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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2024-07-11 2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2008/8/15 4:39:32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规》)。由于《简规》是首次颁布实施,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和相关企业执行《简规》时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部分 《简规》的特点

1.《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简单压力容器只能采用单腔结构型式;壳体之间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筒体形状只限于圆筒形;封头型式只限于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和锥形封头)。

2.《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2)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简单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工作量非常大,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作了规定,由于容器结构(往往与整机配套)、使用地点流动、价格等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做到。因此,规程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确保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而不强制要求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明确达到推荐使用年限后,简单压力容器原则上应报废。

(3)以批代台。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如果逐台进行局部无损检测,逐台提供设计图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以实施。应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即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的同时,按批抽检产品质量。

 以批代台并不意味着放松要求。规程在要求制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工艺稳定的同时,规定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申请型式试验。

(4)允许气压试验。小容积简单压力容器的进、出口孔的直径很小,采用水压试验的时间长,难以适应大批量生产的要求。考虑到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炸危险小,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

3. 简单压力容器有哪些特点?

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简单压力容器具有以下特点:

(1)介质无危害性。介质为空气、氮气以及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这些介质无毒性,也不会发生化学反应,因而不存在因介质泄漏引起的中毒、火灾和爆炸危险。此外,空气、氮气与碳素钢的相容性好。对使用10多年后的空气储罐解剖检验发现,容器壁厚和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变化。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中氯离子的浓度低,与奥氏体不锈钢有良好的相容性,不会发生应力腐蚀。

(2)爆炸危险性小。简单压力容器属于低压容器,压力、容积等参数不高,容器内储存的能量较小。设计温度在-20℃~150℃之间,温度对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影响,不存在材料脆化。容器由钢带或者薄钢板制造而成,变形容易协调,应力集中不明显,总体应力水平低,加上材料的可焊性和韧性好,焊接质量易于保证,因焊接缺陷而引发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小。

 

 

错边是薄壁容器常见的缺陷。为研究错边量对简单压力容器强度的影响,《简规》起草组做了带缺陷容器的爆破试验和疲劳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即使错边量超过容器壁厚,容器的强度仍能满足要求。

(3)具有典型的壁薄结构。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仅由两个凸形封头焊接而成。容器的最高设计压力为1.6MPa,最大容积为1000L,容器壁的厚度一般在6mm以内,绝大多数在2mm~4.5mm以内,是典型的薄壁结构。

(4)量大价廉、流动性大。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有的企业日产量超过8000台。对接焊接接头采用全熔透结构,大多数采用机械化焊接和流水线作业。

简单压力容器常用于家庭、医院、施工工地、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涉及面广,流动性大,且压力往往由与其相连的压缩机提供,或者通过加热使医用蒸馏水变成蒸汽产生压力,不像气瓶那样需要集中充装,难以统一管理。此外,大多数简单压力容器的价格很低,有的才10元~20元一台,比定期检验的费用还要低;有的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拆开进行检验,因而定期检验难以实施。

4.与简单压力容器相关的现有国内外法规标准有哪些?

    国内标准 JB/T 6539-92 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

国外法规标准

(1)     欧盟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  Simple Pressure Vessel Directive

87/404/EEC于1987年6月25日通过,1990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该指令适用于按批制造的盛装空气或氮气,内压大于0.05MPa(表)的简单压力容器。这种类型容器包括储气罐及卡车和火车制动系统中的容器,但不包括核容器以及船和飞机用容器。

该指令适用于材料为碳素钢或非合金铝,最高工作压力为3MPa,且压力(PS)与容积(V)的乘积不超过1000MPa﹒L的容器。当最高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PS.V)超过5MPa﹒L时,容器就必须符合该指令附录I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该指令还对钢中碳、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和冲击功做了规定。

PS.V低于5MPa.L的容器不受上述限制,只需符合一般的制造标准。对于铝制容器,材料的含铝量不小于99.5%,处于退火状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具有足够的抗腐蚀能力;满足抗拉强度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任何焊接材料必须与母材相匹配,焊工必须经过适当的资格认证。指令还规定了设计中的一些最低要求,如最小设计壁厚、最低工作温度、内部检测方法和排净方法等。

制造方法和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制造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焊接工艺、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欧洲标准《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EN286 Simple Unfired Pressure Vessels Designed to Contain Air or Nitrogen

EN286《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于1992年首次发布,是欧盟的协调标准。按照该标准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被认为是满足指令87/404/EEC的基本要求。带有CE标志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的压力容器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而不必进一步测试和检验。

(3)     英国简单压力容器条例The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Regulations 1991 (SI2749)

该条例于1991年12月31日在生效,它把简单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几类:

A.1类  PS.V>300MPa﹒L的容器

A.2类  20 相关资讯 同类下暂无推荐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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