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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散打竞赛规则智能护具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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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可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禁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得分部位

第二十四条 禁击部位

第二十五条 得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强制读秒的判罚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受伤程度的鉴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犯规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暂停比赛

第六章 胜负与名次判定

第三十条 胜负判定

第三十一条 名次评定

第七章 编排与记录

第三十二条 编排

第三十三条 记录

第八章 比赛场地与器材

第三十四条 比赛场地

第三十五条 比赛器材

第九章 口令与手势(略)

第一章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竞赛监督委员会由竞赛主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 、副主任、委员 3 至 5 人。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是比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确定比赛时间、地点,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负责裁判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调配使用,以及指导做好比赛期间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

二、监督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原则要求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三、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地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行为;有明显错判、漏判的行为;有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建议对其实施降级或取消裁判工作的处分。

四、监督参赛各单位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则及赛场纪律,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使用兴奋剂等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在比赛期间,可以听取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纠纷解决委员会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工作的各种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圆满、顺利地进行。

六、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纠纷解决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常规性的工作,不干涉纠纷解决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改变裁判组的评判结果和纠纷解决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七、对于纠纷解决委员会准备改判比赛结果,确认运动员打假赛之前,类似一些非常规性的重要判罚,必要时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章 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组成

纠纷解决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5人组成。

第四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并参与运动员称量体重,裁判员、运动员抽签。

二、受理参赛队涉及本队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执行竞赛规则时的记分和判罚有异议的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纠纷解决委员会应立即进行处理,尽量不要耽误其它场次的比赛、名次评定及颁奖。裁决结果出来后,及时通知总裁判长、编排记录组和相关运动队。

四、对申诉提出的常规性问题,经过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确认原判存在错误可以进行纠正。对于改变比赛结果或是否打假赛等重要决定之前,纠纷解决委员会在征求竞赛监督委员的意见后可以改判。

五、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涉及到本人所在单位,参赛运动员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六、对错判比赛结果的裁判员人员,整理成书面材料报请竞赛监督委员会,按照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申诉内容的规定

一、得分显示屏出现记录员记分的错误

例如:红方运动员倒地在先应该得2分,记录员却记1分。又如运动员颜色识别的错误,将红方运动员的得分记在了蓝方运动员的身上,等等。

二、台上裁判员出现判罚的错误

台上裁判员出现倒地、下台、警告、严重警告等判罚的错误,还有出现红、蓝红方运动员识别的错误。

三、对于运动员击打护头、护身设置芯片的得分部位,智能系统的自动记分不属于申诉内容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诉的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在比赛过程中,如果对申诉规定的内容出现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必须由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填写申诉表。

二、在纠纷处理委员会领取申诉表,同时交付 1000 元人民币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维持原判不退申诉费。

三、填写申诉表时,内容不能抽象,指向性必须具体,写明某一个动作的记分或某一个动作的判罚存在问题。

四、申诉结果出来后,运动队必须服从。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方法与原则

一、当运动队提出申诉后,纠纷解决委员会必须针对运动队提出的申诉内容进行录像回放和讨论研究。当纠纷解决委员会、总裁判长、双方教练员一致认为原判有误时,才能够进行改判。

二、如果录像回放的内容,只要出现界定不清晰、模棱两可的画面,参与审视的纠纷解决委员会、总裁判长、双方教练员,只要存在不同的意见一律维持原判。

三、对运动队提出申诉的内容,在录像回放和讨论研究后,根据上述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方法和不可置疑的铁案原则,由纠纷解决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章 裁判人员的组成、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 1 人,副总裁判长 1至2 人。

二、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至2人。

三、台上裁判员 1 人

四、边裁判员2人

五、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

六、编排记录长 1 人,编排记录员2至4人。

七、检录长 1 人、检录员 4至6 人。

八、医务监督 1 人,医务人员 2至4人。

九、智能护具信息链接操作员 2至4 人。

十、摄像人员 2至4 人。

十一、宣告人员 1至2 人。

第九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则。

(二)检查落实场地、器材、比赛用具等有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不同性别、不同级别运动员智能护具力度值的设定。

