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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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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暴力袭警,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或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殴打、捆绑、拘禁等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及侵害民警生命权的行为,同时包括毁损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及其他警用装备的行为。

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暴力袭警案件403起,有519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共计783人。2008年1至7月,暴力抗法袭警233起,导致民警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198人。①当前暴力袭击事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是由个体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由以犯罪嫌疑人出于拒捕目的的袭警向以泄愤为目的的挑衅性袭警发展;三是违法行为人的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四是数量增多,恶意程度增加。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到围攻阻挠、暴力抗法、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甚至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

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是什么原因促使暴力袭警者如此冒险地对警察权威进行公然挑战,是什么样的心理驱使他们公然向民警挑衅、示威甚至施暴,我认为很有必要对暴力袭警者的心理进行分析,找出他们袭警的动因。

一 暴力抗法心理

主要表现在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处,采取暴力手段反抗袭击民警;直接持凶器甚至持枪袭警,手段残忍,导致民警受伤,甚至献出生命;。2006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700宗。从案件性质分析,数量最多的属暴力抗法袭警类,有477宗,占全部案件的68.1%;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1159宗,其中暴力抗法袭警896宗,占77%。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212起,其中暴力抗法袭警76起,占35.8%。②在暴力袭警案件中暴力抗法行为最常见。

一般来讲,暴力抗法的思维逻辑总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因为这明显是用的是一种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来“保护”原来后果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应会招致法律更为严重的惩处,所以人们常用“疯狂”“法盲”“非理性”

③等词汇来形容暴力抗法者。

1侥幸心理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

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

③ 《人民公安》200

6、5 为暴力抗法核算一下成本常梦飞 ①②

心理学认为,一般情况下,人的需要不止一种,而是存在多种需要,因为条件限制或冲突原因,这些需要不可能都得到满足,特别是相对立的需要之间更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如:在理性思维下,犯罪收益与逃避惩罚之间就是相对立的需要。这时,犯罪人就会产生动机冲突以权衡犯罪与否的利弊。犯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动机,往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收益,二是犯罪成本。犯罪动机的产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犯罪收益成正比,而跟犯罪成本成反比。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暴露并被警察抓捕时,其预期的犯罪收益即将化零而所有成本也将付出时,不法分子即产生侥幸心理企图以抗拒、阻碍民警执法来逃避法律制裁。

人的侥幸心理属于意志活动的心理状态范畴。当人的主观想要做的事情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一旦做了就可能归于失败,而行为人不顾这种与主观矛盾的客观实际情况,抱着试一试可能成功而去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就是侥幸心理。暴力抗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失败即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是却抱着抗法可能还有机会逃逸并获取所有犯罪收益的心理去暴力抗法,就是侥幸心理的体现。警察在侦查破案、依法执行拘捕任务或追缉、堵截中,尤其是在涉及枪支、爆炸物品等暴力案件时,一旦与罪犯遭遇,这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凶狠残暴、人性泯灭,孤注一掷,拼死反抗,拒捕行凶,敢于同警察相抗衡甚至袭击警察。这种心理状态在胡益华枪杀广东两名交警的案件中有很好的体现,从胡的行为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其侥幸心理:不开枪可能暴露原来的犯罪行为,开枪即有机会逃逸。而事实证明,胡益华在枪杀两名干警后“一度成功逃逸”,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2畏罪心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畏罪的解释是:犯了罪,害怕受到制裁。畏罪心理使指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在暴力抗法行为中,畏罪心理十分常见。

在暴力抗法中,畏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当其犯罪欲望、犯罪目的得到满足或者犯罪心理结构早已形成,不思悔改,在特定的环境下因无法摆脱被抓捕的现实而形成的一种极端对立的态度,由此而产生暴力抗法行为。也正因如此,在暴力抗法案件中,受害警种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等一线执法民警。

畏罪心理者因害怕受到惩罚而必须抗法才能逃脱,从开始与警察对峙的时候就处于高度紧张的准备状态,伺机产生攻击行为,畏罪心理者往往是先下手为强,趁民警不备时突然下手,袭击民警,以赢得逃跑时间。这就要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务战术能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3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行为含有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一般来说,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但是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心理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正因如此,许多暴力袭警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心安理得,对犯罪的后果漠然置之,毫无罪责感。

