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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后还能再转回吗?

2024-06-30 10: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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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依法转出的进项税是不能再转回继续抵扣,但对以下三种情形是允许转回继续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A级纳税人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

二、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三、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是转错了,是否还能转回呢?可以!理由是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经过认证并已经申报抵扣了的税额,并不违背增值税的规定。只不过是把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的税额又转出去了而已。但是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此方法以逃避税收,这是企业法律义务所在。

再转入的纳税申报转回后如何纳税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明确,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的“税额”中。另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明确,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如果是转错了,可以再将误转出的进项税额写一个书面说明报给主管税务局,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再将此税额纳入到本期进项税额里进行抵扣。申报时,由于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小于实际申报抵扣的税额,在税务局的征管系统里是不能正常通过的,需要主管税务局前台人员人工操作,强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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