的。

4.在切屑胶管外圆时,未把捆绑着的胶管放开的。

5.机床卡盘旋转运动未停稳就装卸工件的。

6.机床未停就测量工件的。

7.车床未停稳就打反车的。

8.切削刀具没有脱离工件就停车或开启机床的。

9.车螺栓时试环规、车内螺纹试螺规用开车方式自动进退,或手抓环规或螺规,利用机械旋转方式试螺纹的。

10.车削加工脆性金属、用砂轮机和磨光机磨削工件时不戴眼镜的。

11.金属切削飞溅物,无防护挡板、防护隔离网的。

12.摇臂钻打孔,摇臂未定紧,物件未压牢就开钻的。

13.工件没垫平或卡紧就进行加工的。 14.剪板机剪切材料时,手放在剪刀下的。

15.铆装工件时,用手探空的。

16.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摸取料的。

17.工件在矫正时,把手放在工件上的。

18.加工工件钻孔时,用手拿工件进行作业的。

19.机床卡盘旋转运动未停稳就装卸工件的。

20.用压缩空气吹铁屑或杂物的。

21.在同一剪板机上同时剪切不同材料的。

22.卷板机开动时,未按照进出料反向站人的。

23.把待加工件随意放在主轴变速箱上和导轨上的。

24.进行铲、凿、磨、剁、铆等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对着人操作的。

25.机械加工用手直接清除铁屑的。

26.磨床作业时使用未经过平衡的新砂轮的。

27.砂轮运转时,站在砂轮前方的。

28.磨削结束时,未及时退回砂轮的。

(八)铝业生产

1.对铸嘴及磨合铸耳时,铸轧辊未反转,擦辊时未正转,工作人员未在出口侧操作的。

2.铸轧工立板及生产过程中发生漏铝,需使用岩棉堵漏时,岩棉未经干燥处理的。

3.铸轧工处理炉口、扒渣等和铝水接触工作时未戴好护目镜或面罩的。4.熔炼炉、保温炉等搅拌和扒渣作业未按规程操作的。

5.金属带材开卷时未先压住料头,后剪捆绑带的。

6.穿带时,用手牵引铝板,操作手不听从穿带人员指挥操作的。

7.纵剪及横剪、拉弯矫直机、厚箔剪、退火炉开炉等作业开机前未检查水、电、液、气及各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即开机的。

8.纵剪及横剪作业机列运行过程中,维修人员或其他人员随意停机的。

9.拉弯矫直机组运行时,用手清除板面及辊面上异物的。

10.擦拭矫直辊系时,未停机抽出辊系的。

11.分切机上、下卷及拆装刀轴时,无专人指挥行车的。

12.装炉时,出炉前未切断加热电源的。

13.炉门提升后,未确认安全销到位后进出炉的。

14.厚箔剪初次穿带时,未手动正向转动工作侧手轮,使用点动操作的。

15.铸锭专用铣床刀盘、刀具未安装防刀盘飞出和防止金属屑飞溅设施的。

16.保温炉每次放金属液铸造前,未检查、确认放流管(流眼砖)、流槽完好的。

17.铝卷堆放未采取防滚动的安全措施的。

18.高温熔体易飞溅区域和高温产品区域未设有防烫伤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19.板材剪切机列、矫直机、剪切机等高危部位未设有安全防护装置的。

(九)铁路运输

1.擅自关闭监控装置运行的。

2.顶送作业未按调车员显示信号要求试拉的。

3.运行中交会列车、进出站及通过鸣笛标、道口、桥梁、弯道等不按规定鸣笛的。

4.接发列车人员发现货物装载及篷布苫盖异状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5.值班员未通知或迟通知有关行车人员出务接车的。

6.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未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的。

7.道岔未按规定巡检,清扫保养不及时,影响正常使用的。

8.调车作业前未核对计划,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的。

9.货运人员监装不到位,未按装车方案装车造成挂出货车的货物发生“三重一超一落”的。

10.巡道工不按规定携带各种备品或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来车时不按规定距离下道,未显示接车信号的。

11.线路封锁、限速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速度设置防护或防护用通讯设备故障、联系中断,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施工的。

12.道口标志缺少、损坏,没有及时进行更换、补充的。

1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未办理登记停用设备手续的。

14.配合室外作业时,未及时通知室外列车、调车运行情况的。

15.不按规定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登记、明示的。

16.司机、副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机车的。

17.助理值班员或车站值班员未监视控制台,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助理值班员发现后未向车站值班员回报即盲目处理的。

18.更换单项设备,不核对联锁关系,不复查试验开通设备的。

19.处理制动故障时,未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副风缸余风或作业完未进行恢复开通的。

(十)其他经公司认定属一般“三违”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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