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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舟丨为何西欧率先走上市场经济道路

2024-06-14 14: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方学界对中世纪西欧工商业问题关注已久,我国学者很少研究这个课题。徐浩教授的《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是中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第一部专著。作者采用经济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关注历史长时段的变化,深入探讨了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的发展特征,认为西欧自中世纪中晚期开始步入市场经济道路,从而回答了“为何西欧率先走上市场经济道路”这一重大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说:“市场经济的形成,至今最多也不过三五百年。”而走上市场经济道路无疑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前提。西欧的市场经济是原生型的,前无古人,其形成必然经历了漫长过程,《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的学术价值正在于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西欧走上市场经济的条件与过程。

01

西欧市场经济发育的温床

有商品交换便有了市场。虽然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概念不同,但是基础都在于生产有剩余、生活有需求。问题是,10 世纪左右,东西方农业生产都有剩余,中国在唐宋时期农业技术与农产品剩余都远胜于西欧,唐宋时期市场繁荣远超西方,为什么是落后的西欧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产生了多少剩余,而在于生产剩余落入了谁的手中。因而,作者没有对中世纪中晚期西欧农业财富的增长与剩余进行过多论述,而是聚焦于财富分配问题。农业创造的财富更多地流入谁的手中,这需要考察长时段的走势。如果农民一直处于被剥夺的赤贫状态,农民的再生产能力和购买力低下,那么城市的繁荣只能是单纯消费型的,市场不会主导生产。作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欧洲中世纪,由于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从上行转入下行,致使领主和农民的收入在中世纪早中期与中世纪晚期呈此消彼长的状态。农民财富的缓慢增长,甚至改变了中世纪欧洲的中产阶级构成,即在中世纪中期的中产阶级主要是市民阶级,而到中世纪晚期富裕农民也成功地跻身其中。显然,在作者看来,欧洲(主要指西欧)在生产剩余方面的特别之处在于,在中世纪中晚期,财富更多流入了农民手中,富裕农民成为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简言之,市场经济之所以在中世纪中晚期的西欧兴起,与这一时期农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尤其是财富流向的重要变化紧密相关,否则市场经济的起源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工商业与市场经济的中心舞台在城市。作者认为农业与手工业的分离导致了中世纪西欧城市的产生,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分工导致城市和乡村、工匠和农民之间的交换经常化、普遍化。一方面,农村大量财富的剩余尤其是富裕农民的兴起,使得农村可以成为城市的腹地,能够向城市源源不断地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材料;另一方面,城市则向农村报以专业工匠生产的工业品或劳务,以及特许状等权利证书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等制度文明,城市深刻影响了作为其腹地的乡村。

作者尤为重视中世纪西欧城市的起源时间、城市性质、城市化水平及城市地位与作用问题。他认为,西欧城市不是中世纪中期才兴起的,而是起源于中世纪早期。与古代中国城市一般为政治行政中心不同,中世纪西欧城市更多是经济型的工商业城市。中世纪中期的西欧经历了城市革命,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大幅增长,实现了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城市不仅成为所在区域的发展中心,发挥“中心地”的带动作用,而且孕育了许多资本主义因素,将货币经济、财产权等新型的经济法律制度深深置入包括农村在内的中世纪西欧社会,成为中世纪中期开始的社会转型的助推力量,工商业城市成为整个西欧社会发展的发动机。

在工商业城市的引领与带动下,城乡市场网络得以普遍建立。作者研究认为,西欧社会的市场和市集的增加始于 8 — 10 世纪,中世纪中期的商业化则推动了市场和市集进入繁盛阶段,此时市场和市集不仅在数量上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新建立的城市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于是出现市场需求催生货币职能的转换与整个西欧社会的货币化进程。作者指出,中世纪早期,货币较多地承担了价值尺度和储藏功能,货币发行量较小,流通速度较慢;中世纪中后期,货币更多地发挥着交换媒介的作用,不仅货币发行量变大,而且流通速度也更快。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西欧货币支付推广到广大农村,农民和领主的依附关系被货币关系所取代,农民的劳役地租越来越多地被货币地租所取代,因而导致货币的发行量、流通量和人均持有量的增长均超过了人口和物价水平的增长。这无疑表明,从中世纪中期开始,西欧社会的货币化水平在不断攀升。货币化水平与市场活动的程度密切相关,高度货币化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迈进。

