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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心!信用卡套现、贷款后转贷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2024-07-16 05: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前,各类网贷平台、信用卡套现等各类小额贷款业务层出不穷,在方便人们解决短时资金困难的同时,也让一些不了解金融贷款规则的人极易落入不受法律保护的危险地带,甚至可能触犯法律。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法院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陈某借款,陈某通过银行信贷的方式向王某提供借款本金48万元,并约定由王某负责偿还贷款本息。2022年9月,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条,载明陈某给自己的借款来源于陈某向银行申请的三笔信用贷款,其已向陈某归还两个银行的贷款共计16余万,尚欠32万余元。后王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再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陈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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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款项应为出借人合法取得的自有资金,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款项由多笔资金交付累积形成,应当分别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022年7月合计向被告交付的43.2万元,该两笔款项的资金来源为三笔银行信贷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应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上述两笔款项,不成立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资金,因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应当返还的金额,被告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已经承担了上述三笔贷款的部分本息,已经承担的部分在返还时应当予以扣减。庭审查明以上三笔贷款未清偿本金为27万余元,该金额虽与被告于2022年9月出具的借条中确认金额不一致,但不高于扣减借款部分后被告在借条中确认的金额,且可与原告提交的贷款还款记录相印证,故对该欠款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被告出具借条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收取上述三笔出借款时明知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且同意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故原告因贷款后出借给被告所承担的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承担的范围应以三笔贷款在贷款期内实际产生的利息为限,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后,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8000余元。

法官说法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套现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故上述行为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虽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但出借人却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取高额利息收益。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着民事诉讼、影响征信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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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当心!信用卡套现、贷款后转贷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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