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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新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了!

2024-05-17 1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②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③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公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2.将观光车的坡度进行了调整

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 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最大行驶坡度较旧规程放宽了,坡度由 10%放宽到 15%;但对应的行驶速度必须下降。这样更科学合理。同时将旧规程中的“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删除;改为: “任意连续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驶坡度”,防止执行中出现的为规避坡度超标出行的连续短坡现象。优化了观光车辆最大行驶坡度和运行速度的关系。

3.对场车铭牌内容进行了修改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防爆等级)、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车架号(观光列车仅填写牵引车头的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叉车铭牌中增加了“防爆等级、车架号、制造地址”的信息;观光车铭牌中增加了“车架号、制造地址”的信息。

叉车和观光车铭牌中, 去掉了仅限“三区”使用的字样;(“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4.叉车的主参数进行了调整

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和防爆等级,增加了防爆等级。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定期检验每年1次;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5.对检验时提供的技术资料

自检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

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少于新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首次检验的项目;使用维护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⑵制动系统、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或者气动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

⑶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⑷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⑸贮存、运输说明;

⑹车架号的位置(含观光列车车厢),安全装置和安全标志的位置与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应当装设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还应当有其相应说明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自行检查项目不少于新本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检验的项目。

6.明确场车委托生产并提出具体要求

场车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均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单位除外)和型式试验证书,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由委托方出具,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TSG 81-2022中场车的使用管理要求

一、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 营业执照;

(2)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根据场车的用途、 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拨高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使用场车的选型负责;

(4) 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 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路线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5) 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首次检验;

(6)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7) 制定符合本规程5.1.4要求的 安全操作规程;

(8) 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叉司机N1、观光和观光列车司机N2、安全管理A)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持证上岗, 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9) 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10) 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并且灭火器应当在有效期内;

(11) 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12)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1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设备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场车是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场车,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 2.悬挂有效牌照:场车车牌由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发放,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注5-1:本规程所指使用单位的含义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作业环境要求:

(1)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作业区域的状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场车不得进入该区域作业;

(2)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 任意连续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驶坡度;

(3)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环境 ,路面边沿3m(弯道处为4.5m)内有悬崖、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险,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三、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要求:

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 车辆运营时的行驶路线图,并且按照路线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 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 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车前进行 试运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2) 遵守作业场所内的 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 叉车 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

(4) 行驶和作业时 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5) 车辆 转弯、进出库门等须 减速行驶;

(6) 严禁在 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 货叉起升载有 人员的装置;

(7) 叉车司机 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 ,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8) 严禁超载;

(9) 身体过度 疲劳、饮酒后或者 患病有碍操作安全时, 严禁操作车辆。

五.维护保养和检查的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 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 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2)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 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 日常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场车的 巡检,并且形成使用记录;

(3)场车使用中出现 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 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场车的 维护保养、月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5)更换叉车的 防爆部件时,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新部件的防爆级别和技术要求不低于原部件,并且对整车防爆性能的有效性负责,更换记录、部件防爆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六.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叉车和观光车辆具体型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选择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车的使用繁重程度、环境条件状况,确定高于本规程规定的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周期和内容。有关项目和内容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在用场 车的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2)在用场车的 月度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载荷搬运装置、载荷装卸控制装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安全监控装置等,以及 本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3) 在用场车的 年度检查,除包括前项要求的月度检查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实心截面货叉的厚度磨损量,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电气和控制系统功能的检查,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试验。此外,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叉车,其年度检查还包括隔爆型电气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盖的可靠性,浇封型电气部件浇封面的完整性,蓄电池及电源装置安装及连接的符合性,电路连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性,外壳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属部件与整车的等电位要求。

七.报废要求:

场车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相关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场车的 使用功能,并且 注销使用登记。

以上规定,详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供稿:局安全监督管理科 编辑:局新闻宣传科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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