由上可知,中世纪中期以降的西欧,在农业财富的流向、城乡关系、城市地位与作用、货币化程度等方面,都表现出与一般农业社会不同的迹象,尤其是工商业城市在其中发挥着带动作用,成为西欧市场经济发育的温床。但是,仅有这些还不足以让西欧走向市场经济道路,毕竟中世纪西欧的工商业还不算发达。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础是界定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揭示了西欧工商业发展中的个体权利。

02

西欧走向市场经济的权利基础

经济学上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受价格引导和利益驱使,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互利交换的一种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之下,虽然市场中的个体盘算的只是其自身利益,并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但“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往往能够有效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因于此,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才能够生机勃勃。虽然我们不宜直接用现代成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概念去分析中世纪西欧的经济发展态势,但其给予我们一个有益启示,即要发挥市场的配置资源作用,无疑需要每个市场个体能够自由地依据自身理性做出选择与决策。那么,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发展中的“个体”是否享有这种权利与自由呢?对此,本书作者通过对农民、工匠和商人等群体相关权利的深入分析,得出了肯定的答案。

对于农民群体,作者围绕其土地产权、对自身劳动的自由支配权(尤其是小持有者)两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一,土地产权方面,作者认为,随着中世纪中期占有权概念的诞生及其法理化、普通法及王室法庭司法救济的兴起,持有采邑的附庸(农民)虽无土地的所有权,但其保有地获得了与所有权类似的继承、买卖和租佃的占有权,并可以有效对抗封主没收封臣土地的非法行为,从而为土地市场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问题中,维兰的权利是探讨的难点。由于中世纪占有权理论的来源——普通法否认维兰拥有任何权利,即维兰无法享有占有权,所以过往从法律视角进行的研究普遍认为 13 世纪前后缺乏活跃的维兰土地市场。作者结合最新经济社会史学家的发现,认为普通法有关维兰权利的界定是与现实脱节的,最晚到 13 世纪,庄园法庭已经开始控制和管理维兰的土地转让,村社习惯也不能保证 13 世纪维兰持有地只在家庭内部转让,因此 13 世纪前后存在着包括维兰保有地在内的活跃的农民土地市场。黑死病后,土地供给增加,劳动力短缺,庄园法庭对维兰土地转让的控制和家庭土地纽带观念进一步削弱,农民家庭外土地转让更加普遍。由此可见,中世纪中期以降,包括维兰在内的广大农民已经获得了当时最宝贵财富——土地的自由支配权,土地买卖成为所有性质的保有地的权利。其二,农民的自由劳动权方面,作者重点探讨了小持有者(即“小土地持有者”)的权利。发现小持有者因持有土地很少,难以养家糊口,需要充当农业雇工和工匠以补贴家用,在此过程中,他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显著改善。农民较早摆脱了人身依附与奴役,能够自由劳动,堪称英国农民的第一个“所有”,这对其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匠,作为仅次于农民的第二大劳动群体,广泛分布在城乡之中。在农村,从中世纪早期的奴隶工匠,到中世纪中期的庄仆工匠或是兼职农民工匠,再到中世纪晚期的相对独立的个体工匠,工匠是农村中最早摆脱劳役制的群体,相对于他人有更多的自由,即使充当农业雇工的小持有者在当时也无法做到这一点。到中世纪晚期,有些工匠还开始雇工生产,像独立的个体铁匠甚至达到“资本家”的富裕程度。11 世纪以前,西欧城市工匠相对农村尚无特殊地位与权利,中世纪中期城市革命后,城镇居民大部分为工匠和手艺人,其享有与农村不同的习惯或特权:市民保有权、免交贸易税、出席国王和城市法庭、商业和民事诉讼以城市法裁决等。总体而言,中世纪中期以来,工匠较早摆脱了奴役,获得了自由与相应权利,实现了财富积累与生活改善。

