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战略比较与分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跨境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定义和概念 数字贸易战略比较与分析

数字贸易战略比较与分析

2024-07-18 09: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球的贸易至今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传统贸易——全球价值链贸易(Global Value Chains (GVCs) Trade)——数字化贸易,下表概述了这三种贸易类型的特征、驱动因素以及贸易政策走向。

尽管当下全球已经逐渐进入了数字贸易时代,但截止到目前仍然没有一个针对“数字贸易”的统一定义。总体而言,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的范围和定义均各不相同。最狭隘的定义是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数字化产品的贸易,而更广泛的数字贸易定义似乎是利用数字技术(ICT)进行商业活动。同时,这些主体也不尽然都使用数字贸易这一新词汇,电子商务也时常出现, 下面笔者列举了一些国家和组织对数字贸易的定义:

1

世界贸易组织

WTO并没有采用“数字贸易”这种表述,而是采用“电子商务”这个概念,并将其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货物和服务”。这一定义早在1998年第二次部长会议设立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就被提出了,但随后近20年时间里该议题却未充分得到重视,直到近两年才又进入各成员国视野中。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3 年 7 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中正式提出了“数字贸易”定义,即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音乐、游戏;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四是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用了相对狭窄的数字贸易定义,它排除了大部分的实体商品贸易,比如在线订购的商品和需要数字副本对应的实体商品,像书、软件、音乐还有电影都通过CD或DVD的方式售卖。

3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5年)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购买和销售行为。 对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而言,电子商务涉及搭配实物商品以及以数字方式提供的无形(数字)产品和服务。

4

欧盟

欧盟在数字贸易方面制定了建立“单一数字市场”的目标。这被定义为“个人和企业可以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无缝访问和行使在线活动的区域,无论其国籍或居住地”(欧盟委员会,2016)。 这一举措超越了改善数字贸易环境的改革; 它包含了电信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数据保护和隐私条款的改进。

5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17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报告认为“数字贸易”应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个人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

6

1

《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

今年由浙江大学“大数据+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团队发布的《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中也对数字贸易重新进行了定义:数字贸易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蓝皮书定义的亮点在于将“实现制造业智能化”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最终目标,一定程度上为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上述定义中看出,数字贸易的定义随着时间的变化似乎越来越广泛了,外延有了极大的拓展,这也是各国争相展开数字贸易竞争的一个原因。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主要依托互联网体现出的自由化和开放性等特点,因此这也就造成了不同的国家对于数字贸易的态度各不相同。同时,数字贸易与传统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规则之间都产生了不适和冲突,WTO各成员国对于数字贸易究竟适用货物贸易规则(GATT)还是服务贸易规则 (GATS)还未达成一致。

针对目前这个情况,2017年12月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十一次部长会议上,71个WTO成员方共同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宣布为将来在WTO谈判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共同启动探索性工作。

世贸组织成员在今年前三季度也针对联合声明提出了许多议案,例如有: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JOB / GC / 174);新西兰(JOB / GC / 175);巴西(JOB / GC / 176,JOB / GC / 200);日本(JOB / GC / 177);美国(JOB / GC / 178);新加坡(JOB / GC / 179); 日本(JOB / GC / 180);俄罗斯(JOB / GC / 181,JOB / GC / 190);和中国台北(JOB / GC / 182);欧盟(JOB / GC / 188,JOB / GC / 194);加拿大(JOB / GC / 189);乌克兰(JOB / GC / 198)等。根据上述文件,成员们提出的议题主要涉及四个领域,包括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消费者保护和数据流动。

而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主要存在三方立场:一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主张将数字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二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主张建立基于货物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三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由于自身电信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二、各国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战略

在世界的主要经济体中,法国于 2008 年率先发布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战略,随后日本、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战略规划相继出台, 2015 年后出台数字战略的国家明显增多。蓝皮书中对各国的数字贸易战略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表:

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出台数字贸易战略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发达国家的战略相对具体,这也说明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下面笔者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数字贸易的战略。

