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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快我市城乡居民冬季“煤改电”取暖的推进》(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2024-01-26 23: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宋传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城乡居民冬季“煤改电”取暖的推进》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实市实施“煤改电”的政策依据

政策制定权限:煤改电供暖(供热)的政策制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市本级没有制定煤改电供暖(供热)政策的权限。

政策适用对象:煤改电供暖(供热)政策只适用于煤改电供暖单位,城乡居民家庭供暖未纳入政策支持范畴内。城乡居民家庭可享受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段电价政策。

目前我省对煤改电供暖(供热)实行的政策主要有:

(一)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准入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供热)用户项目按电供暖(供热)政策执行。

2016年11月,辽宁省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治雾霾天气的发生,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提出了在全省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的目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建立了推进煤改电供暖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6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的通知》(辽经信电力〔2016〕74号),文件明确支持煤改电供暖的优惠政策,明确界定只对煤改电供暖单位推行煤改电供暖优惠政策,对农村居民家庭供暖未纳入政策支持范畴。

2016年5月,省工信委、省物价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制定并颁发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和《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规则》,对市场主体、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017年6月,省工信委、省物价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制定并颁发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补充规定》,从市场主体、申请程序、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电价等方面予以明确,其中市场主体明确了电供暖(供热)单位的范畴,市场准入第一条规定: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独立回路、分表计量等条件的电供暖单位,不能参与电力交易。

2017年8月,省物价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6〕86号)对煤改电到户电价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9年9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防治大气污染,实施蓝天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煤改电”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印发《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9〕128号),决定对煤改电供暖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采取差别化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改电供暖工作。明确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准入且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供热)用户的项目继续按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执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印发《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辽工信电力〔2020〕32号明确延长至6月30日)。已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用户,发生用电变更后,在不改变电供暖(供热)用电性质且不增加容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

(二)2019年10月31日后,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

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印发《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9〕128号)明确:

1.采用电锅炉或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磁加热等通过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及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一切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的用户,均可作为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办理准入,参与交易。

2.对不执行原有政策的清洁取暖电力用户,鼓励其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则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

3.对于清洁取暖的电力用户,在市场化交易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不受年用电规模的限制,可自行选择用电类别(单一制或两部制)和是否单独回路、单表计量。合同执行时间可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4.按照先准入、后施工,再验收并装表接电,最后申请参加交易的流程办理。

(三)电供暖容量免收基本电费。

为保证全省支持电供暖政策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利益,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印发《关于明确电供暖容量免收基本电费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0〕173号)就《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中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1.《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对于供暖单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单位,其电供暖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因电供暖所引起的新增用电容量从总容量中扣除,免收基本电费。”目的是保证电供暖电力交易政策的统一,减轻电供暖单位的负担。

2.执行大工业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单位,因电供暖项目在供电企业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的,新增容量免收基本电费。

3.执行大工业电价,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单位,电供暖回路表计最大需量,免收基本电费。如电供暖回路用表不能计量最大需量,由省电力公司安排免费更换。

4.按上述原则免收基本电费时,自电供暖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准入获批,竣工验收及装表接电三个程序都完成之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在电供暖用户提出申请时,核算并返还多交纳的基本电费。

(四)城乡居民家庭可享受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段电价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18年1月,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

1.实施范围:居民电采暖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上述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段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2.时段划分:峰段7:00时至21:00时;谷段21:00至次日7:00时。

3.电价标准:“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时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目前,具体采暖期电价执行标准:不满1千伏居民用户,峰段0.52元/千瓦时,谷段0.40元/千瓦时;1-10千伏居民用户,峰段0.51元/千瓦时,谷段0.39元/千瓦时;合表用户,峰段0.52元/千瓦时,谷段0.40元/千瓦时。

(五)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国网营口供电公司严格执行供电服务“三零”政策,即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用电,除电能表后负荷线以外,其他电力设施全部由电力企业投资。