商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在希克斯看来,理论上,市场经济可以由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演变而来,关键在于它们能否孕育出一个专业化的商人阶级。那么西欧中世纪是否存在商人阶级呢?传统观点认为,中世纪早期西欧尚无商人阶级,而本书作者经过详细辨析亨利·皮朗等人的观点,结合史料与晚近研究,认为 “在中世纪早期最后几个世纪,商人阶级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成为中世纪中期商人阶级的重要来源”。在“11 世纪和 12 世纪时,商人希望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有牢固的法律依据,便将他们当时各种要求以及后来赢得的胜利,都以特许状和条约形成体现出来,实际上为他们自己在封建法律秩序中创造了一种地位”。商人通过影响和改造封建法律,确立了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体系,促进了市场经济萌芽的壮大及相应上层建筑的发展。作者认为,13 世纪时商人已成为西欧社会结构和商业贸易中的中坚力量。

综上,中世纪中期以降,西欧的农民、工匠都获得了相对自由的法律身份,并享有稳定的财产权;商人阶级更成为改造中世纪中晚期西欧社会的重要力量。因而,从 “人”的发展状态来讲,其个体权利与自由获得了较高水平的发展,能够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这种权利与自由离不开中世纪西欧城市整体的自由与自治作为保障,其不仅为农民提供了逃亡或迁徙之地,而且可使工匠与商人免遭封建领主的侵夺。这便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了舞台与空间。

03

西欧走向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自由,调节、规范市场行为。那么中世纪西欧的法律状态及发展水平如何呢?美国著名法律史家伯尔曼对中世纪中期以来的西欧法治水平高度肯定。他认为,11 世纪末以来的主教授职权之争(即“教皇革命”)开启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萌发了近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价值,西方近代的起源即为1050 — 1150 年。而且“自12 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本书作者高度认同伯尔曼的观点,并将此一时期的法律与市场经济问题相联系,深入探讨了习惯法、普通法尤其是商法的作用。

在中世纪“集体的传统——习惯法——统治着人们的生活”,其包含封建法、城市法和庄园习惯法等许多法律。尤其在英国,国王及有关机构在习惯法的基础上颁布普通法,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作者认为习惯法对中世纪西欧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二。其一,习惯法保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维护契约,规范着市场运行。在庄园,中世纪早期后半期以来,庄园习惯将每个农民持有的土地及其义务的种类和数量成文化。由此,庄园习惯不仅作为领主剥削农民的工具,同时也成为农民反抗领主加重剥削的法律依据。即“习惯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时而为领主时而为农民所利用”。在工商业领域,消费者、雇主、雇工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生产、商业性的有偿消费借贷受到法律规范;英国规范生活必需品、统一度量衡的《面包和麦酒法令》《量器法令》通行全国,超额交易税被法律禁止,债务立法和司法救助也逐渐完善。法律建设有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其二,千差万别的习惯法及其背后政治权力架构的多元性为法律保护、法律发展提供了广阔、深入的空间。以中世纪英国为例,作者在其早年研究中发现,中世纪英国的法律结构和体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不同法律机构代表着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各权力之间形成竞争与制衡,而传统力量、特别是习惯法是各个利益集团都必须遵守和维护的最高权威。这无疑使各市场主体能灵活、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并为新法律的创立提供空间。

对市场经济而言,以习惯法为基础、作为普通法分支的商人法(也称商法)的作用尤其突出。中世纪中期,行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因其一般是异地或异国的商人,不受城市法或普通法的保护,因此打破地域乃至国家界限的商人法便应运而生,弥补了中世纪各种属地法的司法管辖权的局限。作者不仅梳理了《奥莱龙海商法》《威斯比海商法》《巴塞罗那海商法典》等几大区域性海商法体系,还论述了城市法中发展出的、适应市场和市集需要的陆上商业法。商人法对中世纪西欧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如同土地法从法理上维护了不动产人的占有权一样,商人法从法律上保护了动产的所有权,对商人与商业极为重要。

