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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加班申请能否算加班?

2023-06-07 1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徐汇大队”)接到劳动者王某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加班费,并且提供了考勤记录、部门主管邮件往来截屏等相关材料。

  经查,王某在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实行标准工时制。另查,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如有必要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手册》的内容已向员工公示,并经员工签字确认。A公司对于王某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于加班时长,A公司只认可部门主管通过邮件安排王某加班的6小时,对于王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的超过8小时的部分,公司虽认可实际的工作时长,但因王某未申请加班,而且在这8小时中员工也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工作。王某则认为虽然未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请,但实际工作量超标是导致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原因。最终,在监察员的协调下,公司依法支付王某加班费。

  综合点评

  加班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一种常见的工作形态,因加班引起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在没有申请加班的情况下可否认定为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这一法定标准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不需要公司和员工对此有共同的认识或约定。A公司认可王某考勤记录中显示的工作时间,也认可延长的时间并非王某因私人原因自愿留下;部门主管临时安排王某加班的时候,也并没有要求王某填写加班申请单,通过这一点可以看出,A公司虽依法制定了加班申请制度,但执行过程并不严格,以此否认王某加班时长的理由并不充分。

  至于A公司提到的8小时工作内有休息的情况,法律对8小时工时制的规定是整体工时的要求,并不是实际工作时长的规定。在实践中,为防止某些员工在工作时间不认真履职故意拖延至下班后完成,从而索取加班费的情况,部分企业通过在规章制度中制定加班审批制度,这也是法律允许的。从公司层面来讲,应该考虑的不是否认员工的加班时间,而是应该考虑如何加强员工管理、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让员工在8小时内完成所安排的工作。(据《劳动报》报道 文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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