(六)关于是否可以推行直补到户政策的问题:目前国网营口供电公司业务系统和电能表应用及研发由国家电网统一管理,计量与电费结算严格执行国网公司统一标准和要求,目前系统及表计无法实现“补贴度数打到居民电表上”。

二、目前我市开展煤改电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煤改电推进情况

一是大力宣传煤改电用电优惠政策。组织各县(市)区、(园区)涉及煤改电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煤改电政策的学习,重点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的企业进行政策宣贯,及时解答客户关于煤改电直接交易、用电价格、峰谷分时时段等方面的疑问。将省直部门推广的技术成熟的电锅炉生产厂商信息汇总后一并推介给煤改电客户作为参考备选。同时,将煤改电政策文件在市工信委网站电力管理栏公示,以保证申请单位随时进入网站都能方便了解政策和办理要求。

二是对供电公司煤改电业务办理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将我委审批的煤改电项目情况反馈给供电公司,协调供电公司提前勘查现场,提前建设红线外供电设施,为煤改电客户办电简化流程,为煤改电客户及时送电,按期供暖提供了保障。

三是积极开展煤改电客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帮助煤改电客户做好电力直接交易平台注册及直接交易培训工作,监督供电公司及时为客户执行煤改电直接交易电价。

四是坚持优先快捷办理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供暖单位,申请参与煤改电交易,我委主要领导要求,随到随办,如遇领导外出开会等特殊情况,可先行审核办理,后补报委内签批手续,以方便办理用户为第一原则。

(二)“煤改电”和清洁供暖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清洁供暖共准入632户,改造供暖面积约262.39万平方米;改造燃煤锅炉约413吨;“煤改电”电能替代燃煤约3.94万吨(标煤),累计替代电量达3.21亿千瓦时。

三、下一步推进清洁供暖工作的方向

1.大力推广实施,增加覆盖面。

一是对各类园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逐步开展燃煤锅炉取缔行动。我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燃煤锅炉取缔行动,会同国网营口供电公司提前开展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清洁供暖政策宣传解读、煤改电清洁供暖改造的用电成本测算等工作。

二是重点在农村地区的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推广清洁供暖。在学校实施清洁供暖供暖,可根据学校供暖需求启停设备或调整温度,有效避免寒假期间的供暖热源浪费。在医院、车站实施清洁供暖供暖,可根据医院、车站的热能需求特点和天气状况延长供暖期限或调整供暖温度,为市民提供惠民、利民、便民服务。

三是打造营口供电公司偏远地区供电所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引入第三方电供暖服务公司,通过开展合同能源合作,为营口供电公司偏远地区供电所进行供暖改造并提供供暖服务。以供电公司内部供电所清洁供暖项目为示范在我市全面深入推进清洁电力供暖做出表率。以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清洁供暖工程的创新发展。

2.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我市推行过程中探索出的可行性建议。目前我省对“煤改电”和清洁供暖已推出优惠政策,但用户普遍反映煤改电一次性投资过高,运行成本依然相对较高。

一是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优惠政策,在清洁供暖一次性投资问题上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激发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意愿。

二是下一步我市将针对“煤改电”和清洁供暖的资金,作出积极工作,一是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多渠道向上级争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对适宜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是多方面筹措资金、统筹本级财力,在财力可承担的情况下对“煤改电”和清洁供暖及后续运行给予一定的补助,为“煤改电”和清洁供暖扫清价格障碍。

四是发挥财政资金牵引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煤改电”和清洁供暖工作中来。

3.积极向省相关部门建议出台对分散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出台电价优惠政策。城乡结合部以及周边乡村的居民个人供暖问题,目前省相关政策还没有将这种情况的居民个人纳入政策内,建议由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后,在政策上给予适应倾斜,将其纳入享受政策的范畴。

4.创新模式,拓展服务,争取多赢。创新煤改电供暖经营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资本成立电供暖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为煤改电用户提供一次性投资费用、运维费用和供暖服务,实现煤改电用户按供暖标准缴纳取暖费即可享受优质供暖服务的目标。

联系人:潘浩;联系电话:0417-2919042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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