(四)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五)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规则的情况。

(六)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七)负责每天或每场比赛结束后的赛事小结。

(八)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九)向竞赛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三、裁判长

(一)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二)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三)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纠正。

(四)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事宜。

(五)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比赛结果。

(六)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四、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的工作并负责临场裁判员的抽签。

五、台上裁判员

(一)负责检查比赛双方运动员的智能护具信息链接是否正常。

(二)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三)负责对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 读秒、指定进攻等事宜的判罚。

(四)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六、边裁判员

(一)判定运动员先后下台。

(二)判定运动员同时下台。

(三)判定运动员是否下台。

是否下台是指运动员的身体倒在了擂台上,而上肢或下肢接触了台下保护垫。出现先后、同时、是否下台的三种情况时,先后下台、是否下台出示下台运动员的色别牌,同时下台出示红、蓝混合的色别牌。

七、记录员

(一)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的记录表。

(二)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倒地、下台、被警告、严重警告、强制读秒等方面的得分和次数。

(三)记录运动员每局得分的结果。

八、计时员

(一)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二)负责比赛、暂停、 读秒、 局间休息的计时。

(三)如果智能操作系统出现故障,记录运动员当时的得分与时间。

九、编排记录长

(一)审核运动队的报名单和运动员的注册情况。

(二)参加称量体重工作并将运动员的体重填入记录表。

(三)负责组织抽签,编排出场秩序表。

(四)准备竞赛所需要的表格, 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五)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竞赛监督委员会、 纠纷解决委员会、 总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六)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七)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十、编排记录员

完成编排记录长分配的工作任务。

十一、检录长

(一)负责称量运动员的体重。

(二)赛前 20 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检录。

(三)负责护具的发放、收回与赛中管理。

(四)负责检查运动员穿戴护具牢固和松紧相对平衡的程度。

(五)发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及时报告编排记录长。

(六)负责获奖运动员的检录。

十二、检录员

完成检录长分配的工作。

十三、医务监督

(一)负责审核运动员的体检证明和人身保险。

(二)负责临场运动员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三)负责运动员被重击后受伤情况的鉴定。

(四)负责运动员因伤病弃权的鉴定。

(五)发现运动员有不宜参加比赛的伤病情况时,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该运动员停赛的建议。

十四、智能护具信息链接操作员

负责上场比赛双方运动员智能护具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在比赛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十五、摄像人员

负责所有场次比赛的摄像工作。

十六、宣告员

(一)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二)介绍裁判员、运动员。

(三)宣告比赛结果。

第十条 对裁判员的要求

裁判员是比赛场上的法官,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贯彻竞技体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

一、“公平”是对裁判员思想素质提出的要求

所有的体育竞赛都是通过裁判员的操作来完成的,人为因素对比赛胜负的结果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裁判员必须具备不偏不倚的思想素质,必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不徇私情、勤奋工作、协调配合、仪表端庄、队容整齐、行为规范。

二、“公正”是对裁判员业务能力提出的要求

武术散打比赛双方运动员拳打脚踢、击摔交加,动作激烈、变化多端。在这样的情况下,裁判员的任何错判、漏判都是对运动员的不公。因此,裁判员必须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熟练掌握运动项目的活动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务必做到精益求精。

三、“公开”是对裁判员操作层面提出的要求

为了防止裁判员的“暗箱操作”,比赛过程中所有的环节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运动员的抽签、上场裁判员的抽签由教练员执行,护具选择的抽签由运动员执行。运动员得分过程的显示,申诉问题录像回放的显示,都要在教练员的监督参与下完成。

第四章 竞赛通则

第十一条 竞赛种类

竞赛种类分为锦标赛、冠军赛、团体赛、个人赛、邀请赛、对抗赛、测试赛等等。竞赛种类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竞赛办法

一、竞赛可以采用淘汰赛、循环赛、单败复活赛、双败复活赛等办法。具体实施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成年运动员每局净打2分钟,青少年运动员每局净打 1 分 30 秒。