在西欧各地发展起来的商事法庭是商人法的主要司法机构,作者以英国全天候的市场和市集法庭——泥足法庭为例,对商事法庭的出现与运转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在人员构成方面,泥足法庭与地方法庭和普通法法庭不同,其吸收了外地和外国的行商成为法庭的起诉人和陪审员等;在审判程序方面,它以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为特点,改善了各种普通法庭(如普通法法庭、城市法庭和教会法庭)司法程序拖沓和缺乏行商参与等弊端,适应了行商到处奔波的快节奏需要;在司法权限方面,其审理违反市场和平、违约、债务、违反《面包和麦酒法令》、侵犯等各式诉讼,并通过支付小额保证金维护合同的神圣性,依法维护了市场所有者和交易者的权利。

作者通过以上论述表明,西欧中世纪国家对工商业领域的法律十分重视,法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靠的预期、保护了其权益,保障了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而这与我国明朝中期诸多地方工商业因受到特权阶级的摧残而陷入“闾里萧条”的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04

西欧走向市场经济的政治环境

按照约翰·凯恩斯和亚当·斯密的观点,政府与市场分别是经济运行中“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这两只手的强与弱、协调与否决定着不同的经济形态与运转模式。具体到中世纪西欧与本书研究对象,“两只手”的关系便体现为教俗权力与工商业发展的关系,这决定着封建时代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作者论述可知,中世纪西欧教俗权力对工商业的管理与干预大致形成了教会参与、世俗主导的格局。

整体而言,教会对工商业的管理比较有限。从书中可知,在市场设立与管理方面,教会主要作为市场所有者,享有市场税收权与司法权,但其权力来源则是世俗君主授予,即使对星期天市场和教堂市场的管理,除了布道以外也并无有力措施,更多依靠世俗君主的法律规定。在借贷市场方面,教会介入程度更高。其在中世纪早期为保护穷人执行高利贷禁令,到中世纪中叶将高利贷法系统化,继续禁止生活性的有偿消费借贷,同时将生产性和商业性的消费借贷视为例外情况,允许其收取利息。这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以国王、城市、庄园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主导了对工商业的管理。纵观本书可知,世俗权力主要体现在市场特许权、市场税收权、市场司法权、债务立法和司法救助、工业管理等方面。特点是:鼓励工商业市场发展,以自下而上形成的习惯法为中心,重于管理而干涉程度低,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了深厚的土壤。

首先,在市场治理方面,作者以英国为重点,发现最迟至 13 世纪,英国的市场已不再是自然实体,而是演变为一种抽象的商业制度和法律权利。市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以及市场所有者赚取收入的导向,都为市场的产生和持续发展提供了空间。如国王为了财政目的和建立贸易秩序,1198 — 1483 年批准建立约 2 800 个市场,并为自然形成的市场授予特许状;包括国王、领主、城市等市场所有者都将市场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并经常为了促进贸易免除一些交易税;商业管理法治化明显,各方大都依照国王颁布的法律、市场特许状等享有权利,地方法庭和泥足法庭依法维护市场和平和市场秩序,提供快速审判。

其次,在借贷市场方面,作者认为除了教会的借贷政策,到中世纪中期,王室法或普通法中产生了债务立法和司法救助,13 世纪以来英国王室法庭的债务司法管辖权发展显著,通过严格的法令和王室、地方城市法庭的实践,保护了债权、降低了讨债成本,保障了资本市场与商业化的顺利推进。

