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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强化银保渠道“报行合一” 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2024-06-20 2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发布后,监管再次规范银行代理销售保险。

2024年1月19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下简称“报行合一”),促进相关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向各监管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公司、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66号】)(以下简称“《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确,严格规范佣金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产品人士告诉记者,“控费”是银保渠道长期良性发展的核心,规范银保渠道手续费,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负债端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保险产品竞争力。

《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

据监管披露,近些年人身保险业同质化竞争严重,保险公司费用管理普遍较为粗放,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报备时的水平,出现“报行不一”的情况。费用高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问题的根源,更是滋生“代理黑产”的土壤,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品“报行合一”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算账经营、强化管理的必然需求。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充分考虑保单周期、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水平。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实际上,自监管实行银保渠道“报行合一”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保险总公司在产品备案时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但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由于在费用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未能真正执行“报行合一”,仍存在“小账”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同时,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严肃财经纪律,细化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根据费用事项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共同费用应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应当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分析表示,落实“报行合一”,保险公司的内控与合规管理体系要发挥作用,各层级各单位应协同配合。公司董事会承担合规经营的最终责任,管理层和总部要承担制定、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作为执行单位,承担的是风控合规第一道防线的责任,一旦出现违规,监管处罚会影响到公司整体,因此各级组织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保险公司主体责任,《通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亦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要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当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监测“报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各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

各监管局应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处。

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某寿险公司销售渠道负责人认为,虽然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但是银行是强势方,如果不能对银行方有同样的严格要求与效力,仅规范保险公司单方面,最后效果可能没有想象中好。

此外,中国保险业协会还应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导“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推动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中国银保信公司应持续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强化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

(编辑: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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