“净打”是指除暂停之外的实际比赛时间。计时员听到台上裁判员喊“开始”即刻开表,喊“停”即刻停表,计时累计达到规定的比赛时间同步鸣响通告。

三、局间休息 1 分钟。

每一局比赛结束以后,运动员下台休息1分钟,并可以接受教练员的临场指导、补充饮料和放松。运动员休息至50秒时鸣响通知,场上裁判员立刻上台用手势指挥运动员上场开始比赛。

第十三条 参赛年龄与资格审查

一、参赛年龄

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8-40 周岁;青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5-17 周岁;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2-14 周岁。

二、资格审查

(一)国际比赛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或地区的护照。

(二)国内比赛只有注册运动员持《身份证》核实后才能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 15 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体重分级

(一)少年体重分级

1.39 公斤级(≤39 公斤)

2.42 公斤级(>39 公斤-≤42 公斤)

3.45 公斤级(>42 公斤-≤45 公斤)

4.48 公斤级(>45 公斤-≤48 公斤)

5.52 公斤级(>48 公斤-≤52 公斤)

6.56 公斤级(>52 公斤-≤56 公斤)

7.60 公斤级(>56 公斤-≤60 公斤)

(二)青年体重分级

1.48 公斤级(≤48 公斤)

2.52 公斤级(>48 公斤-≤52 公斤)

3.56 公斤级(>52 公斤-≤56 公斤)

4.60 公斤级(>56 公斤-≤60 公斤)

5.65 公斤级(>60 公斤-≤65 公斤)

6.70 公斤级(>65 公斤-≤70 公斤)

7.75 公斤级(>70 公斤-≤75 公斤)

8.80 公斤级(>75 公斤-≤80 公斤)

(三)成年体重分级

1. 48 公斤级(≤48 公斤)

2. 52 公斤级(>48 公斤-≤52 公斤)

3. 56 公斤级(>52 公斤-≤56 公斤)

4. 60 公斤级(>56 公斤-≤60 公斤)

5. 65 公斤级(>60 公斤-≤65 公斤)

6. 70 公斤级(>65 公斤-≤70 公斤)

7. 75 公斤级(>70 公斤-≤75 公斤)

8. 80 公斤级(>75 公斤-≤80 公斤)

9. 85 公斤级(>80 公斤-≤85 公斤)

10. 90 公斤级(>85 公斤-≤90 公斤)

11. 90 公斤以上级(>90 公斤)

第十五条 称量体重

一、比赛采用一次性称量体重还是每场比赛称量体重,由竞赛主办单位或竞赛组织委会决定。

二、运动员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才能参加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量体重。运动员称量体重时不能裸体,必须穿内裤(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四、称量体重在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检录组负责组织实施, 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五、称量体重从小级别开始,运动员的体重大于或小于报名级别限定的范围时,取消其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体重的记录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的两位数字。

第十六条 运动员与裁判员抽签

一、运动员抽签

(一)运动员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 纠纷解决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参加。

(二)抽签的顺序从小级别开始,如某个级别达不到比赛所需要的基础人数(两人以上), 则不能参加比赛。

(三)各队领队或教练员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二、裁判员抽签

临场裁判员采取抽签的办法,每场比赛之前,有比赛运动队的教练员,为本方运动员上场的执行裁判员抽签。

第十七条 服装护具

一、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戴中国武术协会或竞赛组委会所指定的服装和护具,其颜色必须符合比赛对阵表的要求。

二、智能护具分为红、蓝两种颜色, 包括护头、护身、拳套、脚套;另外运动员必须自备护齿、护裆和缠手带。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缠手带的长度为 3.5-4.5 米。

三、智能护具的护头、护身、拳套、脚套的内部设置有芯片,芯片的力度值可以调节。双方运动员比赛时力度值的大小,根据不同的性别和不同的级别,拳法和腿法得分相对平衡的原则,赛前由总裁判长进行规定。

四、智能护具型号的大小必须与本人的体重级别相匹配,运动员穿戴护具的松紧程度以贴身为准,而且双方必须相对一致。

五、女子运动员和男子 65 公斤级及以下级别运动员的拳套重量为 230 克;男子 70 公斤级至85公斤级的拳套重量为 280 克;男子9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 330 克;少年运动员拳套重量为 180 克。