2009年12月12日发生在广州天河区的暴力袭警案件,在一施工点数辆非法营运泥头车违规停靠路边,一执勤交警执法时,突遭至少六名违规车主及同伙的围殴。数名车主抢走所有被扣证件,抢对讲机重摔地上,被打交警身上多处

受伤。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交警在执法至第五辆违规车辆时,突然遭到围攻,也就是在对多名违章司机执法的过程中,违章司机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从而导致暴力袭警行为的。

在处理一些预谋性群体性事件中,部分群众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或指使,在“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支配下,对处置民警进行围攻、袭击;情境性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依靠情绪感染来互相激励,在群体中获得归属感和安全感,借机发泄自己对政府或公安机关的不满;有些人在自己的亲人违法犯罪时,不惜以身试法,聚众抗拒阻碍民警执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的民警考虑到其事件的特殊性质,关键时刻后顾之忧很大,在某些时候即使遭到袭击也不能还手而受到伤害。

4特权心理

在暴力袭警人中,有一部分是现役军人袭警案件,他们抱着“特殊身份”“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为所欲为,无视法律权威,公然与法律对抗。 2006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高峰、郭敏峰、李金桥在广东河源城区一大排档内与房东因收房租发生纠纷,房东报警后,民警骆建华带领该所治安协管员曾宏东前往现场依法处警,骆建华上前示警表明身份,要求打人一方“不要打人,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说”,却遭到郭高峰辱骂。当他再次殴打房东时,被骆建华制止,于是郭高峰气冲冲地从口袋拿出一本“军官证”拍在桌子上,用手拍着骆建华的脸说:“你算什么?!我是部队的,这事不用你管,滚出去!”并用手推骆建华出去,被骆建华用手挡开,郭高峰恼羞成怒,用手抓住骆建华的头发从房里拖出客厅,郭敏峰见状,大声说:“把他警服剥下来,别让他穿制服。”于是郭高峰与郭敏峰上前强行将骆建华按倒在地,郭敏峰用膝盖顶住骆建华的颈背部,与郭高峰一起强行撕扯骆建华警服。在犯罪嫌疑人郭高峰等人踢打撕扯之下,骆建华的警服被撕破,当骆建华冲进房间想拿回被撕破的警服时,被李金桥扼颈并要求骆建华跪下求他,遭到骆建华拒绝。他们追出并将骆建华拉倒在地继续强迫骆建华下跪,见骆建华不从,郭高峰等人再次殴打骆建华。 还有一部分人仗着有钱、有关系而胆大妄为,一手遮天,养成张狂、霸道的气焰,公然暴力抗法,这在交通警察执法受袭案件中比较常见。

些地方保护主义明显,助长一些不法分子嚣张气焰,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总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践踏法律,认为权力就是法律。说到底,特权意识,是权大于法的体现,更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

二报复心理

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欲以攻击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挫折、不愉快的人发泄怨恨、不满的一种情绪。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在利益上产生一定量的损害后,会让后者期待前者也产生不低于该量的利益的损害。人的这种反应,称为报复心理。报复心理者与他的仇人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深仇大恨,当强度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般的办法不能宣泄其心头的怨恨,必须使其“仇人”遭受皮肉之苦,或者遭受致命打击,才能发泄其心中的怨恨,恢复心理平衡。报复心理具有攻击性、偏执性、冲动性、泛化性、仇恨性的特征,因而这种心理潜藏着极大的危险性。

一些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仇视公安机关,伺机报复,发泄不满;政府经常指派公安机关参加计生、征粮、征地拆迁等一些非警务活动,在此遭遇挫折或遇不公平待遇后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人,往往以警察作为攻击目标,以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震惊全国的“杨佳袭警案件”就是报复心理的典型案例,当其受到惩罚、利益受损或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即产生了极端的报复心理。报复对象可以是直接伤害其利益的特定对象,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群体、职业等,杨佳案件中就体现了报复心理的“泛化”特点,他将私愤放大到对公安部门的仇恨,从而引起更大的关注,达到刺激报复对象,对其造成沉重打击的目的。

