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能否提附民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诈骗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赔偿 成都刑事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能否提附民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刑事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能否提附民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24-07-11 2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诉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刑诉解释》第139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64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轻舟律视界】还发现现行有效的另一司法解释,即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5生效,公通字[2014]16号),其中第7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也能看出,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也不是绝对的,最近又一起判决,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的责任,但该案案情与此又有所不同。

那受害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根据两高一部2019年1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轻舟律视界】提醒,不管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受害人想要全额退赔几乎不可能,集资来的钱,大多被罪犯挥霍了。不仅如此,返还也得待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启动。所以,不要轻信高利诱惑,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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