六、运动员因局部受伤,可以穿戴软性防护设备上场比赛,如护肩、护腰、护膝、护踝、绷带、等等。

第十八条 裁判员、运动员的礼节与上场程序

一、上场运动员进行智能护具的信息链接。

二、每场比赛台上裁判员上台后,向前后观众行抱拳礼。

三、台上裁判员示意运动员上台后,运动员站在台上裁判员的两侧,宣告员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前后观众行抱拳礼。

四、检查双方运动员佩戴护齿的情况后,指挥测试智能护具的性能。

五、每局比赛运动员上台后,转身向本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双方运动员进入擂台中间相对应的位置时,再相互行抱拳礼。

六、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比赛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还礼,随之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

第十九条 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能继续参加比赛,出具医务监督的证明后作弃权论,已取得的比赛成绩有效。

二、采用每天称量体重的比赛时,运动员的体重不符合参赛级别的要求作弃权论,已取得的比赛成绩有效。

三、比赛时,双方运动员因实力悬殊,弱方运动员可以主动举手要求弃权,教练员也可以举弃权牌表示弃权,

四、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 3 次检录未到,检录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均作为无故弃权论,并取消本人的比赛成绩。

第二十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必须遵守竞赛规则和比赛礼节,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每场比赛未宣布比赛结果前,运动员不得退场 (因受伤急需治疗者除外)。

二、比赛时,只允许报名单位的教练员,带领一名助手或队医着正装坐在指定的位置,对运动员进行临场指挥和相关工作。

三、比赛中,一方运动员接受医务治疗或整理护具时,另一方运动员必须站在擂台中间,不能接受本方教练员临场指导。

四、运动员严禁打“假赛”。

五、运动员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六、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五章 可用与禁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二十一条 可用方法

可以使用拳法、腿法、摔法进攻或反击对方。

第二十二条 禁用方法

一、不能用头、肘、膝的技法攻击对方

是指用以上的部位主动发力顶撞攻击对方。运动员使用摔法或防守时, 头、肘、膝接触了对方的身体而没有明显的发力,不属于此规定的范畴。

二、不能用反关节的技法攻击对方

是指固定对方关节前端并击打关节外侧,或迫使其关节超出正常活动范围,容易造成运动员伤害的攻击动作。

三、不能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是指在使用摔法的过程中,控制住对方的身体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当对方倒地时,用肘或身体加力砸压对方。

四、不能用任何方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是指一方运动员倒地后,另一方运动员不能用拳法或腿法攻击对方的头部。

五、青少年运动员不能连击对方头部。

是指用方法不改变节奏地快速连续击打对方头部。

六、青少年运动员不能用腿法攻击对方头部。

第二十三条 得分部位

一、运动员头部的护头设有芯片感应的部位。

二、运动员躯干的护身设有芯片感应的部位。

当运动员拳法和腿法的攻击力度,达到或超过护头和护身芯片感应设置的力度值时会自动记分。

第二十四条 禁击部位

运动员的后脑、颈部、裆部是不允许攻击的部位。

后脑是指头部耳廓垂线以后的部位;颈部是指人体第一椎骨以下, 锁骨以上的部位;裆部是指人体的阴部。

第二十五条 得分标准

一、得3分

(一)一方下台,另一方站立在擂台上得3分。

下台是指运动员的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了台下保护垫。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一方下台的手势,再出示站立运动员得3分的手势。

(二)一方倒地,另一方站立者得3分。

倒地是指除两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了台面,使用涮腿摔、跪腿摔等技法时,造成的拳套或下肢接触台面除外。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一方运动员倒地的手势,然后再出示站立运动员得3分的手势。

