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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无直接隶属关系; 2、拥有规定的注册资金; 3、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业绩; 5、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6、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十日内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水利部。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所需的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监理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延续、重新认(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3、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部门 水利部建管司综合处 十二、联系电话 (010)63202982 (010)63202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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