三、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数字贸易的战略

(一)美国——推动全球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

2018年4月12日,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对联合声明的新议案(JOB / GC / 178),该文件提出了七项议题:信息自由流动、数字产品的公平待遇、保护机密信息、数字安全、促进互联网服务、竞争性电信市场和贸易便利化,大致内容如下:

(1)信息自由流动。具体包括:允许消费者和企业进行跨境数据传输;防止数据本地化;禁止利用网络阻挡或过滤在线内容。

(2)数字产品的公平待遇。具体包括数字产品的免税待遇和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两个方面的要求。

(3)保护机密信息。具体包括保护源代码,禁止要求企业强制技术转让以及禁止歧视性技术要求

(4)数字安全。具体包括确保企业能够使用安全的加密技术,同时确保政府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防止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以此避免对贸易的限制或扭曲。

(5)促进互联网服务。具体而言包括建立数字相关的市场准入承诺,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免除仅进行储存、处理或传输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6)竞争性电信市场。基于《WTO电信参考文件》在当下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应将其写入各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并向电信投资者和跨境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准入。

(7)贸易便利化。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规定可以对数字贸易做出非常直接的贡献,因此落实该协定,对跨境包裹的关税设置减免的门槛,促进中小企业更充分地参与到全球经济之中。

(二)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

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公布了“单一数字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DSM) 战略的详细规划。“单一数字市场”是指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市场: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可以保证自由流通;居民、个人和商家能无缝衔接且所有线上活动都是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进行。单一数字市场是欧盟统一市场、促进贸易、推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共包括三个支柱:

第一大支柱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出台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速度更快、价格更实惠的包裹递送服务;打破地域界限,改变同种商品不同成员国不同价的现状;改革版权保护法;推动提供跨境电视服务。

第二大支柱是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包括全面改革欧盟的电信领域规章制度;重新审查视听媒体组织框架以适应时代需求;全方位分析评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线平台的作用;加强数字化服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个人数据等。

第三大支柱是最大化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包括提出“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推动欧盟范围的数据资源自由流动;在电子医疗、交通规划等对单一数字市场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推动建立统一标准和互通功能;建成一个包容性的数字化社会,使民众能抓住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就业机会。

(三)中国——政策支持与改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环境

1、国内政策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成为全球经济的一抹亮色。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平均增速达到17.6%。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4216.7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6.1%。中国网络游戏海外发行增速超过国内游戏市场。2016年,中国网络游戏海外发行市场规模达到60.7亿美元,增长18.9%,预计至2018年将增长至70.7亿美元,增长8.6%。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支持发展数字贸易也不足为奇了。除了前文提到了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网络强国”以及《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重大战略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启中国信息化发展新征程。

2、国际上的提案

我国去年并未参与发布《联合声明》,同时也未在其后发布相关探索性方案或者新提案,但早在2016年中国就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涉及电子商务相关议题的文件。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讨论了电子商务:

(1)营造良好的贸易政策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简化部分产品的边境监管措施、探讨在B2C模式下实施退税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出口增值税退税的国际惯例、澄清适用于退货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等。

(2)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透明度:发布跨境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向WTO通报其发布的官方网站,并尽可能向WTO提供此类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等。

(3)改善跨境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交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相关的信息和政策,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互认,探索改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方面切实可行的措施等。

(4)其他相关议题:包括交流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问题的成员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信息,如消费者保护、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并讨论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等,以加强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促进其发展。

除2016年提交的文件,到了2017年10月,我国再次向WTO总理事会就暂停电子传输的关税、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互认、法规政策透明度以及发展与合作等问题提出建议,以影响WTO第十一次部长会议。但在一个月后的部长会议中,中国并未发布联合声明。

四、欧、美、中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内存在分歧

从上文对欧、美、中不同贸易政策的列举中,不难发现三者具有明显的不同,笔者将其简单归纳成表格,如下表:

从上表的对比中可以发现,美国的政策主要侧重于数字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动以及对源代码、企业数字机密等的保护。欧盟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一方面强调区域内数据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强调隐私保护与数据本地化。而我国的政策则着重于跨境电子商务,注重对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从美国的角度来说,美国是全球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对美国经济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而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此外,美国数字技术极其发达,相关技术多数处于垄断,拥有很多知识产权,因此美国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十分重视,其要求禁止各国政府获取源代码,防止源代码泄露,从而达到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的目的。2017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全球数字贸易的市场机遇与主要贸易限制》的研究报告中也归纳了限制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贸易监管和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包括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内容审查、市场准入及投资限制等。

从欧盟的角度来说,由于欧盟近年来经济问题时常显现,而且各种新类型的网络威胁不断增多(如斯诺登事件),所以欧盟实施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是出于经济恢复与保护网络安全两方面考虑。但美国一直强调的数据自由流动则让个人隐私成为这种环境下的重要问题。而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数据存储本地化措施,这恰恰与美国的政策相冲突。

而就我国自身来说,目前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发展电子商务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但就总体的数字贸易来说,仍然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还很落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其最新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高度关注各主要经济体现存的数字贸易壁垒,其中涉及到中国的就是中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并提出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而我国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确禁止或严格限制常态化跨境信息流动,并强制向具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部门”的公司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

今年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也曾发布《全球数字贸易之战:美国,欧盟和中国支持的竞争规则》一文,其中也分析了三者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同。该文的作者认为美、欧、中分别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izers)、监管者(regulators)、重商主义者(mercantilists)的代表。自由主义者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并旨在预防和消除数字贸易壁垒。 他们强调数字流动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担心外国政府越来越危及这些利益。他们还重视跨境自由流动数据的价值,数据本地化的成本,以及避免不必要的安全措施等。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许多自由主义者的目标,但呼吁政府加大干预力度,以保护个人隐私。重商主义阵营则优先考虑产业政策和安全,其对数据流进行限制,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并要求技术转让和源代码披露以及其他保护主义措施。这些法规通常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并且具有防止外国竞争的效果。这个阵营中的许多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得较少,而知识产权往往是通过数字手段窃取的,这也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三者的数字贸易政策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基于目的与国情的不同,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将不会得到改变。

五、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方向

首先,要充分利用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领先优势,电子商务作为目前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将有助于不断丰富数字贸易的组织形态、拓宽交易主体范围、扩大交易选择空间,在此优势引领下,数字贸易必定会迎来更为蓬勃发展的崭新阶段。

其次,中国的数字技术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根据蓝皮书显示,在移动互联网方面,中国在 5G 网络技术研发、测试和验证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正在推动形成全球统一 5G 标准;在物联网方面, 中国电信建成全球首个覆盖最广的商用 NB-IoT 网络,华为公司提出的 NB-IoT 技术方案获得 3GPP 批准,成为国际标准;在大数据、云计算方面,中国的大规模并发处理、海量数据存储、数据中心节能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阿里飞天平台、百度大脑、微信开放技术平台等云计算平台国际领先;在人工智能方面,截止 2017 年6 月,中国人工智能企业数量高达 592 家,占全球人工智能企业总数的 23%,研发能力不断提升。因此,数字技术领先优势的不断扩大为中国的数字贸易实现更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第三,将数字贸易与一带一路战略相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存在较大发展空间,所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战略中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将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指导。而且随着中国“互联网+” 战略和“一带一路”、“网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深入发展,数字贸易必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第四,积极参与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的制定。虽然当下WTO在数字贸易方面的谈判暂无实质性进展,但美国已经通过一系列双边与多边协定中,将自己的规则推向了全世界,因此在接下来的数字贸易谈判中,中国也应在其中加入中国主张的数字贸易条款,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后,要坚持发展数字贸易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特别是要更处理好国家利益、网络安全和数字贸易之间的关系,在鼓励、支持、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注重对国家网络安全以及公民私人信息的保护,探索提出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新规则,从而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

特别注明: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作者:陈子媛(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审校:漆彤(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期编辑:陈子媛

本文编辑:陈子媛

本文审阅:漆彤

这是一个有干货的公众号👇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