(三)用转身腿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的得分部位得3分。

转身腿法是指转体180度以上,顺势连接鞭腿、摆腿、踹腿、后蹬腿等技法击中对方得分时,裁判员喊“停”后,先注视裁判长确认的结果,再出示追加1分的手势。

(四)用主动倒地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顺势站立者得3分。

主动倒地是指必须先倒地才能够使用的技法。例如扶地前、后扫腿,倒地后蹬,等等。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倒地运动员的手势,再对站立运动员出示得3分的手势。

(五)运动员侵人犯规被判严重警告,对方得3分。

运动员出现侵人犯规动作时,台上裁判员喊“停”后,先对犯规运动员出示严重警告的手势,再对被犯规运动员出示得3分的手势。

二、得 2 分

(一)用腿法击中对方护头设置芯片的部位得 2 分。

(二)用腿法击中对方护身设置芯片的部位得 2 分。

(三)使用摔法将对方摔倒而自己随之倒地,后倒地者得 2 分。

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运动员倒地在先的手势,再对后倒地的运动员出示得2分的手势。

(四)使用技法造成对方下台,而自己倒在擂台上得2分。

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一方运动员下台的手势,再对倒在台上的运动员出示得2分的手势。

(五)用主动倒地动作致使对方倒地处于分离状态时,自己不能顺势站立得2分。

裁判员喊“停”后,先出示一方运动员倒地的手势,再对主动倒地的运动员出示得2分的手势。

(六)运动员被重击“读8秒”后,裁判员出示“压点”的手势,对方得2分。

(七)运动员技术犯规被判警告,对方得 2 分。

三、得 1 分

(一)用拳法击中对方护头设置芯片的部位得 1 分。

(二)用拳法击中对方护身设置芯片的部位得 1 分。

(三)双方运动员先后掉下擂台,后下台者得1分。

先后下台包括站立下台,一方站立一方倒地下台,双方倒地下台的三种状态。裁判员喊“停”后,边裁判员出示先下台运动员的色别牌,再由台上裁判员对后下台的运动员出示得1分的手势。

(四)用主动倒地动作造成对方压在自己身体上,对方得1分。

运动员倒地时,裁判员即刻喊“停”,先出示主动倒地运动员倒地在先的手势,再给另一方运动员出示得1分的手势。

四、不得分

(一)运动员击中了对方的得分部位,但没有达到智能护具芯片设置的力度值不得分。

(二)运动员击中禁击部位、得分部位以外的其它部位,既不是犯规也不能得分。

(三)运动员消极比赛达5秒钟被指定进攻时,对方不得分。

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后,运动员没有进攻达5秒时,裁判员指定远离擂台中心的运动员先进攻。被指定运动员进攻时,另一方运动员不能后退,如果后退即刻转为指定后退运动员先进攻。

(四)运动员消极搂抱被提示时,对方不得分。

运动员第一次出现先搂抱对方,既不连接摔法也不连接拳法的情况,裁判员喊“停”后进行提示。提示的难点在于判断谁先谁后搂抱的准确性。

(五)运动员使用技法接触了对方的禁击部位而没有形成重击给予提示时,对方不得分。

(六)运动员使用摔法造成双方倒地或下台,裁判员分不出先后时,判双方同时倒地或同时下台互不得分。

(七)使用主动倒地动作没有击中对方,在3秒钟内能够迅速站立,对方不得分。

五、得分有效

(一)运动员使用摔法时,裁判员喊“停”的口令之前已经发出动作,而运动员在喊“停”的同时或之后,造成的下台或倒地,判得分有效。

(二)运动员抱缠相互击打,裁判员喊“停”时,智能护具已经记录的得分有效。

六、得分无效

(一)运动员使用摔法时,在裁判员喊“停”之后,再次发力或变换技法造成对方运动员的倒地或下台,判倒地或下台无效。

(二)运动员使用摔法,将对方摔倒或摔下擂台而自己拳套脱落时,得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 强制读秒的判罚

强制读秒的前提条件是裁判员必须准确地判断,如果运动员的表现没有达到被重击的程度,台上裁判员不能强制读秒。如果运动员受到重击后,身体晃动不稳、倒地后不能正常起来、起来后知觉失常、身体明显受伤等情况才能强制读秒。

