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设计变更按金额分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14 1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苍政办〔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8〕60号)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苍南县县域内实施的公路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不包括PPP、EPC等项目)。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公路工程变更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本办法所称的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材料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

(四)其它引起合同造价增加的工程变更(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的除外)。

第三条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对隧道支护、边坡防护、软基处理长度和深度、桥梁桩基长度及排水工程等变化,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揭示情况进行动态设计并出图。单项工程动态设计变化费用不应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预算)的10%,若超出,应按工程设计变更办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2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跨 50米及以上跨径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4.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管理、养护设施和服务区(点)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

  1.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单个滑坡处理方案费用超过500万的路段等。

  4.2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6.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金额增减超5%合同价及以上或超100万元及以上(除动态设计外)。

12.累计变更金额变化超合同价10%及以上。

  (三)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一般变更实行以下审批程序,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根据浙交〔2017〕34号文件精神,须上报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应按本办法履行县本级报批程序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以最终审批的变更方案为准。

(一)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专家联合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县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一般变更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查或现场踏勘后可先行实施,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或现场踏勘意见及时梳理完善变更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公路工程变更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变更审查会议,相关单位在收到变更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联合审查会成员按各自单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凡需审批的工程变更,均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凡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原则上应及时上报审批资料,最迟应在抢险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条 公路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为便于工程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变更费用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工程变更前审批的概算保持一致。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或编制补充定额,合理确定造价。

  第十三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具体按招标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苍南县公路工程一般变更审批表

      2.苍南县公路工程较大、重大变更审批表

   

 

附件1

苍南县公路工程一般变更审批表

工程一般变更第    号

项目名称

概算批复文号

批准概算

单位工程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累计变更

金额(元)

预计变更金额(元)

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变更内容、理由及对工期影响: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县交通运输局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执一份。

 

附件2

苍南县公路工程较大、重大变更审批表

        工程   变更第   号

项目名称

概算批复文号

批准概算

单位工程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累计变更

金额(元)

预计变更金额(元)

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变更内容、理由及对工期影响: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县交通运输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发改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执一份。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