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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要用证据来说话

2024-07-17 2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游伟

  公安部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强调侦查办案 “要由 ‘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使广大民警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

  其实,严格依法、文明执法,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直是司法机关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而在我看来,所谓将案件办成 “铁案”,其实并不是高不可攀的目标,让案件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关键是公安司法机关要有正确的诉讼理念,要重证据,不过分依赖和轻信口供,并依照法定权限和正当程序,进行案件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和依法裁判。

  办案一定要让证据来说话。尤其是在侦查活动中,更应当强化刑事追诉行为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这是因为,涉案嫌疑人的权利是最容易在侦查审讯阶段受到侵害的。存在于侦查人员思想中的 “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很容易使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处于 “孤立无援”和较为封闭的监管环境下,产生 “倚强凌弱”、强取口供的行为冲动。而非法取证,也大多发生在案件处于公安的秘密侦讯场合。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出现违背法律、侵犯人权的状态,新刑事诉讼法对案件侦查过程的第三方介入――比如辩护律师介入,合法性监督――比如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地控制――比如不得带离看守所等都做出了强化规定;在证据方面,不仅明确了犯罪证明标准,更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表明,证明犯罪不仅需要有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可靠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如果证据材料为“真”,但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及其不受干扰的独立判断,将直接决定着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也左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

  人们通常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目的是为了 “破案”、 “抓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这样的思维颇有 “群众基础”,也得到地方领导的肯定。但事实上,犯罪行为能否在公开、正当的程序下追诉,司法行为的 “合法”状态究竟如何,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公共权力能否受到依法、有效制约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普通公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实际 “生存状态”,以及他们在面对公权时到底有多大的 “安全感”。

  可见,公安机关采用合法、文明的方式去证实犯罪,可能比实际上处罚了几个 “事实上”的罪犯更为重要,也更值得人们关切。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法律,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等一系列重要制度进行改革和修订,都体现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和法治理想的司法化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部及时提出 “侦查办案要由‘抓人破案’向 ‘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并且要求在证据规格和标准的把握上,将 “破案”与 “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无疑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符合刑事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的。

  (作者系上海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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