一、读8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运动员已举手示意可继续比赛, 但仍须读完 8 秒。运动员使可用方法重击对方除禁击部位以外的任何部位造成的强制读秒,裁判员给出“压点”手势的判罚。如果进攻方犯规给出“严重警告”手势的判罚,然后再进行比赛。

二、读10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运动员没有举手示意要求继续比赛, 或已举手示意要求继续比赛,但身体处于失常状态 ,必须继续读到 10 秒,在终止比赛后进行判罚。

三、终止读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发现运动员出现休克、关节脱臼、 骨折等危险状态时,即刻停止读秒, 取下运动员的护齿并用手势请医生将其送到后场进行诊断处理。

“读 10 秒”、“终止读秒”的判罚分为三种情况

(一)如果运动员使可用方法重击对方除禁击部位以外的任何部位造成的读 10 秒和终止读秒,判进攻方运动员获胜。

(二)如果运动员使用禁用方法攻击对方,或使用可用方法进攻对方的禁击部位,造成的读 “10 秒”或“终止读秒”,经过医务监督确认以后,判对方获胜但不能继续参加以后的比赛。

(三)运动员的禁击部位被攻击后,如果经过医务监督确认身体没有达到不能继续比赛的程度以后,判犯规方为胜方。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受伤程度的鉴定标准

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受伤情况,出现因伤病要求弃权,必须经医务监督进行诊断,确认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才能终止比赛,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判罚。

一、鼻出血较多,经过临场治疗达两次而不能止血。

二、头面部开放性伤口大于等于4厘米或者伤口有活动性出血。

三、颌面部出现贯通伤。

四、眼眶周围软组织肿胀流血影响视力。

五、比赛中发生的新鲜骨折及脱臼。

六、会阴部红肿。

七、阴囊肿胀。

八、阴囊皮下有散在的出血红斑。

九、会阴部或阴囊破裂。

十、突发的身体不适无法继续比赛者。

第二十八条 犯规与罚则

一、技术犯规

(一)消极比赛

消极比赛是被指定进攻以后,达5秒钟仍不主动进攻的现象。

(二)消极搂抱

消极搂抱是指裁判员提示后,再次出现被判罚的现象。

(三)避开逃跑

避开逃跑是指运动员为了躲避对方的进攻,逃跑远离进攻方运动员的现象。一般发生在比赛快要结束而得分领先的情况下。

(四)消极3秒

运动员使用主动倒地动作没有击中对方,超过3秒不能站立。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故意拖延比赛时间是指运动员在局间休息后不及时上场,倒地或下台后不快速起来,借故整理护具、头发等行为。

(六)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七)上场不戴护齿,赛中护齿脱落(包括头部被击脱落),有意松脱护具。

(八)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九)不遵守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侵人犯规

(一)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如果造成智能护具记分时,先判严重警告,征得裁判长同意减去犯规运动员的得分。

(二)重击对方的禁击部位。

(三)以禁用方法击中对方。

(四)故意致使对方的伤情加重。

运动员出现了开放性伤口,经医生处理后继续比赛, 另一方运动员故意揉搓或磨蹭对方伤口的行为。

三、罚则

(一)运动员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警告一次。

(二)运动员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严重警告一次。

(三)侵人犯规达 3 次,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四)故意伤人,取消其比赛资格。

(五)故意损坏智能护具的性能,取消其比赛资格。

(六)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四、打假赛的判罚

(一)打假赛的表现形式

1.双方运动员使用技法进攻和反击的频率,明显地降低了正常比赛的激烈程度。

2.双方运动员使用技法时,明显地降低了正常的动作速度和动作力度。

3.一方运动员正常地进攻和反击,另一方运动员没有正常地进攻和反击(实力悬殊除外),有意让对方获胜。

(二)打假赛的相关依据

1.分析确定比赛双方运动员相互关联的关系。

2.分析确定运动员的胜负,与其它场次比赛相互关联的关系。

3.分析确定赛前双方教练员或运动员是否存在交易。

(三)打假赛的处理

1.运动员是否打假赛由裁判长、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共同做出决定。

2.取消双方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3.根据打假赛有关文件的规定,赛后进一步处理。

