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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辉县市同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30号

2023-06-25 03: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6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辉县市同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30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3〕30 号

辉县市同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95958378U

地址:辉县市学院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友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 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取你单位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 2022年3月8日对1辆3.5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车,本应在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进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实际在轻型汽柴一体环保检测线进行排放检验(测)。你单位2022年8月29日,2023年2月1日、2月13日分别对3辆重型柴油车,在进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采样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2022年8月29日对1辆重型柴油车,在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进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过程中,出现车辆明显冒黑烟现象的情况。以上5辆机动车检测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技术规范执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 、“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 环罚告字〔2023〕24 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23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在贵局对我单位检查时,我们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承认因管理疏失造成检验员对极少部分车辆的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检查过后积极整改,及时召回违规检测车辆进行复检,针对发生问题反复召开培训会议,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水平,监督全员按照标准及规程执行排放检验,全力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望贵局念在我公司面临市场不景气,资金困难,企业正处于亏损状态,恳求贵局领导对我单位从轻处罚”。经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长,对于你单位因管理疏失造成检验员对极少部分车辆的违规行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出具检测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贰拾元(0.092 万元)。

2、给予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15.2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 收款人名称: 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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