最后,在工业管理方面,作者认为,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庄园作坊让位于城乡工匠的个体作坊,工业越来越面向市场,工业生产越来越具有竞争性和盈利目的。在此背景下,国家、城市(或庄园)和行会承担了大量的工业立法和监管工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面包、麦酒和呢布等民生必需品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如英国制定专门的《面包与麦酒法令》《量器法令》等对其质量、生产、销售进行规范,惩罚不法行为;行会章程和城市法规对工业生产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对生产劣质产品者严厉惩罚,甚至建立了工业品的社会监督与行业检查制度。在保护雇主、雇工权益方面,学徒契约、行会章程和议会法令等均有具体规定,以保护雇佣劳动力的稳定性,为雇主经营创造有利环境,并保护学徒学习、生活的权利,保护雇工的工资待遇、休息等权益。这些做法协调了消费者、雇主和雇工三者利益,促进了中世纪西欧交换型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总体来说,中世纪西欧的教俗权力有效保护了市场、财产和契约等商业经济的重要基础,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干预程度远低于指令型的经济形态,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如在正向的管理、规范方面,市场行为如交易、债务等均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商业契约得到很好的保护;在立法上注重对关键问题的规范,如中世纪英国所制定的《面包和麦酒法令》规定生产、销售和处罚的原则,而将具体执行的权力授予地方,《量器法令》解决的是商业性呢布生产标准问题。另外从书中可知,在中世纪西欧权力多元、习惯法兴盛的环境下,违反法律或市场经济规律的权力干涉常常难获成功,市场逐渐彰显出超越指令与习俗的力量。如获得免税权的市民通过不参加市集和逃税等斗争方式,可以纠正市场和市集所有人的过度榨取,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依法治税;星期天市场和教堂市场虽屡次被教俗权力禁止却持续存在。在中世纪西欧,依靠强权力垄断大宗贸易、抑制工商业发展的行为难觅其踪,“看得见的手” 成为“看不见的手”的守护者,“两只手”逐渐实现了协调发展或说形成了一种稳定的 “合作关系”,市场经济的成长获得了难得的有利政治环境。

05

结语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城市是市场经济发育的温床,并从西欧走向市场经济的权利基础、法治基础、政治环境等角度,系统阐释了自中世纪中期以降西欧为何率先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也间接说明了西欧文明在市场经济起源方面与其他文明的差异性。显然,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正如作者所言:“走向市场经济看似是单纯的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却是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此外,作者对中世纪西欧市场经济的探讨,并未止步于其起源与发展,而是更进一步讨论了形成过程中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对中世纪中期以降西欧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从商业方面来看,作者的研究表明市场在配置中世纪西欧劳动力、土地与资本中的作用日益上升,打破了这些重要生产要素的固化状态,使其自由流动起来。需求拉动或经济学因素成为它们各自兴起的主要原因,而且不管是建立在人身自由和契约关系基础上的工资劳动市场、以产权私有化为核心的土地市场,还是实行差别化管理的资本市场,均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为保障,这就使得市场在配置这些资源时可以保持持久性与有效性。从工业方面来看,“为满足他人需要”的工业生产扩展至面包、麦酒、呢布和其他诸多行业,农业和工业相分离,以市场为导向的工业逐步发展起来,城乡工业走向专业化与商业化,西欧机械化、工业化进程就此起步。因而,不管是从商业还是工业方面来看,市场在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发展的资源配置中都日益重要,正在形成中的市场经济已开始为西欧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与活力。

市场是经济发展与否的重要制约因素。长期以来,近代西方何以崛起,何以成功地由传统的习俗经济(希克斯语,另一条传统经济模式是指令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为中外学者不断关切与持续探索的问题。事实表明,中国等古代文明长期恪守指令型经济模式,西欧则完成了由传统的习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处于走向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作为中世纪史研究者,“弄清楚西欧市场经济的起源问题”,成为作者写作的出发点,彰显着作者深切的责任感与问题关怀。

在此书中,作者对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答与思考,即西欧工商业在中世纪的发展,使西欧自中世纪中晚期走上了市场经济轨道,这成为西欧在近代崛起的中世纪根基之一。可以说,作者的实证研究验证并推进了道格拉斯 • 诺斯等新制度学派的理论观点:“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将成为国内同行进行欧洲经济史教学与研究的必备参考书,它将有助于推进国人对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发展水平的客观认知,有助于我们从比较视野更深入研究东西方文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起源与发展等重大历史问题。当然,该书也仍有可拓空间:从研究内容上而言,该书较多论述了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发展的实践层面,而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思想层面的研究则尚不够充分,它们与西欧各国为何和如何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关系应值得进一步研究。

作者姜启舟,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讲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0年第一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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