五、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兴奋剂的检查工作与处罚标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使用摔法相互抱缠不能产生效果时。

运动员一次性使用摔法或反摔会出现成功或不成功两种情况,裁判员必须具备对运动员使用摔法能不能够成功的判定能力,只有在确认运动员使用摔法不能成功时才能喊“停”。

五、运动员主动倒地不起超过 3 秒时。

六、运动员被指定进攻达 5 秒钟仍不进攻时。

七、运动员因护具松脱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可以举手要求暂停。

八、裁判长纠正台上裁判员错判、漏判时。

九、场上出现安全隐患问题时。

十、因灯光、场地、智能计分系统出现故障等客观原因时。

第六章 胜负与名次判定

第三十条 胜负判定

一、每局胜负的判定

(一)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智能系统的记分结果,得分多着为该剧局胜方。

(二)一局比赛中,受重击被强制读秒 2 次(侵人犯规除外),对方为该局胜方。

(三)一局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得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受严重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

4.如上述情况相同,则为平局。

二、每场胜负的判定

(一)一场比赛中,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二)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受严重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3.如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三、优势胜利的判定

(一)得分优势胜利

1.成年运动员只要得分出现领先16分为该场胜方。

2.青年运动员只要得分领先12分为该场胜方。

3.少年运动员只要得分领先10分为该场胜方。

(二)双方实力悬殊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实力悬殊是指双方运动员技能、体能的水平相差较大,主要表现为只有招架之功而无反击之力。为了保证运动员的安全,裁判员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判技术强者为优势胜利。

(三)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 3 次(侵人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第三十一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一)淘汰赛时, 直接产生名次。

(二)循环赛时, 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 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负局数少者列前。

2.受严重警告少者列前。

3.受警告少者列前。

4.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一)名次分

1.各级别录取前八名时,分别按 9、7、6、5、4、3、2、1 的得分计算。

2.各级别录取前六名时,分别按 7、5、4、3、2、1 的得分计算。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按个人获第 1 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同时,按个人获第 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受严重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3)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几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第七章 编排与记录

第三十二条 编排

一、编排原则

(一)以竞赛规程、报名人数和比赛的总时间为依据。

(二)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三)一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两场比赛。

(四)同一单元的比赛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

二、种子选手的设定

(一)种子选手及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

(二)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三)种子选手不参加抽签,其名次顺序对应轮次表中的号码。

(四)种子选手名次并列时,抽签决定其位置。

第三十三条 记录

一、记录员将警告、严重警告、下台、消极搂抱、消极 5 秒、强制读秒等分别进行记录。

二、循环赛时,编排记录组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计 2 分, 负方计 0分,平局时各计 1 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 计 2 分,弃权 者计 0 分。

第八章 比赛场地与器材

第三十四条 比赛场地

运动员在开放式擂台上进行比赛,场地为高 80 cm、长 800cm、宽 800 cm 的擂台, 台面上铺有软垫;软垫上铺有盖单,台中心画有直径 120cm 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徽。台 面边缘有 5cm 宽的红色边线,台面四边向内 90cm 处画有 10cm 宽的黄色警 戒线。

第三十五条 比赛器材

一、大会必须准备足够的各个级别不同型号的智能护具,包括护头、护身和拳套,而脚套、护齿等其它设备由运动员自备。

二、色别牌

色别牌是裁判长宣布运动员比赛获胜,边裁判员判定运动员先后下台或同时下台所出示的标志。色别牌为直径 20 厘米,把长20 厘米的圆牌。红色、蓝色、红蓝色各半的牌各3块(图一)。

三、弃权牌

弃权牌是教练员表示本方运动员弃权的标志。其规格同色别牌,两面呈黄色,中间写有“弃权”字样。弃权牌需配备2块,

四、秒表2块、哨子2 个(单、双音各 1 个)、扩音喇叭3 个、摄像机2-4台、公制计量器2 台、无线麦克风(场上裁判别在胸前用)、智能计分系统一套、宣告设备一套。

第九章 口令与手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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