三敌对心理

敌对心理使指个体因遭受挫折或利益受损而引起的强烈不满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态度。表现为:直接攻击引起挫折的对象;怨气转移到他人他物身上;冷漠无情等。这种情绪一旦被激活,其攻击性就被释放,产生暴力行为。 警察处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一些违法行为人由于被罚,会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往往出现对执勤的警察侮辱、漫骂,出现动手扯领带、掀警帽、揪衣服等行为或发展成为起哄、闹事、围攻等情况,故意殴打、伤害民警。警察又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基层公安民警往往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有的人把对社会、政府的不满转嫁于警察,借机泄愤;当前社会治安不良,有诸多因素,但是有的群众认为公安工作不力,把怨气都撒在警察身上;另外媒体的错误导向,也极易使部分群众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如,近年来媒体对公安文明服务形象的宣传过多,而对民警执法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宣传过少,导致老百姓对警察工作职责产生错误理解,执法环境差等等。

另外,在敌对心理的作用下,民众在遇到袭警案件时冷漠无情,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感、责任感淡化,当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妨碍公务、行凶逞恶、抗拒逮捕时、伤害警察时,围观者却在“权衡得失”之后,明哲保身、自私苟安。2005年9月,石家庄一名防暴警在阻止歹徒拎包抢劫时遭到歹徒袭击,向围观者大呼求救报警,但没有一个人帮忙报警。这样的执法环境严重打击民警的工作热情,自豪感丧失,士气低落,对被害民警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使袭警人的罪责感大大减少,胆大妄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 犯因物质作用

犯因物质是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具有诱发、促进、助长作用的物质。典型的犯因性物质有枪械、酒精和毒品等。

1枪械等武器

作为犯因性物质的武器,是指能够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器械,包括枪支弹药和道具等。在暴力袭警案件中,犯因性武器起着非常重要的负面作用。 犯因物质能助长犯罪嫌疑人产生暴力心理,当犯罪嫌疑人感觉不通过暴力袭警的手段就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如:逃逸的目的、报复的目的、抗法的目的等等),其见到武器,就会使其犯罪心理迅速产生并很快得到加强,并由此而产生暴力行为。

2010年7月20日发生在惠州的毒贩卢志胜用枪杀害民警案例。干警已成功控制毒贩,在指证过程中,手被反铐的犯罪嫌疑人卢志胜忽然挣脱两名警察的押解,冲向车尾厢,迅速转身背靠车厢,从夹缝中掏出一支手枪,再迅速转身将枪指向警察。卢志胜企图制服他,却被卢志胜背对着用枪顶住肚子扣响了扳机,子弹从杜宇华的前腹贯穿腹腔,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在该案例中,枪支作为重要的犯因物质在暴力抗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反面作用。案犯卢志胜居然能在反铐双手的情况下突然摸出枪再转回来射击,应该事先他进行了多次演练,很有经验。

作为犯因性物质的武器,为实施暴力袭警提供了便利条件。犯罪分子掌握了武器,会增强其犯罪成功的信心,他们认为警察可能会对此感到恐惧而放弃对他们的追捕,攻击意识因此而削弱。这就是为什么犯罪分子经常手持武器并熟练使用武器而进行犯罪活动的原因。

2酒精

酒精作为犯因物质之一,主要在于过多饮用后会造成酒精中毒,酒对中枢神经起抑制作用,又以大脑皮质和网状结构最敏感.使人们出现意识不清,不能辨认周围的人或物,地点,时间,有强烈的兴奋性, 使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严重削弱,可延续几小时,极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具有个人意识的失控性、行为动作的暴力性、力度暴发的超常性、侵害目标的不特定性等特点,从而诱发暴力袭警行为。民警在处理纠纷、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酒后发生暴力袭警案件占较大比例。

深圳福田公安分局在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间,共处理侵权案57起,其中39起属酒后闹事,占68.4%④,该类案件多发生于民警处理群众纠纷、聚众斗殴等的过程中,肇事人借酒力耍酒风,企图以醉酒为幌子对民警进行言行攻击,耍赖撒泼,混淆黑白,无理取闹,逃避处理。如:2007年3月11日,深圳一民警陈宇辉在接处警时,被醉酒肇事人员突然开动汽车撞伤,导致其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尿道损伤并伴有出血,身体的肋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共有十五处明显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果断出手,不宜长时间对抗,应尽可能保证人数上的优势,使用必要的警械,迅速制服对象。

④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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