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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2024-07-06 1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过程中是否应剔除劳动者请病假或者事假的月份。

  注:如有不足一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单位可参考以上规定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分局进行调解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工作年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单位或员工可就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咨询或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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