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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4-07-13 09: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大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电子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经学校审核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到退伍后两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或者重修,补考或重修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相关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三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休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同意后可以休学。一位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只有一次,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当兵入伍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休学1年,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休学1至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要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超过休学年限原则上不能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退学学生处理结果在学校官网上和学校校园内公示10日,无异议,由学生处出文。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意见箱、及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生使用校园网络须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校园是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场所,学生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门卫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出校门,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校园优美、安全、文明有序。

第五十条 学生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场)、计算机室、图书馆、报告厅、食堂等场所,应当自觉遵守相关场所的管理制度,维护学习、生活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反者,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清洁卫生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和保持教室、寝室及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营造优雅、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学习《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园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自觉履行承诺,确保自身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优、评奖活动。有关学生奖励详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代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在通过考试经四川省招生委员会录取而取得高职入学资格后,其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学籍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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