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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资产阶级法权的内涵、外延及其理论体系

2024-05-24 00: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一阵知乎有很多同志谈过了资产阶级法权,尤其对井锋的《论全面》一文作出了细致的解读。我认为,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仍有可以继续深入讨论的空间,故作拙文参与讨论这个概念问题。

一、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观

资产阶级法权的名词溯源,作为一个元问题,就不可避免又要再回到马、列原著进行界定。但在不厌其烦地介绍马列的原著之前,我有一点需要事先强调:下文所做的原著解读和阐释,完全仍然是服务于背景介绍这个目的,而不是要以“回到”马列为名,捂紧、闷死、遮蔽Maoism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发展。

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批判》中,马克思这么说资产阶级法权:(以下粗体为引者为对应解读部分所加)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文集》)(粗体为引者所加 )

这段文字中,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背景,首先应当明确,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认识的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 ; 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所说的“这里”实际上其所指已经很明确,是“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的社会主义,也就是“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的已经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了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我们一般理解的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概念下,当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所区别,但讨论马列斯毛的社会主义观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我要说明的是,正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土壤是他预见的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了的社会主义,所以他的“资产阶级法权”观也正如他的“社会主义”观一样,在落地(现实的历史实践)中一定要发生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后面对待Maoism的资产阶级法权观时,绝对不可能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来框死后来的理论和实践,事实也是如此,后来Maoists的资产阶级法权理论(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践)大大超出了马克思的框框。

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 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 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粗体为引者加)

马克思这里对资产阶级法权进行了更详细的展开(为什么会产生资产阶级法权)。他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时期的产阶级法权虽然与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相同,但“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其“形式”也在上文有所解释:这时劳动量不再以货币为交换对象,而是劳动证券而不是货币;而“内容”上也有变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仅剩下技术和能力的不同。

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留下了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券既然形式上与货币不同,劳动券也不能购买生产资料,这样的劳动券能否同样像货币一样具有支配他人劳动的功能?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实际上没有直接回应。但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推导,其实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劳动券不具有货币一样能够积累的特点,而社会上也确实已经消灭了(直接能够产生新资产阶级的)商品货币关系。正如他所说“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中,他所推导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不会产生新生资产阶级,更不会导致资产阶级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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