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诉讼中提到的赔偿可以提高吗 刚刚!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刚刚!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2024-07-16 15: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典型案例

田某山等与黄某某、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1467号

二审: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8民终947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吴某金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旧口镇明星加油站十字路口与黄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吴某金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金、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垫付了35600元,其驾驶的货车属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有,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死者吴某金的近亲属田某山、吴某丽、吴某娟、吴某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某、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田某山、吴某丽、吴某娟、吴某峰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5928.93元。

【裁判要旨】本案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支持受害方处理丧葬费事宜的误工费等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故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必然产生误工费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受害方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3187.35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荐语:【法学1954】公众号自创办以来,在朋友们的关心关注下,一直努力为大家送上有深度和有价值的文章,近年来,数万位朋友加入我们,虽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但能聚集在一起的朋友,都是对我们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在这里对大家表示由衷的感谢,小编坚信有你们的支持与信任会走的更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